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序
對不起這版真的讓大家久等了。這次改版除了收錄了去年重要的身分法考題,也對之前的內容有略以修正,希望能讓這本書更加完善。從筆者開始著手寫解題書迄今也七、八年了,筆者從不覺得作者與讀者是上對下教導、灌輸的關係,而應該是平等的對話,解題書的答案不會是正確答案(正確答案是什麼,我想只有命題教授知道吧),而只是單純提供一種解題的思考方向而已,竭誠歡迎各位對本書提出各種質疑,這種作者與讀者間的對話與思辨,才是讓我們都能成長的方法。
民國106年5月24日,在台灣身分法的短暫歷史上,是極為重要的一日。從民國19年制定民法以來,身分法(尤其是婚姻法部分)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處處充滿男性霸權思想,於是在民國74年的修法,修正了許多規定,將我國的身分法從男性霸權推向男女平等。雖然現今社會對女性還是有若干歧視存在,但與半世紀前的台灣相較,相信還是可以看見進步的軌跡。
身分法是門很有趣的法律,它的存在不光是在創造權利義務關係,更是在確認既有的社會秩序。筆者認為,身分法的解釋與其他法律相較,除了權利義務的平衡之外,更著重「社會氛圍」與「人民感情」。社會氛圍會影響法律規範,法律規範也會影響社會氛圍,因為同性結婚的議題在台灣發光發熱,形成了一種「社會氛圍」(看看同溫層裡那厚厚的彩虹旗),所以大法官也順著這種社會氛圍去形成「法律見解」。
早期婚姻中妻除了其特有財產外,勞力所得均視為夫之財產,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夫死妻再婚作為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妻死夫再婚則否),這些放在現代「殊難想像」的規定,其實都是當下的社會氛圍。但當性別平等的大風起兮,法律自當順應潮流,讓雲飛揚。同性戀該不該擁有結婚的權利?其實就跟當年女性該不該擁有婚姻上男女平等的權利一樣,既然起風了,那就去面對吧。
大邁
民國106年5月24日
寫于自宅
七版序
轉眼間本書已經來到了第七版,也恰好碰上了釋字748號解釋的誕生,這代表本書也將在未來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修正(當然還是要看立法諸公們的立法效率啦~XD),據聞律師考試也將有一波重大之變革,所以,還是祝各位讀者們早日上岸,脫離考試苦海啦。
雷霸龍
10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