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發起於2011年,成立於2012年。協會的主要發起人之一是王兆鵬老師。眾所皆知,他著作等身,篇篇擲地有聲,也深遠地影響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在王老師其中一本專書「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的序中,他嘗言:
就再審制而言,中國傳統文化忠厚而慎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皋陶為士,三曰可殺,堯猶曰不可殺,而三宥之。若確定判決有殺不辜之疑,聖人必將廣開再審之門,慎刑而歸之於仁、歸之於忠厚也。
然而,韶光荏苒,物換星移,時至今日,無論是在實務的操作或是在學理的研究上,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再審始終位處邊陲地帶,鮮少受到關注或重視。這從幾個數字,可以略見一二。自1999年司法改革以來,刑事訴訟法共歷經20餘次的修法,修正了整本法典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在2015年前,再審法制近80年來沒有過任何實質內容的修正。也就是說,再審制度幾乎不曾為法制修正的重點。規範面如此,刑事再審也鮮少成為學理所關心。以國家圖書館的期刊論文索引所收錄的論文來說,在自1954年至2012年間,與刑事再審有關的論文共不到40篇。也就是1年不到1篇。法院運作的數據也忠實地反映了相同的景況,無論是在2015年再審新法修正前後,開啟再審的比例都一直維持著約3?的核准率。再審開啟之難,「難於上青天」。
刑事再審有別於一般的救濟程序,其目的(至少是目的之一)在於救濟無辜的受判決人。這是因為,審判永遠是一個在「現在」,確認「過去」事實的程序,在加上人的能力有所極限,錯誤是永遠會存在的可能,所以即使是在判決確定後,還是要保留可救濟的空間,讓可能受有冤枉者可以獲得救濟。刑事再審在過往如此地未受到關心,絕對不是因為我國刑事確定判決有著極高的正確率,完全不可能冤錯任何一個受判決人,所以相關條文無須修正,法制無須研究,聲請也無須核准。相反地,這可能是意味著對於可能遭受冤枉的一群人,長久以來的冷漠。
刑事司法向來有著當事人主義及職權主義之爭。從比較法來說,採取任一者皆有之,也不乏改採不同程序主義者。對於兩者間的優劣,學者間著述甚多,可說汗牛充棟。但是,無論是支持何種主義者,應該都有著一條共同的底線,一條不能妥協及碰觸的底線,那就是制度的設計不能夠讓任何一個無辜之人身陷囹圄,監獄裡面不應該拘禁著任何一個清白之人。也因此,在2011年冤獄平反協會籌備之初,在救援諸多個案的同時,也戮力於制度面改革及法案的推動,目的就是要「平冤,以許一個平安的社會」,集結來自社會各個角落的力量,共創一個人人可以安居樂業,一個鐵窗後不再有任何一個無辜之人的友善環境。
在2015年再審法制修正前後,實務界及學者多有針對再審作成論著,有分析我國相關條文者,有引介外國法制者,有評析法院運作者。本書有幸邀得朱石炎、吳燦、 林鈺雄、謝煜偉、王乃彥、吳俊毅、薛智仁、陳重言、 金孟華、陳運財、林超駿、謝國欣、羅秉成及李榮耕等多位學界及實務界人士的文章,從不同的角度檢視2015年所通過的新再審條文,並在新法運作近一年後,分析實務運作的情形,確認其是否合於新法修正的方向,以及對於實務運作的影響。此外,本書也涵蓋了比較立法例層次的借鏡,從德國、英國、美國及挪威等國家法制的觀察,期待能夠為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規範、配套措施,以及實務運作累積素材與改革的能量。本書編著的初衷,正是基於這個理念,期盼透過對於己身規範及實務面的檢討,以及對於外國法制經驗的借鏡,可以共同勾勒刑事再審法制未來的樣貌。
最後,本書能夠完成,衷心地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幫忙。此外,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及辦公室主任黃芷嫻從本書的企劃、版權處理到總成,勞心勞力,在此銘謝。
羅秉成、李榮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