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賓先生八秩華誕壽序
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退休後,出版「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一書,蒐集往昔論著收編成集,在序中感謝李模老師勉勵他,「在職務上,『是非當辨,清濁要分』;在修為上,『清存心,慎處事;勤為學,實修身』。」吳院長受此教誨,於公餘勤讀書,摘取新知,撰稿投書,其中法學論文已超過百篇。編輯於本書者有三十三篇。涉及憲法基本權、大法官與法院審判權之司法分工、司法行政、地方自治、環保問題、公證人制度、租賃相關問題、旅遊、保證、合會、票據、公寓大廈、婚姻、勞基法、著作權、營業秘密、劫機問題等,涉獵甚廣。充分表現審判實務家因為審理案件,涉及各種法律問題,辦案時須深入研究各種法律問題,解決疑難爭議範圍之廣泛。此與法學者研究學問恆專精於獨門一途,迥然有異。
吳院長是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七期結業,於五十六年一月開始擔任司法官,歷任一、二審法院檢察官、法官,六十六年因「任職法官能在案多事繁人慾橫流中,堅持原則,依法判斷曲直,清廉寡慾,剛毅精神,勇於任事,為一模範法官」而獲選第十五屆十大傑出青年。七十一年七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長調升臺灣高等法院推事並調司法院兼任第一廳科長,七十三年三月兼任第一廳幫辦。迄七十五年十二月調升最高法院推事,旋升任同院庭長。八十八年三月當時的司法院翁院長岳生先生懇請啟賓兄出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襄助督導臺灣各法院司法改革,自是進入司法首長生涯,繼於九十年九月出任最高法院院長,在最高法院院長任內首開院長兼任審判長參與審判之先例,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屆齡退休。公餘則兼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及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並在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授課。
觀吳院長於擔任司法官期間,審案時採證認事嚴謹,適用法律妥適,於摘奸發伏、蒸化政風、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人權,獲得好評。抑有進者,在調司法院辦事期間,適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於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改隸司法院,行政院及前司法行政部原頒行有關司法行政及法院業務之各種命令規章,除與現行法律相牴觸者外,均暫予援用,以為過渡。此際司法院從事龐雜的法規整理及修正,達數百種,吳院長從事此工作頗多貢獻,因受賞識而重用,由最高法院庭長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旋又出任最高法院院長,其升遷之顯赫,有若天助,良有已也。
吳院長任內大法官解釋權與最高法院審判權之分際,在功能上如何分工,自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發表以後,發生爭議。最高法院因此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召開「解釋權與審判權之分際」學術研討會。吳院長致詞時明白指出關鍵問題,認為最高法院的審判權,不容大法官藉由解釋權侵犯。其主要意旨是「司法院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職權之範圍、方法及其效力等,均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自行以解釋加以闡明,並經實務運作而形成。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為違憲審查對象係指一般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並不包含『裁判』本身,但司法院大法官早已為擴張解釋,將一般法院之判例、案例、判決、決議,乃至於裁判見解,均視為命令而予以審查,自己增設了類似德國『針對一般法院裁判之憲法訴願』的審查類型,以致發生審判機關與解釋機關之緊張關係,引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第四審』,侵害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所賦予獨立審判之職權,破壞確定裁判安定性之批評。」
以上論述不啻正面批評大法官釋憲職權,認為侵害法官獨立審判之職權行使,為此舉行學術研討會,訴諸輿論。其維護審判獨立之堅決意旨,毫無顧及司法院長立場之尷尬,實為司法官應具有之氣魄也。
吳院長處事之嚴謹,在擔任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期間(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一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亦表露無遺。每屆邀請學者發表論文時,吳院長均親自出席聆聽,如果論文引用最高法院裁判,每對照裁判原文發表意見。率團參加東亞民法研究會,計於第一屆一百年十一月在韓國首爾大學、第二屆一零一年八月在吉林延邊大學、第三屆一零二年十二月在日本東京大學、第四屆一零三年十一月則在臺灣大學舉辦,吳院長在詹森林教授協辦之下,備極辛勞,成功完成任務、第五屆一零四年十月在韓國西江大學、第六屆一零五年十月在福建師範大學舉辦,吳院長擔任團長,均能宣揚臺灣民法研究成果,在國際間立足。另又參與兩岸民法研究學術交流,一百年八月在四川大學、一零一年七月在北京理工大學、一零三年九月在西北政法大學、一零四年八月在甘肅政法學院舉辦民法研討會,均由吳院長擔任團長,對兩岸民法學術研究之交流,亦多貢獻。
欣逢吳前院長啟賓先生八秩大壽,忝為知己,爰述吳前院長擔任司法官的功績為賀。祝福如東海,壽比南山。
孫森焱 敬賀
一零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