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本書是張瀞文於2016年12月通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的論文。該文口試期間,獲得口試委員吳從周與邱玟惠二位教授用心指正,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啟發瀞文於口試結束後得以依照二位教授的建議,繼續鑽研思考,修正補充其論文內容。
該文定稿後,更趨成熟。因研究議題深具價值,問題意識明確,論證脈絡清晰,見解嚴謹富有創意,獲選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碩士論文獎,並獎勵出版。值此本書即將出版之際,我掛名指導教授,本於鼓勵年輕新秀之心,樂意撰寫此序,簡要說明該文主要論點及創見。
法學觀點下,與人體分離後的「人體成分或衍生物」,其法律地位如何,是一項亟待研究的議題。本書反思過去「權利主體與客體」、「財產權與人格權」二元論的傳統法學思維方式,先就「人體分離物」予以定義,並據以界定研究範圍後,著眼於人體分離物的法律地位、財產及人格雙重權利屬性間之相互影響等,就相關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
本書首先基於人體分離物得作為一法律上之「物」並享有「財產權」此一立論,思考各國現行法制為何處處限制其財產利用行為,包含其轉讓對象、方式及使用範圍等,並得出上開限制乃源自於人體分離物之「人格屬性」暨「公共秩序維護」的法律政策,進而提出人體分離物乃同時具有財產權及人格權雙重屬性,應受到雙軌保障的觀點。
本書進一步探求現行各國法制中,大多以人性尊嚴、研究保障、避免弱勢剝削等理由,限制其財產利用行為,並建議以「公序良俗」此一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限制其財產利用的統合基礎,力求建構一具體化、層級化的檢驗標準。透過對人性尊嚴概念、基本人權規範的分析及檢視,本書提出人體分離物所涉及的公共秩序,應包含「人性尊嚴維護」、「弱勢群體保護」、「人民健康與衛生安全保障」、「科學研究與經濟發展促進」等四種價值,並將人體分離物依其人格屬性強弱,予以類型化,依不同類型,檢視其是否具有交易上融通性,以及其利用是否得取得對價,且強調人體分離物中研究檢體的對價移轉可能,進而提出有關對價給予機制的制度建議。
本書最精華之處,乃在於具體化公序良俗概念於人體分離物的利用,藉此修正過去籠統以人性尊嚴、研究保障等理由,全盤否認人體分離物融通性或對價性的說理方式。本書強調,在不違背人性尊嚴前提下,應思考個案分配正義、公平原則,並兼衡研究、醫學發展。作者以層層堆疊、細緻化的法律思維方法,從中充分展現其清晰邏輯、說理深度。其所提出的「層級化檢驗標準」,更能作為規範如代理孕母、安樂死等其他相關議題的參考指標,具有貢獻。
整體而言,本書研究主題具有新穎性及前瞻性,其具體化公序良俗概念的嘗試,使得不確定法律概念於實際操作上更加明確,其所建構的問題定位、思考流程與論證方式,對於人體分離物權利相關爭議,能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鑑於本書諸多論點,具有參考價值,足以提升我國民事法學研究水準。爰推薦如上。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忠五
2017年10月12日
序言
欲提筆寫作論文之初,不停的在眾多文獻中構思研究的靈感與方向。偶然間看到邱玟惠老師所寫的「論人體組織之無償贈與、有償使用及其衍生物之權利歸屬」一文,當中提及到人體組織於權利主客體間轉換之特殊性、權利歸屬之判斷、有償或無償移轉間之取捨等問題,激發了我對此議題的興趣,也開啟了本篇論文的撰寫。
「論人體分離物之法律地位──以財產利用為中心」是以一個較為新興的研究客體來對傳統財產、人格權利的內容為檢視,其中點出財產與人格法益的分界有漸漸模糊之趨勢,且此二權利在人體分離物之權利義務關係上相互影響。其中,本書後半部著重人格法益帶來對財產使用之限制,即因人格屬性所衍生財產利用與「公序良俗禁止原則」間之問題,並試圖具體化公序良俗的概念,進而產生具階層性的檢驗標準。在撰寫的過程中,雖有遇到瓶頸的時候,但思考其中的利弊權衡、法理基礎等,卻是相當有趣及富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有人說,「大學」是老教授教學生如何做菜,學生只需負責記下食譜;「碩士」則是按照老師所給的食譜及原料,按部就班地將菜餚料理出來。我對自己有那麼些期許,希望自己所料理出來的作品,能有一點自己額外添加的原料,能有多一些不落俗套的美味。期望本書不是我從事法學研究的終點,而是美好的起點。
很感謝臺大法學論叢以及評委給予肯定,使本書得以出版。在這過程中,最感謝的指導老師陳忠五老師給予的無比協助與引導;除此之外,也謝謝兩位口試委員吳從周老師及邱玟惠老師給予的寶貴意見,也特別謝謝吳志正老師在當中給予醫療法相關的協助。最後,感謝上帝一路上的祝福與帶領,願一切榮耀頌讚都歸給祢!
張瀞文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