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版序
司法院於2016.4.29.公布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原則上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除有例外者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3項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規範有所不足,宣告上開規定於前揭範圍內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刑訴法妥為規定。
基此,刑訴法於2017.4.26.修正公布,增訂第31-1條(採折衷式強制辯護,自2018.1.1.施行)、第33-1條(賦予辯護人原則上有檢閱卷證並抄錄攝影之權;無辯護人之被告有受適當方式告知之權),修正第93條(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程式及法官付予羈押聲請書繕本)、第101條(配合釋字第665號解釋,修正第1項第3款,重大犯罪之嫌疑不得成為唯一羈押原因;第2項增訂聲請羈押相關證據不給閱,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第3項修正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增訂不給閱之證據,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第4項增訂被告、辯護人之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準備權),俾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司法院嗣於2017.7.28.公布釋字第752號解釋,從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釋示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原則,宣告刑訴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時,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為配合釋字第752號解釋,亦提出刑訴法第376條、第253條及第284-1條修正案,已於2017.11.16.修正公布。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之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再版事務之處理,特別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副總編林靜妙、主編李啟琳及協助文字校對之張家綾、楊松齡及楊景嵐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