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余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初任推事以來,迄今四十餘載,幾乎全辦刑事審判。尤以八十四年調任最高法院法官,九十七年升任庭長,廁身終審法院,又歷二十餘年。除承辦案件外,兼及判例、決議研修小組等任務,其間更擔任幾次重大決議之起草或研議,對實務判例、決議之形成、討論經過、爭點所在,體會更深。就以部分外界人士有所詬病之刑事庭會議決議言,正反意見之辯論、書面內容之豐富、發言者思慮之縝密、邏輯條理之清晰,不啻為精彩絕倫之法學殿堂,實非未歷其境之人所能體會!
其間公餘至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進修,並兼同校法律系及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教席多年。七十五年間起陸續在法學雜誌發表拙文多篇。九十五年起亦參與各種學術研討會之與談、評論、主持等任務。並曾任各種國家考試之命題委員、典試委員。及濫竽司法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四期;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刑事審判實務課程召集人六期。另忝為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兼涉理論,而與許多學者交流,於刑事法學思潮、趨流略獲心得。
有鑑於理論與實務如車之兩轍,相輔相成,不容偏廢。尤其刑事訴訟法邇來之發展,已成顯學。其雖有小憲法之喻,極須法哲學、憲法意識之灌輸;惟終究屬程序法,有待實務之實際運作,以窺其實,其衍生之問題,或大或小,有時非學理上所能慮及。余有幸能跨理論、實務兩域,乃思以實務為主,理論為輔,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產生之若干爭議問題,能有臚列,並冀解決之道,不敢謂之立言,略盡棉薄而已。
其中,第二十一題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為限」之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四十五題97年9月2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為引起外界熱議之題目。第十七題之「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供述有無證據能力」之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為討論最熱烈者。第十四題之共同被告自白新舊法優劣試評,為個人對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回應。第二十七題、第三十六題為實務上較難理解之不可分原則之進一步闡述。第三十一題至第三十五題為有關自訴案件較難問題之解決。第二十九題、第三十八題為對訴訟行為瑕疵之治癒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個人的一些淺見。前三題有關管轄問題、第七、八題有關文書、期間之問題,第四十一題以後,有關第三審之案件處理程序,非常上訴之有關問題,則為一般著作較少討論者。
本書之成,先係因應在東吳大學法律所「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研究」授課之用,對從事偵查、審判實務之檢、審人員或在野法曹之律師,多少可供參酌。至學子則以修完刑事訴訟法學分者,為進一步學習可用。本書有部分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判決,及刑事庭會議討論資料,對本院先賢、同仁之精闢心血,應表最高敬意。更有少部分引用紀俊乾庭長、吳燦庭長、陳東誥法官、洪兆隆法官會中之發言,洪昌宏庭長在本書引用之數則判決中,提出宏論,均一併表示最大謝意。寶明、乃竹於公餘之暇,協助繕打、校對;新學林出版社團隊惠予出版;內人麗真於近來眼疾期間,悉心照料,並體諒同意出書,均致最大感謝!
花滿堂
107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