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俄羅斯法律體系中的非公司制國家企業(單一制企業)擁有「商業——公法——財團」法人的主體地位。這一特殊且具有「過渡」特色的主體形式,是在批判繼承蘇聯法律傳統中國家企業法人制度特徵與功能的基礎上,在反思與整飭俄羅斯內部私有化時代法人制度弊端的過程中形成的。既保障「待私有化」國家企業(一般單一制企業)資產的價值安全及日後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禁止或不宜私有化國家企業(國庫企業)公共性目的優先實現。
在私有化大勢所趨背景下,以單一制企業制度為核心的當代俄羅斯國家企業法為防範私有化由「不可逆」滑向「不可控」提供了自己的規制體系,參與規定了未來俄羅斯企業法的公、私過渡體制。這些使被歸為向市場經濟過渡性法人類型的非公司制國家企業,因與法制化的社會經濟轉軌進程,乃至與後轉軌時代的社會體制緊密聯繫,而無法被跨越與替代。鑑於此,對中國大陸當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