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我國公司法雖迭有修正,然其骨幹中宣示之理念其實仍停留於十九世紀。公司法主要係為中小企業打造富有彈性的組織型態供其選擇;準此,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型不應以大公司為本,此觀諸外國立法例,本應如此。惟我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組織架構上強制公司需有三董一監、強制公司必須召開股東會、強制公司選擇特定之董事選舉制度、禁止非公發公司擁有多重籌資管道等等,對企業不分大小、不分需求而課予相同之義務、提供唯一套餐選項,致使多數公司選擇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有限公司存在之缺陷又使公司股東或綁手綁腳,或於遇有爭端時自認倒楣。
2015年公司法雖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殊型態以滿足創新新創事業之需求。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選項仍屬片斷,其中規定亦不乏相互矛盾之處,無法展現現代公司法制之精神。
本書雖以現行公司法為基礎,提出許多現行法制在學理上應重新檢討之處,然本書更期待的是,打破現有僵硬之思考,重新打造一部現代公司法制。在既有法規下小處修改試圖解決眼前一時之問題,將使政府、公司經營者、公司經營之挑戰者疲於奔命,忙於應付層出不窮的「新」花招,不僅對公司治理無益,且使我國公司法制有見樹不見林之憾,期盼各界能對我國公司法制之精進共同努力之。
曾宛如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