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文乃係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部分研究成果,計畫編號:NSC 100-2410-H-004-036-;計畫名稱:「民法上的合夥契約」。
合夥不僅為債權契約,同時亦屬民法上有名契約之一,合夥契約因而令合夥人互負出資義務。然而,有別於一般之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合夥契約之典型交易目的並非在交換,卻在於共同事業之經營。因此,基於合夥契約同時亦令合夥人形成一組織,此一組織雖無獨立之人格,卻具有與各個合夥人之原有財產分離獨立之合夥財產而為合夥人所公同共有,此等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乃構成合夥組織的特色之一,亦令合夥有別於法人,成為民法所規範人的集合體之另一型態。並且,再加上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之營運權,以致使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深具學術研究之價值,此等情形尤以發生合夥人更易時,當事人與合夥組織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更為顯然。從而,本文乃以合夥組織之四大原則為基礎,觀察導致合夥人更易之相關事由之規範意旨、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在此首先要對兩位匿名審查委員費心閱讀此一文字艱澀又不成熟之論文,並且適時提出寶貴建議,致上最高敬意。同時也要感謝政大法學評論編輯委員會,因為如果沒有她的寬容,本文勢將無法僥倖通過審查。
個人對於合夥契約之研究乃濫觴於執行司法院司法智識庫99年度合夥(含隱名合夥)精選裁判資料彙編之研究計畫。感謝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講座教授以及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前處長郭瑞蘭法官之提攜,讓我有機會得以進入合夥法理寶藏之堂奧。
本文所以付梓,首先要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此外,有關本文之打字、排版、校對以及編排參考文獻表等工作完全仰賴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張惠閔小姐、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劉怡君小姐、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研究生廖珊億小姐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王禹丹小姐等學棣之協助,如果沒有她們兢兢業業、勇於任事的付出,本文出版,勢將延宕無期,在此特對她們深表謝意。
再者,也要感謝國立政治大學補助本文之出版。
最後,謹將本文獻給我摯愛的家人:則芳、邑安、邑宇,因為她(他)們是我工作之餘最重要的精神支柱。
王千維 序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