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之完成起因於在民事法領域教學研究時,面對諸多法律適用上之疑慮,一方面必須參酌德國法之相關規定,一方面亦須從司法實務上擷取各種新興爭議問題之實務見解,因此,陸續蒐集諸多司法實務之相關判決以為教學或研究上之研究資料,深覺相關實務判決資料如能予以類型化分析,亦可供司法實務上,不論是法官或律師處理相關事件之參考。
另外,在教學研究時亦發現民事法之相關規定可遠溯1929年之民法制訂施行,甚至更早之大清民律草案,重要源頭則來自1894年制訂之德國民法典。一部超越百年的民法典,一部植基於農業社會的法律,能一直適用至今,法官實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而民事契約法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定型化契約條款在一個結構不對等的時代被大量廣泛的利用,這些一方面改變了原來債法所應具有法律角色扮演的面貌,一方面亦不斷衝撞法律人對法律重要基本原則的堅持,使得我們法律研究者必須常常思考,契約自由不允許國家任意介入干涉嗎?「契約神聖原則」這麼神聖嗎?
民事保證契約係以擔保目的為其契約之本質,藉著定型化契約發展出了最具擔保強效功能之擔保給付,屬於法律未規定從屬性之擔保權利。如當事人間對其權利義務未於擔保協議中予以明訂,那他就脫逸擔保權利從屬性原則嗎?司法實務對這些新型態擔保權利完全「照單全收」,甚至約款擬定人之條款不清楚時,更而為約款擬定人有利之解釋,令我們不禁要問:「私法自治保障一方當事人絕對的自由嗎?」書中關於保證契約的相關判決意旨,值得我們深思,保證契約應不應該是債權人最方便之擔保,無限制的風險承擔?
本書的完成當然要感謝我的父母,他們為了兒女一輩子犧牲,媽媽當年辭去了工作,北上照顧我們四個子女,爸爸總是開心地騎摩托車帶著我到高雄鳥松鄉下,「展示」著唸北一女、建中、臺大的子女,父母之恩,永遠銘記在心!其次,我的恩師王澤鑑 老師,對我而言不僅是恩師,亦是可親近之父輩,關心我操持家務太勞累,常常鼓勵我,我們學生輩效法追隨老師,想要學習萬分之一就已心滿意足。
而我與外子一起走過唸法律,結婚組織家庭,攜子遠渡重洋留學的歲月,甘苦與共。他的用功,我自嘆不如,只能說他的努力成果我與有原因力,屬於累積的因果關係。
自從去年脊椎開刀後,人生有了新視野,遵醫囑減量工作,開始覺得放輕鬆一點人生比較快樂。也知道自己能力所在,應該不是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因此決定把重要的研究所得,彙集成冊!
最後,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司法院與我合作之計畫,才得以 針對此類判決予以評析。此外,亦要感謝我的寶貝學生們珈漪、 佳蒨、怡蒨、思荔、姿羽、怡婷費心地蒐集相關判決整理、撰寫分析意見,還有孟緯、婉婷、佩倫辛苦的校對。也感謝政大的同事及所有學生,感謝我的家人,祝福大家!
楊淑文
201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