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代序
這本《刑法總則實務》實務教材,全文約40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而編著,以提供教學、自習、討論及應試之需用,並充為聯繫之橋樑。以下,請傾聽我撰寫的心路過程: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得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教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85年受命教導當時進7期(與專14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聯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三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2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事訴訟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警大二技與警佐班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因此於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91年,進19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20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題應答等觀念及技能。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由,係以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將近35年的教學封印。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刑法係中華民國刑法之簡稱,乃民國肇建不及立法,爰刪除大清刑律保障皇權專制及違反民主共和之條文,改稱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國民政府於17年3月10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全文387條,同年9月1日施行,此為司法實務上所稱之舊刑法。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再修正公布全文357條,同年7月1日施行,即為目前實務有效使用之刑法典。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將第16章妨害風化罪修正為第16章強制性交罪,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並增訂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92年6月25日增訂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將全部條文增至第363條。
民國104年12月30日為徹底沒收犯罪之不法利得,並將刑罰範圍與易刑處分加以區隔,增訂第5章之1沒收及第5章之2易刑,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外,為能有效打擊跨越國境的詐欺犯罪行為,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條增訂第11款,明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彙整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或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提列為「實務判解」之單元,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
關於法律座談之問題選輯,係以《刑法》修正後實務界研討之題材為主,廣泛蒐集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資料,增益學習者對《刑法》之瞭解,輔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參考價值,或足以啟迪法學思維之代表性法律問題,用以串聯整體刑法之架構。其中容有機關本位、法理見解之異論,或實務運作之權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擾,產生類似問題而有迥別決議。因應之道則視個案定評,如純然研究者,可雙案併為琢磨辯證,自行思索歸納,而成一家之見;若為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者,當以司法院之新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者,則可採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台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7.9.7.丁酉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