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台灣當代行政法體系,難脫德意志的身影。其中作為法學式方法論之顛峰,奧圖‧麥耶(Otto Mayer,1846-1924)的影響,無法被抹滅。麥耶得自法國行政法學上的靈感與啟示,在德意志行政法學上建構的概念、制度或體系,多少來自其有意的重新雕塑。其中,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的構造,充滿了他自己(參照司法裁判)的創意與想像。同時以行政處分作為一個嚴格的制度觸媒,用以啟動行政執行與行政救濟。戰後行政程序法的定義條款,便成為行政法總論的核心。對於繼受制度的台灣,影響更鉅。他自判決確定力得之的靈感,建構了一套以官權自我權威正當性作為前提之行政處分公定力或存續力的法體系。這樣的行政處分構造深入影響將其繼受之國度,但這些繼受國將之本國化調適的努力,卻見輕緩之別。在台灣,則跳過在地內化的嘗試,直接再次「篩選」汲取德國戰後的制度建構養分,轉而「看似」以信賴保護或法安定性理論進行行政處分存續力結構的鋪排。然而,行政程序法的實踐經驗顯示,這個華麗裝飾的概念法學產物,其實還是回到官權權威最原始粗糙的操作。台灣行政處分的構造,也應該開始思考與感受它的「對照領域(Referenzgebiet)」給予回饋的強烈力道,反思單純地進行法學式方法論之建構,可能出現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