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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正義的代價 / 范立達
多年前,在學校上刑事訴訟法第一堂課時,教授走進教室,劈頭就問我們一句:「對於正義的追求,應不應該設有極限?」
「這是什麼問題啊?」同學們議論紛紛。
年輕的學子們,怎麼會容許存在「有限的正義」?我們之所以來念法律,不就是為了追求終極的公平與正義嗎?如果正義能打折,還能叫正義嗎?
但在一片竊竊私語中,教授接著在黑板上寫下了這段文字:「國家機關不得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的方法發現真實。」在「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這十二個字下面,教授又用粉筆狠狠的劃上兩道粗線。
發現真實,才能實現正義,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但如果對於真實的發現必須設限,不能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的方法取得,正義又怎麼能夠實現?
這麼多年來,這十二個字一直縈繞我心頭,這個問題也常常讓我困惑不已。但等到自己的年紀愈大,遇過的事情愈多,我就愈發能夠體會,當年教授主張的「有限的正義」,的確有其道理。
從法律的體系來看,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刑事訴訟法對刑求的禁止、對非法取得證據的排除、對被告緘默權的行使,都有明文規定,而這些條文的存在,無一不是對於真實的發現、正義的追求,設下重重關卡。再者,一事不再理的法理原則、告訴權、追訴權、行刑權的時效規定,也無異說明,任何的正義追求,最終,都會有個極限。
制度這樣設計,應不應該?
史考特.杜羅的這本《原罪》,恰好給我們一次思考的機會。
一件發生在二十六年前的命案,被控殺害女友迪妲的凶嫌凱斯,也在案發後透過認罪協商,入獄服刑二十五年。但在他服刑期滿出獄時,只因為他的雙胞胎兄弟保羅打算競選公職,死者的哥哥赫爾卻嚥不下這口氣,在媒體上刊出廣告,指控保羅與他妹妹的死亡不無關係。保羅為此只得向法院提起誹謗告訴,而這卻正中赫爾下懷,因為,保羅為了要證明赫爾涉及誹謗,就必須先證明自己與迪妲的命案無關,而這也讓赫爾再一次取得了徹查命案的機會……
這樣的故事結構,剛好點出了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認罪協商制度的存在,是好還是壞?
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來看,一件刑案發生後,有人願意承認犯罪,省去了冗長的庭審、辯論、上訴等程序,讓案件早日定讞,不見得壞。但從罪刑相當的角度分析,認罪協商的結果,往往是妥協後的產物。被告不會無罪,但也不會以最重的罪名、罪刑入罪。所以,追求終極正義的人,或許很難接受這種「和稀泥」式的結果。但是,不接受認罪協商,卻有可能在纏訟多時後,面臨被告被判無罪的風險。這是追求終極正義者所想要面對的結局嗎?
認罪協商制度,得到的正義,是打折的正義,看似對被害的這方不公平。但對被告而言,就一定佔了便宜嗎?倒也不一定。
以本書的案例而言,凱斯之所以同意認罪,有他不得不然的理由。那是一種損害控制的手段,也是一種降低風險所不得不付出的代價。其實,美國很多刑事案件的結果也是如此。接受認罪協商的被告事實上是清白的,但因為所有不利的證據都指向他,律師在評估風險後認為,他們找不到更強而有力的證據去推翻檢察官的指控,所以才勸被告接受協商,免得最終還得坐上更長更久的冤獄。由此說來,認罪協商制度,對被告也不見得一定有利。
說到底,認罪協商的制度,雖然能有效的讓一件刑事案件迅速落幕,但「發現真實、追求正義」的理想,在這個程序中,卻完全被犧牲了。
那麼,能把認罪協商制度的存在,看成一種只是為了疏解訟源而不得不然的必要之惡?除此之外,認罪協商制度真的一無是處?
似乎也不盡然。
在本書中,作者史考特.杜羅設制出這套別出心裁的翻案手段,讓死者的哥哥得以重起爐灶,再一次追查、檢視妹妹的死因。但最終挖掘出來的真相,是不是每個人都感滿意、都願接受、都能面對?真相如果醜陋不堪,如果只會傷害更多的人,那些堅持徹查到底的人,最後會不會悔不當初?
其實,所有學法的人,都應該思考一個法哲學問題:「什麼是正義?」
按理說,不能發現真實,就不能實現正義。但誰又能判斷,什麼才是真實?如果連真實與否都不能確定,實現的正義,又怎麼能認為是真正的正義?
曾經有幾位從事審判工作的資深法官這麼告訴我:「真實,只有上帝才知道!」「審判,是人在從事上帝的工作!」「因為我們是人,不是神,所以我們會犯錯,我們永遠不能保證自己的判決不會有錯誤!」但能用這麼謙虛的心態從事審判工作者,卻是少之又少。畢竟,能看清楚自己極限的人,終究不多。
美國某部電視影集中,一位法官這麼說:「我們並不追求正義,我們只遵守法律。」事實上,在一場由審、檢、辯構成的三面訴訟環境中,每一方的角色只要嚴守自己的分際,攻防的結果由法官判斷後,就是一個正確的判決。它不一定能發現真實,實現真正的正義,但那樣的結果,或許也是某種程度的正義實現。
換句話說,因為參與訴訟的每一方都不是神,無人能為一場審判作出最正確的裁決,因此,每一方都只其能盡其所能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讓最後的結果逼近真實、逼近正義。這,就是有限的正義。
台灣出版業這幾年的發展非常蓬勃,各種類型的翻譯小說也一一推出,但很可惜的是,法律小說或法庭小說在台灣的市佔率仍然偏低,能夠在讀完後讓人反思再三的,更是少之又少。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的作品,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水準,但近年來已少引進,除此之外,要找到一部內容扎實又引人入勝的重量級法律小說,似乎不易。不過,這回讀者終於有新的選擇,可以試試看史考特.杜羅的作品了。其實,在此之前,史考特.杜羅已有兩本著作被譯成中文,分別是《無罪的罪人》、《我無罪》,都非常精彩,而這本《原罪》,其故事的鋪陳,劇情的安排、人物的刻劃,較前述兩部作品,還更加鮮明。直到書末,當真相終於浮現時,或許你會和我一樣,驚訝得忘了放下書本。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