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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的圖書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作者:劉明生 
出版社: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6-08-31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研究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其探討民事訴訟重要之程序法理──處分權主義與法院闡明義務之關係,尤其關於聲明方面之法院闡明義務、訴訟標的理論相關之法院闡明義務與最低金額補充之法院闡明義務等問題。於書中尚研究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於德國與我國立法、實務與學說之爭論狀況,從保障當事人關於事實與證據提出之主導權、使當事人善盡自己責任、律師功能之發揮、法官非偏頗性要求之貫徹、訴訟促進之要求與聽審請求權保障等觀點,綜合比較、分析究以何項原則較適合作為民事財產訴訟事實與證據提出之重要原則。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更加充實化與集中化,本書尚就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之意涵與具體內容為新的建構,詳盡探討法院訴訟促進義務與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之內容、失權規定之要件及其解釋與適用,並提示透過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與完整地履行其闡明義務,以使當事人之程序權獲得更充分保障之必要性,以及此等程序權保障與法院駁回遲延提出攻擊與防禦方法之關聯性。再者,為貫徹第一審程序終局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理念,本書尚就訴訟上和解程序從事詳盡之研究,就德國新民事訴訟法之必要性和解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上和解程序從事綜合之比較與分析,尤其探討法院進行和解程序之適當時點、法院討論義務之內容與和解方案應如適當提出等重要爭議問題。此外,尚分析共同訴訟之要件、效力及共同訴訟之型態,尤其使區別共同訴訟型態之標準更加明確化,並就個別有爭議之共同訴訟型態從事分析。就民事訴訟上甚為重要之基本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於書中亦作深入性之探討。尤其使該原則之目的更加明確化,說明在此原則之下,應如何立基於保障他造當事人利益之觀點解釋第三人之承當訴訟與主參加訴訟之要件。此外,尚探討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可擴張及於何等繼受人之重要爭議問題,尤其就權利繼受人、債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繼受人、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惡意繼受人與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善意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擴張所及等問題為深入之分析。本書特別立基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第三人之觀點,使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之差異性更加明確化,分析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新增之第67條之1法院職權通知規定之目的、要件及其與同法第401條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規定之因果推論關係,並從既判力、爭點效與參加效區辨之觀點,探討輔助參加、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之效力究係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之重要爭議問題。另就訴訟參加方面聽審請求權侵害之確定判決後救濟方式而言,本書就我國2003年新增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立法目的、學說上之評價、其要件於學說上與實務上之解釋從事詳盡之研究,並從再審程序之法理、既判力與訴訟參加之效力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法理等觀點,提出本書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淺見。本書尚就再審程序之目的、性質、類型與再審事由從事細緻化之分析,尤其探討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等程序權受侵害於確定裁判後之適當救濟方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明生
Ming Sheng Liu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目錄

序言 i

論補充處分權主義之法院闡明義務 1
壹、前言 3
貳、有助於事件解決聲明之法院闡明義務 4
參、關於訴訟標的理論之法院闡明義務 12
肆、補充處分權主義闡明個別狀況之探討 33
伍、結論 44

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47
壹、前言 50
貳、辯論主義之審理模式 51
參、協同主義之審理模式 60
肆、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對立 76
伍、結論 110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 113
壹、前言 116
貳、民事訴訟新程序基本原則──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 117
參、公正程序請求權、聽審請求權之保障及法院闡明義務之履行 120
肆、法院訴訟促進之義務與當事人訴訟促進之義務 137
伍、結論 163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165
壹、前言 167
貳、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重要性、功能與性質 169
參、法院進行訴訟上和解程序之義務 174
肆、促使當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或依其他方式解決紛爭之措施 190
伍、結論 215

共同訴訟之研究 223
壹、前言 226
貳、共同訴訟之目的、要件及型態 227
參、個別訴訟事件共同訴訟型態之研析 247
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之解釋、適用與評估 274
伍、結論 277

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 283
壹、前言 285
貳、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 286
參、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於訴訟系爭物或權利繼受之情形 301
肆、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 309
伍、結論 337

訴訟參加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研究 343
壹、前言 346
貳、訴訟參加 347
參、訴訟告知與法院之職權通知 375
肆、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392
伍、結論 424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431
壹、前言 433
貳、德國再審程序之目的、性質與程序之進行 434
參、德國再審訴訟之類型與再審事由 441
肆、德國確定判決後聽審請求權侵害排除之救濟程序──再審程序抑或聽審異議程序? 451
伍、結論 464
 

序言

  本書收錄個人近年來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之學術論文。當中包含探討民事訴訟重要之程序法理─處分權主義與法院闡明義務之關係。法院應於何等範圍內補充處分權主義之不足?法院於聲明方面闡明義務之判斷標準為何?尤其關於訴訟標的理論之法院闡明義務應如何解釋與適用?此等問題均為本書探討之重點。本書將深入探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關於訴訟標的理論之法院闡明義務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關於補充最低損害賠償金額之法院闡明義務規定。於2001年為使訴訟紛爭得於第一審即獲終局之解決,德國大幅度修正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此之修正是否使德國立法、實務上與多數學說上長期以來所採用之修正辯論主義受到任何地動搖,而改採德國Wassermann法官所主張之協同主義?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意涵、根據與內容為何?二者之間之重大差異為何?法院闡明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能否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就新的事實主張(尤其消滅時效抗辯之主張)法院是否負有闡明義務?法院是否負有法討論之義務?此等重要問題將於書中作深入之探討。於2000年我國民事訴訟法強調審理集中化之理念,強化法院之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如此之修正,是否亦彰顯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放棄立法上與實務上長期所採用之修正辯論主義,而改採所謂之協同主義?此亦成為本書研究之核心。本書擬藉比較德國關於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相關之文獻,並參考國內之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歸納、演繹、分析,期能藉此尋求較適合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事實與證據提出基本原則。

  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更加充實化與集中化,本書尚就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之意涵與具體內容為新的建構,詳盡探討法院訴訟促進義務與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之內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之方式、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與所謂主要期日之關係。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可區分為一般訴訟促進義務與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此兩種義務之差異何在?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在德國與我國立法規定設計方面有何不同?於我國法之下,當事人之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是否有充分運用之空間?駁回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與防禦方法之失權規定,其要件如何?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此等爭議問題,均將於本書中作詳盡之探討。本書尚提示透過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與完整地履行其闡明義務,以使當事人之程序權獲得更充分保障之必要性,並分析此等程序權保障與法院駁回遲延提出攻擊與防禦方法之關聯性。再者,為貫徹第一審程序終局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理念,本書就德國新民事訴訟法之必要性和解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上和解程序從事綜合之比較與分析,尤其探討法院進行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適當時點、法院討論義務之內容與和解方案應如何適當提出等重要爭議問題,試圖建構由法院完整與迅速協助當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之程序。此外,尚分析共同訴訟之要件、效力及共同訴訟之型態,尤其使區別共同訴訟型態之標準更加明確化,並就個別有爭議之共同訴訟型態為更進一步之釐清。

  再者,本書說明民事訴訟上甚為重要之基本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或訴訟繫屬中權利讓與或訴訟系爭物移轉不影響原訴訟之原則。於書中探討該原則之意涵與目的,分析於程序運作面其與法定訴訟擔當與重複起訴禁止之關係,且說明在此原則之下,應如何立基於保障他造當事人利益之觀點解釋第三人之承當訴訟與主參加訴訟之容許要件,並從保障訴訟參加方面聽審請求權之觀點,分析繼受人訴訟參加之型態。此外,與此銜接本書尚探討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可擴張及於何等繼受人之重要爭議問題,尤其就權利繼受人、債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繼受人、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惡意繼受人與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善意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擴張所及等問題為詳盡之探討。當中特別分析法院通知義務、第三人知悉權聽審請求權保障與既判力擴張之關係,並在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劃定方面,就訴訟法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他造當事人之利益、訴訟法之訴訟經濟原則與實體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第三人利益等相關觀點從事綜合性之利益衡量,藉此尋求較為適當之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劃定。此外,本書立基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第三人之觀點,使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兩種參加型態之差異性更加明確化,分析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新增之第67條之1法院職權通知規定之目的、要件,及其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規定之因果推論關係,並從既判力、爭點效與參加效區辨之觀點,探討輔助參加、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之效力究係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之重要爭議問題。另就訴訟參加方面聽審請求權侵害之確定判決後救濟方式而言,本書就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新增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為詳盡之研究,就其立法目的、學說上之評價與構成要件之解釋為詳盡之探討,並從再審程序之法理、既判力與訴訟參加之效力及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之法理等觀點,提出本書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淺見。與此相關者,本書尚探討再審程序之目的、性質、類型與再審事由,尤其比較德國民事訴訟法新增訂之聽審異議程序與再審程序之異同,基此延伸性評估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等權利受侵害時之確定裁判後之適當救濟方式。

  本書之完成,須特別感謝姜世明教授所提供的寶貴建議。於文字校對上,須深深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靜妙副總編輯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辛勞與協助。具須衷心感謝耀鴻、勳平與孟緯同學之幫忙。且須對長期以來支持與鼓勵我的父母與家人致上無限感激之意。

劉明生 謹誌
2016年8月9日
於政大研究室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6083
  • 叢書系列: 專論系列
  • 規格:軟精裝 / 48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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