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二○一二年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對家事事件程序為重大變革,完成法典之統一化、體系化及程序一元化。為此,本書一方面說明人事訴訟、家事非訟及強制執行之立法沿革,一方面闡述該法之新建制:針對家事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建構其合適之程序保障,特別是審判兼具訴訟性及非訟性事件之第三程序;調整家事訴訟及非訟程序中法院與當事人(關係人)間任務分擔,妥適選定本案審判對象及迅速蒐集其裁判所需事證;並致力於家事執行名義實現之履行確保及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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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對家事事件程序為重大變革,完成法典之統一化、體系化及程序一元化。為此,本書一方面說明人事訴訟、家事非訟及強制執行之立法沿革,一方面闡述該法之新建制:針對家事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建構其合適之程序保障,特別是審判兼具訴訟性及非訟性事件之第三程序;調整家事訴訟及非訟程序中法院與當事人(關係人)間任務分擔,妥適選定本案審判對象及迅速蒐集其裁判所需事證;並致力於家事執行名義實現之履行確保及有效執行。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著作: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
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
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
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
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
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
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 1
家事審判之請求 45
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 99
民事訴訟法之二○○九年七月修正 147
非訟事件法之二○一○年一月修正 183
辯論主義之新開展 209
家事債務之執行 229
間接強制金之裁定及執行 253
強制執行之財產開示制度 289
金錢及物交付執行之間接強制 343
序言
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行,對我國民事程序法制之進展而言,實具有劃時代之意義。該法將向來分別規定有關家事事件之調解、訴訟、非訟及強制執行等四種程序統整合併立法,藉以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使其發揮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等機能。本書所收錄諸文均在解明斯法於家事審判及債務執行方面所為之新建制。
茲將各文要旨說明如下:
Ⅰ、第一、四及五篇旨在解說: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建構其最合適之程序保障,依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除設置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外,並於前者交錯適用部分之非訟法理而為訴訟化審理,於後者交錯適用部分之訴訟法理而為非訟化審理,使其等分別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經訴訟化之家事非訟事件及經非訟化之家事訴訟事件。後二者可稱第三程序(中間程序),據以審判兼具訴訟性及非訟性之家事事件。由於家事非訟程序已充實聽審請求權保障所需之程序內容,而於其交錯訴訟法理時又賦予不亞於家事訴訟程序之程序權保障,故循該程序所為終局裁判確定時,與經由家事訴訟程序所為者相同,均具有終局性解決家事紛爭之既判力。
Ⅱ、第二篇旨在解說: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如何開始,係依各該事件之可處分性、公益性強弱、司法中立性維持程度而定,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中之聲請事件固依當事人之請求而開始,但家事非訟中之職權事件則法院於一定情形得依職權開始其程序。而在家事審判對象範圍之劃定上,亦依各該家事事件之處分性、公益性及職權裁量性強弱而定,家事訴訟及經非訟化審理家事訴訟之請求人所為聲明固拘束法院,但家事非訟及經訴訟化審理家事非訟之聲明則不然。惟為尊重請求人之程序選擇權,統合處理及全面解決家事身分上及財產上紛爭,除許其選用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程序標的外,更應許其選用紛爭事實型訴訟標的、程序標的,以特定家事審判對象,而適時解決家事紛爭。
Ⅲ、第三及六篇旨在解說:關於家事事件裁判基礎之事證如何蒐集,係依各該事件所涉公益性強弱、受其裁判效力所及者範圍大小及當事人所需求保護程度而定。在關涉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之家事身分訴訟及非訟事件,採用職權探知主義,要求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探知、斟酌事實及調查證據,而在關涉當事人得處分事項之家事財產訴訟及非訟化審理事件,則採行限制的辯論主義(協同主義),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事實提出及證據聲明,並決定事實要否證明(自認)。但不論於何事件程序,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就事案解明均具及負有事證提出之協力權利及義務,藉以協同法院發現真實及促進程序,而謀求確定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真實。
Ⅳ、第七至十篇旨在解說:針對家事債務所具和諧維持繼續。履行可能性較高、執行制度難以利用及債務不履行難以避免等特性,家事事件法除準用強制執行法所採財產、人身開示制度、直接及間接強制執行方法併行外,新設履行調查及勸告等履行確保制度,以及執行費用暫免繳納、預備查封、間接強制金及禁止執行排除等程序制度,督促債務人儘可能自動履行家事債務之執行名義,甚或依強制執行迅速、經濟及有效實現、滿足該執行名義上債權人之權利,以確實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權益,而平衡兼顧其實體上利益與程序上利益。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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