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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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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爭點整理( 9AB06 )律師司法高考法研2016 債法爭點整理( 9AB06 )律師司法高考法研2016

作者:季律師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1-01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平裝 / 55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單色印刷 / 初版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債法爭點整理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民法為民商法根本,債法又是支撐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柱,論者有謂債法考試投資報酬率低,實際上債法一通,民商各科也跟著通,此投報率才真正高。本書將考試重點以爭點方式整理,讓各位迅速掌握關鍵考點。另以淺顯易理解的論述,對重要觀念加以說明,讓各位不只掌握考點,更能理解爭點背後的法律概念與精神,達到知其所以然的程度。爭點之後接著即時演練、相關考題,讓各位立刻知道該爭點成為實例題時,題目如何出,各題都附上解答,帶領各位從題目語句中,看出考點之所在,以及如何答題論述。別冊的即時回顧,從爭點整理內容中提取精華,考試時可直接以即時回顧作為答題架構。希望透過本書,讓各位以最有效率之方式,獲得最大的考試投資報酬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季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第二名)
  律師高考及格(第五名)

  前大法官翁岳生有句名言:「法律人的榮耀,在於法律人的孤寂」。

  準備考試是一場孤寂的奮戰,你是否曾經日出時獨自一人到圖書館,吃飯時獨自一人吃,夜深時獨自一人騎車回家,做什麼都自己一個人?也或許你有一同並肩作戰的戰友,但是考試的壓力、無法喘息的煎熬,是否仍是孤獨一人面對?這是法律人的宿命。他日金榜題名時,便是衣錦還鄉日。現在的孤寂,將換得將來的榮耀!各位加油!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01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03

第一篇 債法總論
Chapter 1契約
主題概說1-2
Q.01「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判斷標準為何?1-4
Q.02標賣之表示,屬要約或要約引誘?1-6
Q.03網路標價,屬要約或要約引誘?1-7
Q.04要約生效之判斷標準為何?1-9
Q.05非對話意思表示已送達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該意思表示是否生效?1-10
Q.06要約撤回通知之遲到效果為何?1-11
Q.07承諾之遲到效果為何?1-14
Q.08意思實現主觀上是否需具有承諾意思?1-16
Q.09懸賞廣告承諾之成立時點為何?1-18
Q.10行為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懸賞廣告?1-19
Q.11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歸屬?1-20
Q.12最先完成之人和最先通知之人不同人時,廣告人給付報酬給最先完成之人或最先通知之人時,法律效果為何?1-21
Chapter 2定型化契約條款
主題概說2-2
Q.01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順序?2-3
Q.02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是否適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所謂之「企業經營者」時?2-5
Q.03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相對人為法人時?2-5
Q.04循環信用利息之循環信用條款是否成為契約內容?2-7
Q.05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因法定事由無效?審查順序為何?2-8
Q.06何種情形可認為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約款?2-10
Q.07定型化連帶保證契約條款效力為何?2-12
Q.08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51條特定抗辯權(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責任之免除)之定型化約款之效力為何?2-13
Q.09排除任意法規之定型化約款效力為何?2-14
Q.10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審查標準為何?2-15
Q.11限制買受人瑕疵擔保權利行使之定型化約款效力為何?2-16
Q.12旅行契約之定型化免責條款效力為何?2-17
Q.13醫療機構之定型化免責條款效力為何?2-18
Q.14民法第247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關係為何?2-19
Chapter 3締約上過失
主題概說3-2
Q.01民法第245條之1「契約未成立」所指情形為何?3-3
Q.02契約有效成立時,當事人得否主張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3-3
Q.03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是否須具有訂約之意圖?3-4
Q.04締約上過失之加害人是否以具有行為能力為要件?3-5
Q.05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賠償範圍為何?3-5
Q.06民法第245條之1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範圍應否以履行利益為限?3-6
Chapter 4無因管理
主題概說4-2
Q.01無因管理之體系為何?4-3
Q.02管理事務「承擔」與管理事務「實施」之區別?4-5
Q.03所管理之事務屬於中性,管理人是否是管理「他人」的事務?4-7
Q.04父母醫治受傷之未成年子女,是否構成無因管理?4-8
Q.05本人為多數人時,是否構成無因管理?4-9
Q.06為他人管理事務意思之涵攝範圍為何?4-12
Q.07何種情形構成正當(適法)無因管理?4-13
Q.08正當無因管理人得否請求報酬?4-16
Q.09不法管理人得否向本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於不超過不法管理所生利益之範圍內,請求本人償還因不法管理所生之必要或有益費用、負擔債務,或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4-17
考題參照4-19
Chapter 5不當得利
主題概說5-2
Q.0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之「受有利益」,如何判斷?5-4
Q.02受有利益及受有損失間之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為何?5-5
Q.03權益歸屬說之內容為何?5-6
Q.04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受益人所受利益為何?5-8
Q.05出租他人之物之人及違法轉租之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5-9
Q.06有償無權處分時,若無權處分人所獲之對待給付等於、高於、低於無權處分物之市價時,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5-13
Q.07善意取得所有權,是否須以原因行為(買賣、互易、贈與)的有效存在為要件?5-18
Q.08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5-19
Q.09基於時效法律規定而發生之物權變動時,受有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5-20
Q.10明知無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時,給付人可否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5-22
Q.11因不法之原因而為之終局性給付?5-24
Q.12因侵權行為而為給付或為實施詐欺行為而為給付,是否為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5-26
Q.13民法第180條第4款得否(類推)適用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5-27
Q.14民法第180條第4款得否類推適用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5-28
Q.15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而依法律行為之所得,受領人是否負返還該所得之義務?5-29
Q.16民法第181條但書應返還價額之計算標準為何?5-31
Q.17不當得利受益人所應返還者,是否包括所獲利益?5-32
Q.18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之「所受利益」所指為何?5-34
Q.19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何種情形下受領人得主張扣除?5-36
Q.20依據信賴說,受領人得主張及不得主張扣除之財產上損失項目為何?5-37
Q.21民法第183條之適用情形?5-39
Q.22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給付連鎖,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5-46
Q.23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縮短給付,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5-48
Q.24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5-50
Chapter 6侵權行為
主題概說6-5
Q.01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客體是否相同?6-10
Q.0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為何?6-12
Q.03侵權行為之損害與不當得利之損害,概念有何不同?6-26
Q.04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是否可認為出賣人(表意人)受有損害?6-28
Q.05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基準為何?6-29
Q.06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存在於何者間?亦即係統一判斷或區分判斷?6-30
Q.07因受驚嚇致精神受侵害者,可否向加害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6-33
Q.08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財產上損害)之意義、類型及請求權基礎為何?6-35
Q.09銀行行員評估信用不實,銀行對銀行行員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6-36
Q.10以二重買賣方式侵害債權,加害人(唆使為雙重買賣之第三人)及債務人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6-38
Q.11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侵害債權,加害人及債務人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6-40
Q.12「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此要件,如何判斷?6-43
Q.13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共同」所指為何?6-46
Q.14共同危險行為(民§185Ⅰ後段)之成立,是否須以參加「集體行為」之共同行為人始足當之?6-51
Q.15民法第188條所指僱用關係之認定基準為何?6-55
Q.16車輛靠行營業,車行與司機間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所指僱用關係?6-58
Q.17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判斷基準為何?6-62
Q.18下列各類型,依照內在關聯說,是否應認定屬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職務範圍?6-65
Q.19證券公司營業員盜賣客戶股票,證券公司應否負責?6-66
Q.20受僱人駕車肇事與執行職務間是否具有內在關聯性?6-69
Q.21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受僱人求償時,應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6-71
Q.22被害人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僱用人可否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6-73
Q.23定作人責任之成立是否以承攬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具違法侵害權利(客觀要件)為已足,亦或須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主觀要件)為必要?6-75
Q.24未成年人過失之判斷基準?6-77
Q.25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之父母,須否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責任?6-78
Q.26父母將監督義務委任他人行使,是否仍負民法第187條之責任?6-78
Q.2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時,法定代理人應否負侵權責任?6-79
Q.28民法第187條之衡平責任得類推適用於何情形?6-80
Q.29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之內部求償關係為何?6-81
Q.30民法第190條保護客體是否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6-83
Q.31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範圍為何?6-84
Q.32直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對於動物的管束均有過失時,請求權基礎為何?6-85
Q.33適用民法第190條第2項時,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是否須具有故意過失?動物占有人是否得對之為全部求償?6-86
Q.34建築物之從物,有無民法第191條之適用?6-87
Q.35民法第191條之責任主體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是否已盡防止損害義務之判斷標準為何?6-89
Q.36工作物所有人與別有應負責之人於損害賠償責任上之關係為何?6-89
Q.37動力車輛之責任主體應否以駕駛人為限?6-90
Q.38民法第191條之3工作或活動危險之判斷標準為何?6-93
Q.39下列情形,是否屬於民法第191條之3所稱危險之工作或活動?6-94
Q.40民法第191條之2、之3保護客體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理由為何?6-96
Q.41商品之出租人或出借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6-100
Q.42商品因竊盜、搶奪或詐欺而供消費者使用,企業經營者是否須負消費者保護法損害賠償責任?6-102
Q.43「消費」在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意義為何?6-103
Q.44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三人」之範圍為何?6-106
Q.45消費者保護法第51 條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是否僅以消費者為限?6-107
Q.46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之過失應否限於重大過失?6-109
Q.47法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而得請求其他企業經營者負商品責任?6-111
Q.48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保護範圍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6-111
Q.49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保護範圍是否包含「商品自體傷害」?6-115
Q.50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財產」,是否限於供私人使用或消費之物,抑或包含供營業用者在內?6-118
Q.51從事生產、製造及加工業者,其是否僅限於重複實施該行為,方為商品製造人?6-118
Q.52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為何?6-119
Q.53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範圍為何?6-120
Q.54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商品責任之規定有何異同?6-121
Q.55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如何競合?6-124
Chapter 7債之標的
主題概說7-2
Q.01損害賠償係填補至「應有狀態」或「原來狀態」?7-4
Q.02下列情形賠償義務人得否主張損益相抵?7-5
Q.03過失相抵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責任)能力為要件?7-7
Q.04直接被害人與有過失時,間接被害人應否承擔直接被害人之與有過失?間接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時,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7-8
Q.05被害人對其法定代理人之行為,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7-9
Q.06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無債之關係存在時,被害人對其使用人之行為,可否以已盡選任監督為由,舉證免負過失相抵之責?7-11
Q.07民法第196條「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指為何?7-12
Q.08土地所有人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15消滅時效期間為何?7-14
Q.09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係構成要件之準用,抑或僅指法律效果之準用?7-16
Q.10民法第198條所謂「債權之廢止請求權」,所指為何?7-17
Q.1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前,撤銷權若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則被害人即得拒絕履行?7-18
Q.12生命權遭侵害時,被害人是否有「餘命損害」賠償請求權?7-19
Q.13民法第194條之權利是否具有人身專屬性?7-20
Q.14種類之債之特定方法為何?7-21
Q.15種類之債特定後能否變更?7-22
Q.16利息滾入原本時,原超額利息是否仍受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限制?7-23
Chapter 8債務不履行
主題概說8-2
Q.01民法第224條所稱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示或監督為必要?8-6
Q.02利用輔助人(權利行使輔助人)是否為民法第224條之履行輔助人?8-10
Q.03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就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不負責任者,其效力為何?8-11
Q.04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之區分標準為何?8-12
Q.05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區分標準為何?8-13
Q.06雙務契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226Ⅰ)與債務人之對待給付請求權,如何行使?8-15
Q.07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時,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8-17
Q.08代償請求權(民§225Ⅱ)之性質為何?8-19
Q.09徵收補償金可否認為係屬民法第225條第2項所稱之「損害賠償」?8-20
Q.10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之交易上替代利益是否屬於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範範圍?8-22
Q.11不可歸責於贈與人之給付不能,受贈人可否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贈與人主張代償請求權?8-24
Q.12「賠償物」之價值超過原給付標的物之價值,債權人請求之代償利益,得否超過原付利益?8-25
Q.1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是否可不請求賠償損害而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行使代償請求權?8-26
Q.14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當事人間的債之關係為何?8-27
Q.15自始主觀不能之法律效果?8-29
Q.16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是否仍因給付遲延而負遲延責任?8-30
Q.17給付無確定期限時,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催告」與民法第254條「催告」,此二者之關係為何?8-31
Q.18民法第255條所稱之「遲延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所指情形為何?8-31
Q.19不完全給付之成立要件為何?8-33
Q.20不完全「給付」得否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及於附隨義務的違反?8-34
Q.21民法第246條是否專指「自始客觀不能」,而不包含「自始主觀不能」之情形?8-36
Q.22民法第113條是否為贅文而應予刪除?8-38
Q.23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當事人除依民法第247條主張外,是否尚得依民法第113條請求?8-42
Chapter 9債之保全
主題概說9-2
Q.01代位權之行使是否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必要?9-3
Q.02得代位之權利為何?9-4
Q.03代位權之代位效力為何?9-7
Q.04繼承之拋棄得否成為債權人撤銷標的?9-10
Q.05下列情形,債權人得否撤銷債務人之詐害債權行為?9-11
Q.06無效法律行為得否再撤銷?9-13
Q.07無效法律行為撤銷有實益之情形為何?9-14
Q.08特定物債權,撤銷權之行使是否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必要?9-16
Chapter 10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主題概說10-2
Q.01完全絕對效力事項─民法第275條「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如何解釋?10-4
Q.02限制絕對效力事項─消滅時效之效力?10-5
Q.03相對效力事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致「中斷時效」者,債權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權時效,是否亦因此中斷?10-8
Q.04民法第281條第1項求償權以「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為要件,是否以超過該債務人之內部分擔部分為限?10-10
Q.05代物清償之類型?10-11
Q.06求償權擴張(民§282)如何適用?10-13
Q.07不真正連帶債務與(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為何?10-14
Q.08下列情形,於不可分債務是否準用?10-16
Chapter 11債之移轉
主題概說11-2
Q.01債權人(讓與人)違反不得讓與之特約,第三人(受讓人)為惡意時,該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11-3
Q.02轉得人是否為民法第294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三人?11-5
Q.03主債務移轉時,人保及物保是否隨同移轉?11-5
Q.04債權之雙重讓與,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11-6
Q.05民法第298 條表見讓與之適用,是否以債務人善意為要件?11-9
Q.06於下列債權讓與情形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為何?11-12
Q.07免責債務承擔契約法律性質為何?11-13
Q.08於下列債務承擔情形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為何?11-14
考題參照11-16

第二篇 債法各論
Chapter 1買賣、贈與
主題概說1-2
Q.0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是否以權利之瑕疵於買賣成立時存在為必要?1-5
Q.02買賣之權利附有擔保物權負擔或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終止權者,是否有權利無缺之瑕疵?1-6
Q.03民法第350條與民法第246條間之關係為何?特定物買賣之該特定物不存在時,有無民法第350條之適用?1-7
Q.04自始主觀不能之法律效果?1-8
Q.05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亦即出賣人是否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給付義務?1-11
Q.06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為何?1-13
Q.07不動產買賣,如交付前已移轉登記者,移轉登記後交付前所生之瑕疵,出賣人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14
Q.08買賣契約因物有瑕疵而解除時,買受人於解除契約後,可否主張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260)?1-15
Q.09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1-16
Q.10買受人何時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權?1-16
Q.11物之瑕疵擔保與同時履行抗辯之關係為何?1-17
Q.12出賣人提出具有瑕疵之物,在危險負擔移轉前,買受人可否拒絕受領有瑕疵之物而拒付買賣價金?1-19
Q.13契約成立「前」已經存在之瑕疵,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1-21
Q.14買受人違反民法第356條瑕疵之檢查通知義務,是否喪失不完全給付請求權?1-22
Q.15特定物之債,出賣人對物之瑕疵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時,若瑕疵可補正,買受人可否請求補正?1-23
Q.16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為何?其與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為何?1-25
Q.17不完全給付請求權之存續期間是否應受民法第365條之限制?1-26
Q.18危險負擔之意義為何?1-28
Q.19危險負擔移轉前後,對待給付危險由何人承擔?1-30
Q.20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是否會導致危險負擔移轉?1-32
Q.21土地徵收補償費,是否為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利益?1-34
Q.22民法第373條所稱「交付」,是否包括民法第761條所指四種情形?1-36
Q.23不動產買賣,如交付前已移轉登記者,應以登記為危險移轉時點,抑或以交付為移轉時點?1-37
Q.24危險負擔於雙重買賣有無適用?1-38
Q.25給付遲延時,贈與人是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始負責?1-40
Q.26民法第411條但書規定之法律性質為何?1-41
Q.27贈與人依民法第411條但書之損害賠償所指為何?1-42
Chapter 2租賃、借貸
主題概說2-2
Q.01租賃契約是否為不要式契約?2-4
Q.02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若其毀損乃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引起時,出租人是否仍負修繕義務?2-5
Q.03出租人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何?2-6
Q.04民法第434條減輕承租人失火責任之規定,是否於所有租賃類型均有適用?2-8
Q.05當事人得否約定排除民法第434條之適用?2-9
Q.06民法第434條與民法第184條之關係為何?2-10
Q.07民法第433條所稱之人就租賃物之失火應負何責任?承租人就民法第433條所稱之人造成之失火應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2-12
Q.08違法轉租時,出租人未終止租約前,可否請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物?2-15
Q.09違法轉租是否有民法第444條第2項損害賠償規定之適用?2-18
Q.10承租人違法轉租所收取之租金,出租人可否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2-19
Q.11押租金契約是否屬要物契約?2-20
Q.12出租人讓與租賃物所有權於第三人,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應向何人請求返還押租金?2-21
Q.13出租人出租他人之物,惟受有所有權人之委任或得其同意而出租時,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適用或類推適用?2-23
Q.14出租人之所有權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拍賣,致第三人拍定而取得所有權者,有無民法第425條之適用?2-24
Q.15違章建築之讓與,有無民法第425條之適用?2-25
Q.16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時,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2-25
Q.17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占有中」,所指「占有」之情形為何?2-26
Q.18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之前提,是否必須租賃契約係以不動產為租賃標的物?2-27
Q.19民國89年5月5日前訂立之未經公證之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有無修正後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2-29
Q.20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相異而有地上權設定,於房地所有權讓與時,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2-30
Q.21使用借貸是否可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2-31
Chapter 3僱傭、承攬
主題概說3-2
Q.01僱用人違反勞務請求不得讓與之原則而讓與勞務請求權時,法律效果為何?3-4
Q.02女性受僱人結婚,是否為民法第489條第1項之終止事由?3-4
Q.03民法第502條第1項情形,定作人可否依據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未履行時解除契約?3-6
Q.04民法第502條第2項情形,定作人可否依據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未履行時解除契約?3-7
Q.05民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排除民法第232條關於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規定之適用?3-9
Q.06工作之危險負擔移轉時點為何?3-10
Q.07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可否依據瑕疵修補請求權請求重作?3-11
Q.08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時,定作人可否解除契約?3-13
Q.09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為何?3-15
Q.10瑕疵發見期間,因特約而延長者,是否有一定限制?3-16
Q.11民法第514條所定一年期間之性質為何?3-17
Q.12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民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一年期間後,可否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3-18
Q.13民法第513條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性質為何?3-19
Q.14於新建之情形,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包括新建房屋或其他工作物附著之基地?3-21
Q.15民法第513條所擔保之債權是否以承攬關係報酬額為限?3-22
Chapter 4委任
主題概說4-2
Q.01民法第539條之適用,是否限於合法複委任?抑或包括不合法複委任?4-3
Q.02受任人不履行民法第541條之物之交付及權利移轉義務時,委任人可否行使民法第242、243條之代位權?4-4
Q.03受任人因逾越權限而生之損害賠償,是否以受任人有過失為要件?4-6
Q.04委任不生效力(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時,受任人得否向委任人主張無因管理?4-7
Chapter 5運送
主題概說5-2
Q.01民法第631條告知義務之違反,是否為通常事變責任?5-3
Q.02受貨人享有運送契約所生權利之要件為何?5-4
Q.03運送人之運費請求權會因何事由而變動?5-5
Q.04提單之效力為何?5-6
Q.05於有簽發提單之情形下,運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可否不憑提單而請求交付運送物?5-8
Q.06提單持有人於受讓提單時,知有不同或反於其上記載之事實時,可否主張依提單之記載(民§627)?5-9
Q.07提單之轉讓效力為何?5-10
Q.08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等債務不履行責任,其責任事由、責任型態、責任免除、賠償範圍為何?5-11
Q.09民法第634條但書運送人責任免除之規定,是否以運送人無過失時始有適用?5-13
Q.10運送物毀損滅失時,賠償權利人可否請求運送人回復原狀?抑或只得請求金錢賠償?5-14
Q.11民法第638條第3項所稱之「其他損害」範圍為何?是否以履行利益為限?抑或包括託運人等固有利益之損害?5-16
Q.12運送人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是否有民法第623條第1項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5-16
Q.13賠償利益轉付之情形,承攬運送委託人對承攬運送人有何權利?5-17
Chapter 6保證
主題概說6-2
Q.01契約經解除後所生之回復原狀之義務是否為保證範圍所包含?6-3
Q.02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之「保證人」,除「普通保證人」外,是否包括「物上保證人」?6-5
Q.03乙於88年6月向甲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由丙擔任一般保證人。試問:甲丙間保證契約之下列約定,效力如何?6-6
Q.04主債務同時有人保及物保時,人保與物保責任何者優先?6-8
Q.05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多/等於或少於抵押物之價值時,物上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為何?6-9
Q.06若保證人有數人時,保證人之間應如何分擔責任?若有數抵押物供擔保時,物上保證人之間應如何分擔責任?6-11
Q.07民法第755條可否類推適用於物上保證?6-12
Q.08何謂連帶保證?6-14
Q.09銀行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中,約定保證人責任之條款是否有效?6-14
Q.10民法債編89年5月5日修法前成立之人事保證約定保證期間逾3年或未定期間者,修法後保證期間如何認定?6-18
 

作者序

  債法,民法債編條文就多達600多條,另外還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律,光條文數量就容易造成考生在債法學習上望之卻步。此外,債法體系相當龐雜,涉及的重要基本法律原則甚多,有些基本原則較難理解,研讀上容易使考生受到挫折或者只好採取死背、硬記之方式,更容易加深考生對於債法的排斥感。

  筆者在編寫本書時,也面臨以上困難,一方面希望以淺顯易懂的文字介紹各個債法基本原則,同時將具有可考性的重要爭點,都收錄至本書中,但是這樣會造成本書內容過多;另一方面,希望本書篇幅能夠精簡,避免考生把有限的準備時間投注過多在債法,或者受限時間不足只好囫圇吞棗,但是這樣勢必要將部分內容捨棄。

  因此,筆者在各章節的撰寫上,都是幾經思量決定各爭點的取捨及以何方式介紹基本觀念,目的就是希望透過爭點的汰選,讓閱讀本書的考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獲得最大的考試投資報酬率。

  本次出版「債法爭點整理」,雖是改版「債法考前精典整理」,但是改版幅度甚大,形同重新撰寫一本書,改版過程不斷遲延拖稿,幸賴學稔出版社的主編陳曉玉、責任編輯羅至良的包容,並提供許多寶貴的建議及校正錯誤,另外本書能有如此適合閱讀的版面,則要感謝無數夜晚熬夜加班的美編洪瑄憶喔!

  本書的出版是許多人一起付出勞力、時間和費用,眾人之志都是希望幫助各位考生在債法乙科上大有斬獲。我們也相信各位考生透過本書能夠獲得佳績。

季律師
2015年12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5147
  • 叢書系列: 爭點整理
  • 規格:平裝 / 55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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