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本書憲法學基礎理論(五)寫作方式,自本系列叢書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三)出版時,就決定採取作者在一段時間對同一法領域學術研究論著集結成書之方式,繼續本系列叢書之寫作。因此本書乃以作者自2008年至2014年學術研究過程中具有代表性、理論創新及論證的文章作為編選內容。作者研究領域集中在憲法、行政法及環境法領域,在此期間世界氣候變遷劇烈,台灣環境問題不僅是國內環境問題,還聯繫到國際環境保護公約與條約,因此作者就轉以處理我國內部及聯繫國際環境公約的環境法為主要論述內容。此期間作者的論著仍有以下的特色,首先是目睹外國,特別是作者學術研究方法立基之德國,在論述環境法時,仍需以憲法為基礎,建構環境法在憲法秩序下的定位與價值導向,然我國以往研究環境法之學者多以自己本身研究領域為出發,來研究環境法內容,此亦流於無法遍觀憲法秩序下環境法之定位及價值內涵,以作為與國際環境法聯繫之基礎,而造成我國環境法論著卻欠缺我國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僅能隨國際環境法規定人云亦云地,成為介紹性質的法學領域。當然在本世紀開始已有不少當年年輕學子立志於國外研究環境法學返國,開創一個與以往完全不同,且以環境法為主要論述內容的學科及研究領域,使環境法未來可以成為在憲法秩序下與其他法領域並駕齊驅之獨立法領域,如此現象是值得稱許的,也是作者在這些年輕有潛力的環境學者鼓勵與支持下成立台灣環境法學會的緣由。但其中欠缺的仍是上述與我國憲法價值秩序的聯繫性,此也是作者的憂慮,即是空有獨立法領域之名或軀殼,卻無發展幾十年來的我國憲法價值理念或靈魂,在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如此現象是對國內所有致力於法學研究發展與努力前輩所建立的(憲)法價值體系的缺憾,因此作者在當時(2008年左右)開始論著環境法的著作時,改變了自1999年來環境法總論及環境法學基礎理論(一)、(二)系列中,純以環境法為內容的研究方式,而是在環境法總論部分持續地與憲法聯繫,也就是以建構在我國憲法價值秩序下的環境法理論為本書主要內容,因為任何一法領域發生的問題與困境最終仍需在實證憲法價值秩序下,來接受檢驗與落實憲法精神。所以在本書中除少數幾篇有關憲法問題的論述外,多以建構憲法與環境法相互聯繫體系的文章為主。
其次,此書內容面臨以往在純粹以憲法或環境法為研究內容時不曾出現的問題,也就是憲法及環境法個別深入內容廣泛,可以自在悠遊於其間寫作論述題材的選擇,然在憲法與環境法之理論聯繫體系建構時,卻因理論體系的一元化,也就是嘗試以環境國原則及對人民國家保護義務作為論述環境法上污染防治、氣候變遷問題、中央與地方環保權限劃分、環境救濟及環境法典建構等問題之憲法立論基礎。有趣的是,在分別論述立基於憲法價值體系之環境法個別問題文章中並不察覺,但集結成論文集時卻發現,許多篇文章在建構憲法立論時,開始理論論述有許多重複之處,然卻在文章後面聯繫不同環境法理論與解決不同環境法問題,造成該文前段憲法立論是否要刪減問題,刪除之,則不成文章,保留之,又過度重複冗長,因此取捨間相當困難,此問題一直持續到三校稿時仍是未能解決難題,然本論文集出版在即,最後只好在某些部分予以精簡或刪除,但仍有部分亦必須保留,此時特別要謝謝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小姐及助理校稿的細心察覺,由此得到的經驗是,研究領域愈是集中,個人的創作力仍是有限,仍需經驗累積後,或許有不同的體認吧!這也即社會人文科學的經驗性是持續累積的,而非天才型的創造!
最後是歸類上的困難,作者的論述依個人研究領域分有憲法學基礎理論及環境法學基礎理論兩大系列,本書所收集的文章多數跨越兩大領域,也就是以憲法學為基礎之環境法體系與問題的解決。究應作為環境法基礎理論系列(三),抑或為憲法學基礎理論(五)﹖思考再三,認為所解決問題雖為環境法上的難題,此些難題在環境法上雖為一般,亦有學者提出解決方法,然卻未如同作者般,從憲法價值體系出發來觀察及解析此環境法上之難題,因此其特殊性及實踐性均存於憲法價值之立論依據,應屬憲法上之創作,最終仍將其歸類於憲法學基礎理論(五),至於環境法學基礎理論系列將以環境法總論在各論實踐及檢驗做為內容,現有廢棄物質循環經濟法制之建構,未來期有空氣污染防制、自然保育法治及氣候變遷因應法制等論文或專書的出版。
基於上述本書之特色,或也可稱難處,以致資料收集龐雜及疏漏在所難免,本書僅能說是作者在此期間學術研究的「呈現」,不敢說是「成果」,還請學術先進不吝賜正。最後再度感謝新學林出版社林靜妙小姐對本書出版細膩檢查及協助,使本書疏漏能降至最低,謹致謝誠!
陳慈陽序於
陽明山居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