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本書為契約法講義系列斷尾之作,個人契約法體系縱未能言粲然大備,至少略具雛形。2002年「契約成立與生效─民法講義I」初版時,有「緣起」之作,時隔十四年的完結篇,本應有「緣滅」,「緣滅」卻又過於沉重。本書之成,無論讀者接受度如何,是否有負讀者的期待,終究完成自以為是的使命。
債務人根本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不合契約本旨,構成契約違反。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個人在「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III」,已就契約違反之態樣、債權人之履行請求、債務人對履行請求之抗辯、契約之調整與確認等問題有所論述,因篇幅所限,未能一氣呵成,網羅其他契約違反之救濟殆盡。以違約救濟一元論取代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革命尚未成功。
本書實質上為契約法講義系列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建構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在契約解消方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無論契約解除或契約終止,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涉他關係」一章,探討涉他契約、責任財產保全及保證與其他債務擔保契約。涉他契約核心問題在於第三人在契約違反救濟的法律地位,後二者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揮實際作用,與違約救濟有相當程度的關連。
民法中專以契約為適用對象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契約法的部分,甚至與契約有關的物權法基本概念與法律原則,並無法在契約法講義系列中囊括無餘。不少債各有名契約類型,特別是與商事有關之契約,如行紀、倉庫、運送等,及與團體有關的契約族群,如合夥及隱名合夥,均無暇觸及,也許來日再以專論型態呈現。債編通則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之規定,理論上也可能發生在契約關係,但實務上最重要的連帶債務人,多出現在多數加害人,與契約法關係較為疏遠,他日如有機會探討侵權行為時,將再一併論述。除若干遺珠之憾外,契約法講義四冊已相當完整呈現依個人判斷屬於現代法律人所必備的契約法基礎知識,不少論述為坊間債法教科書所無,或詳盡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者,略而不提的部分則多為考試上、理論上、實務上重要性較低者。
若將民法分為人法(權利主體、身分法)、物法(權利客體、物權法)及債法三大部分,契約法講義一步一腳印走過法定之債以外大多數規定。法定之債三大部分中,無因管理與委任關係至為密切,構造也相當接近,二者同步學習,應更有效率。不當得利法極為複雜,是民法學習上的好望角,因在不同領域法律關係中均可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並不適於初學者學習。侵權行為因法律構造相當接近犯罪行為,刑法犯罪論與侵權行為要件論在學習上常可相輔相成,從債法學習最有效率觀點,以侵權行為法為學習起點,較為單純,相對容易。債編責任財產保全及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多涉及實體法與訴訟法
交錯領域,或許等到具備民事訴訟法基本認識後再開始學習,不僅事半功倍,也能畢其功於一役。契約法固然涉及生活事實關係形形色色、千變萬化,相當複雜,未必容易上手,卻因涵蓋許多基本法律原則,是民法學習乃至於法律學習成敗關鍵。
契約法基本上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約自由原則之支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形成契約關係,毋寧為常態,而交易全球化下,規範商事契約之法,越來越多是超國家的法律原則,主權國家立法者對契約法秩序之形成已無法完全掌握,內國法院越來越心有餘而力不足。習法者倘畫地自限於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拒絕接受任何不屬於考試素材的比較契約法基本知識,將來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商事案件時,也許會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契約法講義系列對嚮往悠遊於契約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氣呵成、有系統學習契約法的勤奮好學者也好,都是另類選擇,對謹守法條小確幸、拳拳服膺法典編排順序、安於傳統民法課程安排的習法者,又豈僅僅是離經叛道而已。
本書寫作過程就債權人之代位權及撤銷權屬於實體法程序法交錯領域的問題,多次就教沈冠伶教授及陳瑋佑教授,沈博士並慷慨借閱寶貴資料,獲益良多。本書即將完稿之際,北京大學法研所碩士班許一君即試讀並提供意見;台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魏志霖律師、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班黃詩雅,擔任校對工作,備極辛勞;德國Bochum大學法學院博士班黃松茂利用在台休假期間,提供德國民法最新發展狀況;台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謝良駿律師提供補充資料,以上諸君,均表由衷謝意。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私法博士班張志朋律師,百忙之中拔刀相助,詳細閱讀本書,提出針貶與具體建議,見證2004年契約法講義II、2015年契約法講義III到2016年契約法講義IV的成長,銘感五內。讀者的鞭策與鼓勵,由衷感激。
陳 自 強
2016年8月22日
台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