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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的圖書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作者:陳瑞仁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2014-05-02
語言:繁體書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內容簡介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
  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
  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瑞仁


  一九五六生
  南投縣竹山鎮人
  雲林國小(南投縣竹山鎮)
  廣興國小(南投縣鹿谷鄉)
  台中國小
  東峰國中(台中市)
  台中一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預官三十二期第二梯次
  海軍第三軍區軍法書記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二十三期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學院碩士(LL.M.1992-1993)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與三十四期導師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兼發言人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
  金門高分檢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至今現任)
  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一期與五十二期偵查實務講座
  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帶職帶薪自費進修中)
 

目錄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推薦序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王金壽
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推薦序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詹宏志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723654
  • 叢書系列: 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384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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