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大家好,非常感謝您購買這本書,或是您對「它」已經有興趣了,正在打量可買性。本書跟筆者一樣,都是一個樸實的人,我不敢浮誇地說買這本書就會上榜,但我敢「保證」,若您照自己的需求及規劃使用這本書,在警察各類科的刑法考試,都能拿到相對高分!
這個「保證」的來由,是因為筆者教授警察刑法數年(警佐、二技、研究所、升官等、內軌三等及外軌三四等),承載了多位考生的怨念,在三年的深思熟慮後,才作成了本書。期間,不管是我把學員當白老鼠,還是學員把我當工具人,這幾年來,筆者的教學範圍可說是從高中生教到碩士生,成員有JK、中年大叔、怪咖、宅宅、學霸、墊底辣妹、東巴、小傑、奇犽、孫山及名落孫山者等。每個人都各有個性,有稜有角,學習的問題當然也南轅北轍,雖筆者不敢說已千錘百煉,但也在這些問題的摧殘下而習得見招拆招,所以下筆時,除了攻擊考生的盲點外,在講解時也盡量用淺顯的文字,並以生活時事舉例來幫助理解。
而雖然本書在敘事上較為輕鬆,卻不代表隨便,裡面的學理都是由筆者一人考據並吸收內化後,放心地認為:「好喔,記一波吧!」的文字,而在專業團隊排校後,更應是精鍊且體系一致的,也絕對不會有找不到來由的情形。另外,筆者於就學時就不是什麼天資聰穎的學霸,在教書後更是能體會考生背不起書的痛苦,於是腦洞大開地想了大量的口訣,來幫助讀者記憶(經驗上,口訣雖然可恥,但有用!),也以自身經驗來傳授諸多解題技(ㄐ一ㄢˋ)巧(ㄓㄠ),本書收錄的考題,原則上以近五年的所有警察類科考題為主,另以其他類科(如司律、高普考或更久以前的警特考題)為輔,更自創了多則模擬試題以及收錄警大教授的文章題,是故在39萬字下(主編痛苦地說根本是兩本解題書的量),內容的廣度及深度應是足夠的。
但筆者認為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是會呼吸成長的。故若是在出版的考試年度,遭遇修法,或是最高法院突然出了一個創時代的見解,甚或是出版後的警佐考試(三月中),二技考試(五月底),筆者希望買這本書的讀者能有充分的武器,雖上述皆在本書出版時程外,但我一定會整理解析,由出版社排校後掛網增補。而令筆者覺得可惜的是,因公務的關係,在出版時,來不及依計畫放上講解難題的錄音檔,有些題目甚至寫好講稿也錄完音了,或許在評估後也會在增補之列。
而本書雖力求用字淺顯,說理直白,但可能會因個人背景不同,令讀者仍無法順利理解,這是本書之過,雖筆者沒有經營粉絲團,但「奧立夫」這個人格,卻是每個讀者的專有粉絲,只要您對「本書」有任何問題,歡迎讀者寫信陳明困擾何在,我一定會盡力說到您懂為止。Email:loveoliveforever1314@gmail.com
總之,筆者認為,本書不是解題書,也不是體系書,「它」是一本工具書,是一本可以符合警察類科考生各種需求的刑法工具書,不管是要體系建構,還是要臨抱佛腳,只要有使用方法,「它」就是您在考場上極具殺傷力的利器。其實,本書的書名,在製作過程中,一直沒有想法,在出版前夕,為了申請ISBN,出版社終將書名定調。我想,這名字的由來,應是希冀讀者讀完後,可以自主地說出:「這本書可以一本搞定警察刑法」吧!?
作者簡介:
一位愛死網紅olive(ig:and_olive_)並於台北大學畢業的執業律師,擔任公職、研究所刑事法講師,而與學員互相傷害至今,常對學生說:「這世界只有兩種人,一種是上榜的人,另一種是沒上榜的人,你要當哪一種?」、「你們知道嗎,在課堂上的60秒,非洲就過了一分鐘了,還不珍惜時間嗎?」
作者序
在某個下課時間,學員過來閒聊:「老師你說的我都懂啊,但我考試就是寫不出來」,那時是我第一年教書,這句話就在我心中永遠住了下來。之後除了加強教學外,我開始重視實戰,並尋找市面上的刑法解題書供學員參考。但在那時,良好的解題書多出現在司律考科,警特考科就像二戰的東亞戰場,考生打的要死,卻不被重視。於是我便開始構思,是否能寫一本符合警察類科考生需求的刑法解題書呢?而在朋友(也就是本書案例中桃園最帥的誠律師)的牽線下,與學稔團隊合作。
本書的作成,首先要感謝超級專業的學稔團隊。因公務的關係,對此多所荒廢,還好有曉玉主編溫和且堅定的催稿(如果在高捷上看到有個厭世的敲筆電屁孩在公然侮辱那就是我啦),才能順利付梓。也非常感謝肇昌責編,辛苦的製作編輯,而因為我完完全全沒有美術天分,多虧本書的美編化腐朽為神奇。還有,本書的審稿人員,我要向你們致意!你們專業且寶貴的意見,不僅讓本書變得更好,也讓我重行審視過往窠臼。不過,也要跟學稔致歉,拖搞太久使出書時機欠佳,希望還能有下一版QQ
不過,寫這本書的難處在於「適切」。本書的出版目的在於使讀者熟練一套刑法演練方式,得於考試的有限時間內拿取「相對高分」,所以在本書不可能像司律用書有著「理論萬花筒」,也不可能像坊間參考書一樣,在擬答呈現「數大便是美」的效果,故筆者作答盡量淺白、樸實、穩定,希望讀者能在有限的學習時間如法炮製。經過這幾年的淬鍊,這個任務雖表現地差強人意,但也還能交代過去,但最令我感到困難的,反倒是如何整理該考科「夠用的見解」,以及採取在考場上「好寫的結論」(通常都不是我認為最好的理論),供讀者記誦,是故這「取捨」的課題,是延宕本書出版的最大禍首(絕對不是PS4)。但人生最難不也在此嗎?還有,筆者做了很多功夫在考據,本書除了個人意見外,全部皆是在巨人肩膀上所見所拾,還請讀者安心咀嚼!
再來,我要感謝學習路上的刑法教授,雖然在大學時期對刑法並沒有太大的興趣,但卻遇到這些獨具一格的大咖老師,打開我的視野,讓我得以多學多聞。其中,最令我感念的就是我甫退休的恩師,在外地多年苦澀的菸酒生活、執業人蔘,多有幸能碰到您。在順風時,帶我遨翔,而在逆風時,仍勉勵我要昂步而行。其實我根本不敢說在您身上學了什麼高深的學問,但您的風骨,再再地提醒我要明辨是非。至今,雖然我仍有點孤僻且不群於世,但若能在服務時有點堅持及溫暖,那就代表劣徒真的有偷學到一些東西了!
當然,我要感謝這幾年我所輔考的學員,除了第一年因為人菜吃草,被逼著參加慶功宴外,我是絕對不出席這種場合的,因為不想再與你們第二次離別(不過那場面也著實無聊)。這本書起源於你們,也因你們而完成,真的要說的話,你們催稿的功力拙劣且令人無奈,上課也催,下課小解時也催,我還真以為你們持有我的本票呢?但我很懷念你們上課時那可愛又愚笨的模樣,以及大考時終能獨當一面的反差(對了,也請你們原諒我在本書收錄你們曾犯過那些經典愚蠢的錯誤),謝謝你們在我最低潮的時期,陪伴著我,這本書獻給你們,致我們那些時而痛苦時而歡笑的補習生活!
最後,我要感謝那些曾在我身邊的人們。此書從構思到作成,歷經了三年,也是這輩子最驚濤駭浪的三年,無論潮起潮落,無論聚首離別,雖說總有懸念,但這39萬字盡是我對你們的思念。
奧立夫
於 107年3月7日星巴克德民門市筆
在某個下課時間,學員過來閒聊:「老師你說的我都懂啊,但我考試就是寫不出來」,那時是我第一年教書,這句話就在我心中永遠住了下來。之後除了加強教學外,我開始重視實戰,並尋找市面上的刑法解題書供學員參考。但在那時,良好的解題書多出現在司律考科,警特考科就像二戰的東亞戰場,考生打的要死,卻不被重視。於是我便開始構思,是否能寫一本符合警察類科考生需求的刑法解題書呢?而在朋友(也就是本書案例中桃園最帥的誠律師)的牽線下,與學稔團隊合作。
本書的作成,首先要感謝超級專業的學稔團隊。因公務的關係,對此多所荒廢,...
目錄
本書簡介 ‧01
使用方法 ‧05
Chapter 1 刑法基本理論 ‧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 ‧1-3
壹、前言 ‧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 ‧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 ‧1-11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 ‧1-11
貳、構成要件 ‧1-13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20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 ‧1-29
壹、犯罪型態 ‧1-29
貳、名詞解釋(§10) ‧1-36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 ‧1-40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1-50
壹、解題三步驟 ‧1-50
貳、解題小叮嚀 ‧1-68
Chapter 2 違法性 ‧2-1
Section 1 概說 ‧2-3
Section 2 正當防衛(§23) ‧2-5
Section 3 緊急避難(§24) ‧2-21
Section 4 依法令行為(§21) ‧2-32
壹、現行犯逮捕(刑法§21 Ⅰ + 刑訴法§88) ‧2-33
貳、自助行為(刑法§21 Ⅰ + 民法§151) ‧2-36
參、父母懲戒權(刑法§21 Ⅰ + 民法§1085)附論教師懲戒權 ‧2-37
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21 Ⅱ) ‧2-39
Section 5 業務正當行為(§22) ‧2-41
Section 6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2-44
壹、被害人承諾(同意)、可推測承諾(同意) ‧2-44
貳、可罰違法性 ‧2-49
Chapter 3 有責性 ‧3-1
Section 1 概說 ‧3-3
Section 2 罪責要素 ‧3-5
壹、責任能力 ‧3-5
貳、不法意識 ‧3-7
參、罪責故意或過失(罪責型態) ‧3-7
肆、期待可能性 ‧3-7
Section 3 原因自由行為 ‧3-8
Chapter 4 過失犯及不作為犯 ‧4-1
Section 1 過失犯 ‧4-3
壹、過失 ‧4-3
貳、信賴原則 ‧4-11
參、業務過失 ‧4-13
Section 2 不作為犯 ‧4-19
壹、不作為 ‧4-19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於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別要件(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4-21
參、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義務衝突 ‧4-25
Chapter 5 未遂犯 ‧5-1
Section 1 犯罪流程 ‧5-3
Section 2 預備犯與普通未遂(§25) ‧5-5
Section 3 不能未遂(§26) ‧5-11
壹、重大無知理論 ‧5-12
貳、具體危險說 ‧5-12
Section 4 中止未遂(§27) ‧5-20
壹、中止未遂(中止犯)(§27 Ⅰ前段) ‧5-20
貳、準中止犯 ‧5-29
Chapter 6 正犯與共犯 ‧6-1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 ‧6-3
Section 2 正犯(直接、間接、共同) ‧6-5
壹、間接正犯 ‧6-5
貳、共同正犯(§28) ‧6-9
專論 加重結果犯與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 ‧6-17
壹、加重結果犯 ‧6-17
貳、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 ‧6-20
Section 3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6-38
壹、教唆犯(§29) ‧6-39
貳、幫助犯(§30) ‧6-45
專論 連鎖共犯及必要參與犯 ‧6-53
壹、連鎖共犯 ‧6-53
貳、必要參與犯(必要共犯) ‧6-57
Chapter 7 錯誤論 ‧7-1
Section 1 構成要件錯誤 ‧7-3
壹、前言 ‧7-3
貳、一般構成要件要件錯誤 ‧7-3
貳、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 ‧7-4
參、因果歷程錯誤 ‧7-16
Section 2 禁止錯誤 ‧7-22
Section 3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7-25
Section 4 其他錯誤 ‧7-34
壹、包攝錯誤 ‧7-34
貳、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7-34
參、反面錯誤 ‧7-35
肆、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錯誤 ‧7-38
Chapter 8 總則其他考點 ‧8-1
Section 1 客觀處罰條件(或稱客觀可罰性條件) ‧8-3
Section 2 競合(罪數) ‧8-5
壹、第一步驟:區別行為數 ‧8-5
貳、第二步驟:區別法益選擇競合類型 ‧8-7
Section 3 刑罰論 ‧8-12
壹、法定刑 ‧8-13
貳、處斷刑 ‧8-15
參、宣告刑 ‧8-21
肆、執行刑 ‧8-22
伍、保安處分(§§86 ~ 99) ‧8-33
陸、追訴權時效(§§80 ~ 83)與行刑權時效(§§84 ~ 85) ‧8-36
Section 4 沒收 ‧8-39
壹、違禁物沒收、犯罪物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 ‧8-40
貳、利得沒收審查 ‧8-44
參、沒收之宣告(§§40 ~ 40-2) ‧8-51
Chapter 9 生命身體罪章 ‧9-1
Section 1 殺人罪章 ‧9-3
壹、普通殺人罪(§271) ‧9-3
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9-5
參、義憤殺人罪(§273) ‧9-7
肆、生母殺嬰罪(§274) ‧9-9
伍、加工自殺罪(§275)=教唆或幫助自殺罪(§275 Ⅰ前段)+ 受囑託或得承諾之殺人罪(§275 Ⅰ後段) ‧9-11
陸、過失致死罪(§276) ‧9-15
專論 所知所犯公式 ‧9-16
①減輕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 ‧9-16
②加重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 ‧9-17
③具排斥形式的構成要件之間發生錯誤 ‧9-17
Section 2 傷害罪章 ‧9-19
壹、普通傷害罪(§277) ‧9-19
貳、重傷罪(§278) ‧9-21
參、聚眾鬥毆罪(§283) ‧9-24
肆、妨害幼童發育罪(§286) ‧9-26
伍、過失致傷罪(§284) ‧9-27
Section 3 遺棄罪章 ‧9-28
壹、無義務者遺棄罪(§293)、違背義務者遺棄罪(§294) ‧9-28
貳、阻卻遺棄罪事由 ‧9-35
專論 生命、身體罪章主觀故意之認定 ‧9-37
壹、傷害、重傷、殺人之區別 ‧9-37
貳、遺棄與殺人 ‧9-38
Chapter 10 自由、名譽、秘密、性自主罪章 ‧10-1
Section 1 自由 ‧10-3
壹、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 ‧10-3
貳、強制罪(§304) ‧10-8
參、恐嚇危安罪(§305) ‧10-14
肆、侵入住居罪(§306) ‧10-15
伍、違法搜索罪(§307) ‧10-18
Section 2 性自主 ‧10-20
壹、強制性交罪(§221)、強制猥褻罪(§224) ‧10-20
貳、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加重強制猥褻罪(§224-1) ‧10-27
參、乘機性交猥褻罪(§225)、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
犯(§226)、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226-1 Ⅰ) ‧10-34
肆、準強制性交猥褻罪(§227) ‧10-40
伍、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10-45
Section 3 名譽、秘密 ‧10-48
壹、公然侮辱罪(§309)、誹謗罪(§310) ‧10-49
貳、妨害書信秘密罪(§315) ‧10-56
參、妨害秘密罪(315-1)、加重妨害秘密罪(315-2) ‧10-56
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316) ‧10-64
Chapter 11 財產罪章 ‧11-1
Section 1 竊盜與搶奪罪 ‧11-3
壹、竊盜(佔)罪(§320) ‧11-3
貳、搶奪罪(§325) ‧11-11
參、加重竊盜罪(§321)、加重搶奪罪(§326) ‧11-16
專論 加重竊盜罪之性質 ‧11-19
Section 2 詐欺、侵占與背信罪 ‧11-29
壹、詐欺罪(§339)、收費設備詐欺罪(§339-1)、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339-2)、加重詐欺罪(§339-4) ‧11-29
貳、普通侵占罪(§335)、公務或公益侵占罪(§336 Ⅰ)、業務侵占罪(§336 Ⅱ)、侵占遺失物罪(§337)、背信罪(§342) ‧11-46
Section 3 強盜、恐嚇、擄人勒贖 ‧11-56
壹、普通強盜罪(§328)、加重強盜罪(§330)、強盜結合罪(§332) ‧11-57
貳、恐嚇取財罪(§346) ‧11-75
參、擄人勒贖罪(§347)、擄人勒贖結合罪(§348)、準擄人勒贖罪(§348-1) ‧11-79
Section 4 重利、贓物與毀損罪 ‧11-86
壹、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 ‧11-86
貳、贓物罪(§349) ‧11-91
參、毀損文書罪(§352)、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353)、毀損器物罪(§354) ‧11-95
Chapter 12 國家罪章 ‧12-1
Section 1 瀆職罪 ‧12-3
壹、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21)、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122)、準受賄罪(§123) ‧12-3
專論 職務之實質影響力 ‧12-11
貳、公務員圖利罪(§131) ‧12-13
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 ‧12-16
肆、不純正瀆職罪(§134) ‧12-18
伍、其他 ‧12-19
Section 2 妨害公務罪(§135)、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 ‧12-20
壹、妨害公務罪(§135) ‧12-20
貳、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 ‧12-24
Section 3 妨害投票罪 ‧12-26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 ‧12-26
貳、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146) ‧12-29
Section 4 脫逃罪 ‧12-32
壹、脫逃罪(§161) ‧12-32
貳、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3) ‧12-34
Section 5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湮滅證據罪 ‧12-37
壹、藏匿人犯罪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64) ‧12-37
貳、湮滅證據罪(§165) ‧12-39
Section 6 偽證、誣告罪 ‧12-42
壹、偽證罪(§168) ‧12-42
貳、誣告罪(§169)、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 ‧12-45
Chapter 13 社會罪章 ‧13-1
Section 1 公共安全 ‧13-3
壹、放火罪、失火罪(§§173 ~ 175) ‧13-3
貳、妨害交通罪(§§183 ~ 185-4) ‧13-10
參、公共危險罪之特別類型(§§186 ~ 194) ‧13-24
Section 2 公共信用 ‧13-34
壹、有形偽(變)造 ‧13-34
貳、無形偽造 ‧13-41
Section 3 社會風俗 ‧13-50
壹、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或猥褻以營利罪(§231)、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231-1) ‧13-50
貳、公然猥褻罪(234)、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235) ‧13-53
參、通姦罪(§239)、和誘罪(§240)、略誘罪(§241) ‧13-56
Section 4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參章增補資料)
本書簡介 ‧01
使用方法 ‧05
Chapter 1 刑法基本理論 ‧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 ‧1-3
壹、前言 ‧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 ‧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 ‧1-11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 ‧1-11
貳、構成要件 ‧1-13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20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 ‧1-29
壹、犯罪型態 ‧1-29
貳、名詞解釋(§10) ‧1-36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 ‧1-40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1-50
壹、解題三步驟 ‧1-50
貳、解題小叮嚀 ‧1-68
Chapter 2 違法性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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