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一九九六年首次撰寫國際法教科書,嚐試順著大陸法系的法學研究立場,來勾勒出國際法的基本架構及基本規定。雖然該書的內涵是「有稜有角」的,但因撰寫該書而形成的一些看法,卻成為本書的基礎。相對的,本書的內涵較為「圓融」。但我自己也心知肚明,本書仍有許多可以改善的地方。不過,此次修訂僅侷限於改寫強行法部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及各種看法的產生,本書在將來也必然會面臨需要調整的窘境。
本書在條約部分,曾約略說明條約的解釋方法,但卻沒有提及國際法方法論的事。事實上,一套完整的國際法方法論,迄今為止,尚未形成。傳統的國際法研究,甚少關注此事。導致此種情形發生的原因,不一而足,此地無法申論。但在目前國際社會的大環境中,國家都以維護及追求自身利益為首要目標,國際法則立於陪襯的地位,做為國家達成目標的墊腳石。國家經常違反誠信原則(bona fides)濫行主張國際法,已不是新鮮事。一套完整的國際法方法論,對於國家來說,當然是礙手礙腳的。
但是,如果國際社會希望逐步發展成為一個較為和平及符合正義的社會,則國際法應朝向更為周延及妥善的方向發展,而國家應把國際法置於較高的地位,做為行為的指標。為避免濫行主張國際法,國際法方法論,是不可或缺的。國際法方法論,雖不是萬靈丹,但至少可以讓大家在一條合理的道路上去發現國際法,而避免恣意。
Bleckmann認為,國際法方法論可以經由下列途徑,予以建構(註:Albert Bleckmann, Grundprobleme und Methoden des Volkerrechts, Munchen, 1982, S. 21.):
(一)繼受目前已存在的各種國際法方法論的原則。這些原則可以由學說、實踐及判例中歸納出來。
(二)把國內法方法論的原則移植於國際法方法論之中。但不可全盤移植,而應依據國際法本身的特質,逐一篩選國內法方法論的原則。
(三)把上述(一)及(二)之原則予以整合系統化,並賦予理論的基礎。
看來建構國際法方法論的工程,十分浩大,而不可能一蹴可幾。但涓滴成河,若大家都長期投入經營,總有水到渠成之日。
本次修訂事宜,承蒙法學博士周怡良小姐提供協助,特此致謝。另外,特別感謝新學林編輯同仁的悉心校正。
黃異
2012年7月1日
澳大利亞.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