序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在先進國家中,信託為資產管理之重要一環,為使資產管理能有效之進行,世界各國近年來莫不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以使資產管理能更有效地進行,美國於西元2000年制定「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英國於2000年修正「受託人條例」(trustees act),甚至在鄰近之亞洲國家中,新加坡於2004年修正信託相關法規,並於2005年頒布信託公司法案(trust companies act 2005);日本於2006年配合金融之證券化、投資等運作而調整,及未來少子高齡化之趨勢而增加資產管理方式修正信託法,另韓國2012年及香港2013年為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均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
臺灣「信託法」於1996年頒布時,主要是為配合1993年7月2日所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依該法第7條第3項規定,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應該於該法公布後一年內完成立法,而以信託法屬民事特別法,故由金融之主管機關財政部改由民事之主管機關法務部研擬。因此,「信託法」制訂當時,政策上並未有促進金融資產管理行業功能,其規範內容也與先進國家資產管理之現代信託法制精神有所差異,因此本書希望藉由基礎信託法制學理之探討,拋磚引玉,以為臺灣未來培養資產管理業務信託法制之參考。
本書第五版,除更正前版之錯誤外,並增加部分法院判決及函令解釋,我國信託法頒布至今已近二十年,法院判決及解釋函令日趨完整,頗具參考價值。另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團隊及胡晴喜小姐的幫助,使本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校正。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若有疏漏,仍祈方家先進繼續惠予指導是盼,使本書更臻完善;同時也要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回饋,讓本書能夠持續進步,也督促著作者必須精益求精,學無止盡,謝謝大家!
李智仁 張大為
2016年6月 謹誌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