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愛情不是一個人的事─談結婚、兩願離婚
美華坐在咖啡廳靠窗的位置,看著玻璃窗外因天氣炎熱翻起熱氣流扭曲的景色,心裡頭的滿腹委屈也跟著翻騰不已。這時,門上的風鈴響起悅耳的聲音,一轉頭,是美華的超級閨密秀琴推門進來了。
兩人移座到店內的小包廂,秀琴揮手送走了服務生,搶下美華臉上的墨鏡,一臉不可置信地說:「天啊~美華,妳怎麼把自己搞成這個樣子啊?黑眼圈都要到臉頰了,眼睛腫得跟核桃一樣,整個人像是脫水變形的蔬菜。」
她又上下打量端詳了美華一陣子,又接著說:「天啊,瘦好多,你今天是要來跟我炫耀妳瘦了?欸,這減肥方法看起來就不健康,就算妳因為去年做了小月子而胖了,也不能採取這樣激烈的減肥方式啊。我想妳急著找我,應該不是要炫耀妳瘦了,而是有其他的事情,對吧?」
美華擦乾眼淚,點了點頭,從包包中掏出一個資料夾遞給秀琴說:「我想要妳幫我簽這個。」裡面是美華已經簽好名、一式三份的離婚協議書。
秀琴把文件放到一邊去說:「這個先不急,我們有整個下午的時間。妳要先說服我為什麼我要簽,妳才剛結婚一年多,當初的結婚證書也是我簽的證人,建宏不是對妳很好嗎?妳去年小產,他們家還幫妳做了兩個月的小月子,把你奉得跟公主一樣,為什麼現在突然說要離婚?」
剛開始,一切都是很好的。從農曆年過完不久知道懷孕之後,建宏欣喜若狂,兩人很快就去登記結婚,建宏也準備好新居,就在婆家跟娘家中間點的位置,每天生活起居有人噓寒問暖、出入接送,甚至假日建宏還會親自下廚、打掃,不讓美華勞累,兩個人最常做的事情就是規劃孩子出生以後的生活、布置嬰兒房、到處採買各項嬰兒用品,那時候美華覺得真是嫁對人了。
然而這美好的生活,就在中秋節後戛然變調,當時美華懷孕七個月,被診斷孩子胎死腹中。失去孩子,對建宏的打擊比誰都大,他是被領養的孤兒,雖然養父母都對他視如親生,親子間的感情很好,但他還是希望在這個世界上有個血脈相連的親人存在,如今這個希望破滅了,他格外不能接受。
就在美華催生產下死胎的當天,他帶走了孩子,一個星期不知所蹤。
後來建宏雖然回來了,但是整個人卻渾渾噩噩的,每天也早出晚歸,有時帶著濃濃的酒氣,心思完全不在工作及家庭。原本兩家人說好,生下孩子以後再補拍的婚紗、補辦的婚禮與宴客也在建宏的反對之下,都取消了。
美華體諒他心情不好,也沒有與他多計較,想著只要再有一個孩子,建宏就可以復原了。
可是事情每況愈下,夫妻之間的情趣都不見了,他們就像在住在同個屋簷下的室友,一人一個房間,各過各的生活,就算是行房也變成了例行公事,每次建宏都掐著美華的排卵期來敲門,但是努力了大半年,還是沒有懷孕。最後建宏拿了人工受孕的資料給美華,但美華覺得他們不到三十歲,應該讓孩子順其自然的來,不要強求,就沒有答應。從此建宏更冷淡了,經常好幾天不回家,在家見到美華,也像空氣一樣無視,美華報喜不報憂的個性讓她不敢向家人訴苦,想要一個孩子改善夫妻關係,又覺得建華這樣的態度,如果有了孩子,是不是對孩子不好?內心十分痛苦與掙扎。
「就這樣妳就要拿離婚協議書給我簽啊?這麼簡單就放棄,也太不像妳了。」秀琴撐著下巴,又遞了一張面紙給美華,這是今天的第二十三張。
「如果只是生孩子就可以挽回婚姻,我是不會放棄的……」美華看著旁邊小山似的面紙堆,心裡默默地向森林道歉,她最近真的用太多衛生紙了。
「前幾個星期,我同事告訴我,她去產檢的時候,看到建宏陪著一個年輕漂亮的女孩子去驗孕,護理師恭喜他們要有寶寶了,建宏開心得抱著那女孩說『我要當爸爸了』,最後還一起進了診間。」
「哇,真的假的啊?」
「真的,我辦公室桌上放著我跟建宏的合照,剛結婚的時候建宏天天接送我,也來吃過公司的尾牙,其實同事都認得他。我同事剛好是他們後面一號,聽得一清二楚,連下次產檢的時間跟預約號碼都記起來了。」
「我覺得妳同事可以去徵信社工作。」秀琴下了個結論。
美華發自內心地笑了,果然秀琴是療癒系的,再難過的事情讓她一攪和,好像也不那麼難過了。
「其實我也覺得她可以去徵信社工作了。後來他們要再產檢那一天,我同事帶我一起去了,我在外面偷看他們進了婦產科,我同事還給了我一個高倍數望遠鏡,我看到他們親密的靠在一起講話。」
「望遠鏡!」秀琴驚呼了起來,「要不要這麼專業啊。」
「還有更專業的。」美華啜了一口冷掉的拿鐵,接著說:「我同事在口袋放著錄音機,她先生在胸口別著動態攝影機,兩個人就正大光明地坐在候診的建宏跟小三旁邊攝影、錄音。」
「哇,太勁爆了!我可以認識她們嗎?」
「哈,等我離婚以後就介紹妳們認識吧。我確認了錄音跟錄影,的確是建宏沒有錯,那個女孩子我也看過,是他們公司去年新來的總機妹妹,剛大學畢業沒多久。建宏一邊等看診,一邊跟小三說會娶她,說有孩子是他一輩子的夢想,一起規劃孩子的未來,就像當時跟我說的一樣。唉,所以我哭了幾天,也看開了,與其等他來跟我開口,雙方難堪得下不了臺,不如我先放手,祝他們幸福吧。」
「妳就是人太好,要是我,就跟他翻臉到底。」秀琴拉過放在一旁的離婚協議書,在證人的欄位簽了名。
「算了,好聚好散吧。」美華指著另一個證人的欄位,「這個就是我同事簽的啊,離婚協議書還是她幫我上網抓的。」
「哇,結婚證書跟離婚協議書我都簽了。」秀琴做著誇張的表情。
「唉唷,妳這段婚姻我整個都見證到啦!可是最重要的男主角我可是從頭到尾都沒見過、也沒有跟他講過話耶,等於是完全不認識,真是太有趣了。」
「唉,找不到時機啊。反正我離婚以後,你們也不會見面了。就這樣吧。」
建宏走在高樓大廈之間,剛剛的面試耗盡了他全部的精力,他憑印象往捷運站走,路經一個漂亮的小公園才知道自己走岔了路,他也就順勢走進公園歇腳。靠近傍晚的陽光不強、微風輕吹,遊樂區域傳來孩子們歡樂的笑語聲與女性關懷叮嚀的輕聲細語,這種與世無爭的感覺,讓他放下了懷才不遇的憤恨及生活不順的煩躁,心靈好像都澄淨起來。
「孩子啊,曾經我也是有孩子的。」建宏看著公園裡小朋友跑來跑去,突然一對母女吸引了他的注意力。小女孩約三、四歲,拿著玩具跟在母親的腳邊走來走去喊媽媽,溫柔的媽媽拿著水杯跟毛巾,蹲下來餵小女孩喝水、擦汗,然後又鼓勵小女孩跟其他小朋友去玩。那名女子,是建宏的前妻,美華。
他記得,那天他回到家,看到客廳桌上放著一張他與妮妮從婦產科走出來的照片,及只缺他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上寫著雙方同意離婚,各自放棄財產分配請求權,女方應於離婚後一個月搬家等等。當時他已經快兩個月沒有跟美華說過話了,是因為妮妮懷孕了、還是美華不肯做人工受孕?他不記得了。但是當時,他只是默默地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美華從房間走出來看著他。隔天早上,兩人就去辦了離婚登記,美華也在那個週末離開了他的人生,從此沒有再見過面。
他本來以為,他跟妮妮會有新的家庭跟孩子。沒想到妮妮拿了他一大筆生產跟休養費用,去美國生了孩子後就避不見面,工作也辭了。然後才知道妮妮是公司少東的情婦,孩子也是少東的親骨肉,他不過是妮妮的煙幕彈而已,一切都是騙他、假的。他因此在公司大鬧一場,少東雖然出面把錢還他還加了若干封口費,但他也失去了人人稱羨的工作,之後找工作一直都不順利,跌跌撞撞地到了今天。
後來建宏順利應徵上了工作,就在小公園附近的公司當業務,工作得心煩意亂時,就會抽空傍晚到小公園看美華跟小女孩,他通常都待在樹蔭下的角落,遠遠地看著,也不曾跟美華打過招呼。他覺得這是他心靈的淨土,好像到這裡看著她們母女,想像一下自己曾經可能有的幸福生活,他就有動力可以繼續在工作上撐下去。
但是有一天,只有母女兩人的寧靜畫面被破壞了,小女孩的爸爸出現了,他看著男人自動接過美華的包包跟推車、看著美華滿臉笑容地跟那個男人說話、看著男人抱起小女孩、小女孩歡樂的笑聲,洋溢著幸福的一家三口,怎麼看怎麼刺眼。他覺得被背叛了,他心靈的淨土因為一個陌生男人的出現而崩塌、碎裂,提醒他,從頭到尾他就沒有擁有過這樣的幸福。他紅著眼看著三人漸行漸遠,他覺得憤恨、不甘,如果他沒有幸福,那美華怎麼可以有?怎麼可以?
「嗨!」美華看著眼前的男子臉上掛著她曾經最喜歡的微笑,有點意外。
「嗨!建宏。好巧,你怎麼在這裡?」
「我在附近上班,路過公園進來休息,剛好看到妳。妳的小孩?」
「是啊,三歲了。」
「我有點話想跟妳說,到旁邊好嗎?」
「什麼事?」
「是這樣,我最近手頭有點不順,想跟妳借十萬元。我看過你老公開BMW,想必這一點點錢對妳來說不是問題。」
「我老公有錢也是不是我管的。而且我現在是家庭主婦,真的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你。」
「美華,別這樣,我有急用啊。而且,妳知道當初我們的離婚是無效的嗎?證人根本沒有親聞親見我們兩人有離婚的意思。對吧?」
「那又怎麼樣?我們離婚登記都辦好了,怎麼可能會無效。」
「離婚證書上兩個證人我都不認識,證人沒有親聞親見就是離婚無效啊。沒有離婚就表示我們還有婚姻關係,還有婚姻關係的情形下妳再婚就是重婚,重婚也是無效的喔。那妳的小朋友……」建宏比了比小女孩的方向繼續說:「受到法律的婚生推定,其實是我的小孩喔。這些我都問過律師了!」
「你到底想怎麼樣?」美華現在覺得建宏臉上的笑容真是討厭到了極點。
「不怎麼樣啊,妳給我錢就好,不然我就到法院去提告,到時候妳現在的生活就都沒有了喔。而且妳知道我很喜歡小孩,爭取到孩子的扶養權,我一定會好好照顧她的。」
「你敢!」
「反正我現在孤家寡人一個,有什麼好不敢的。倒是妳,妳敢跟我拼嗎?」建宏看到美華氣急敗壞的臉色,心裡突然覺得舒暢起來,心想:「我不幸福,美華妳怎麼可以比我幸福。」
「下星期的這個時候,妳就拿十萬元來這裡借我吧。不要耍花樣喔,不然我無法保證我會做出怎樣的事情來。」
老派貓變法術
一、結婚
(一)結婚的形式要件(《民法》第982條):
1、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前我國《民法》採取的是儀式婚的結婚方式,需舉行公開儀式及兩位以上證人見證結婚。
所謂的「公開儀式」,其中的「公開」是指不特定人能夠共聞共見,但實際在場的人不一定要多數,只需二人以上即可,「儀式」只是就算是路人也能從當時時看到的情形知道現場有人正在結婚。
而在儀式婚的年代,結婚的戶籍登記不是結婚的必備要件,就算去辦理結婚的戶籍登記,也只是推定夫妻有結婚而已,還是可以舉反證推翻。
2、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後我國《民法》採取的是登記婚的結婚方式,需要結婚的書面、並載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再由要結婚的雙方當事人持這份簽好名的結婚書面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此一來,一對男女到底有沒有結婚,直接看戶籍有沒有登記就好,就可以杜絕上面提到的爭議了。
(1)結婚書面沒有名稱、格式上的限制,只需在書面上表明當事人願意結婚的意思即可。
(2)特別說明的是,就算雙方完成結婚的書面、證人也簽名了,如果沒有去登記,就不會產生結婚的效力;前面有提到結婚與否涉及到憲法上的婚姻自由,所以當事人也不能持這份書面去請求履行結婚的登記。這份書面至多只有婚約的效力,如果不去登記,只能依據違反婚約的規定來處理了。
3、在這個部分,除了結婚的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外,最重要的是「證人」。所謂「證人」一定要「親自」看到或是聽到要結婚的兩個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思;換句話說,不管是用看的、或是用聽的,一定要知悉兩個人都有願意跟彼此結婚才行。
在儀式婚的規定下,所謂二人以上證人,只需要舉行公開結婚儀式的現場,在場見證的人有兩人以上,並親自見聞結婚的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思。至於結婚證書上的證人到底有沒有親聞親見就不重要,因為結婚證書不是法律規定的要件,甚至沒有結婚證書也不會影響結婚的效力。
然而在登記婚的規定下,結婚的書面與證人的簽名都是法律要件,所以在結婚書面上簽名的證人,就一定要親自見聞結婚的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思,否則就會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
4、此外,擔任結婚證人的人必須要是能夠理解婚姻意義才行,受有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的成年人,或是未達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的未成年人,因為理解能力較一般成年人不足,都不能當結婚或離婚的證人。
為了避免爭議,選擇結婚或離婚的證人時,最好以年滿20歲且精神、心智都正常的成年人擔任證人較為合適。
5、如果結婚的方式欠缺了上面提到的幾個要件,那就是不具備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那這個結婚就會無效。所謂結婚無效,是指自始、確定、絕對、當然無效,不用法院作任何判斷,結婚的當事人間自始就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力。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的實質要件是指從外觀上不一定看得出來,存在當事人個人內心或其能力或其身份等要件。
結婚的實質要件很多,分別為1、當事人要有結婚的真意;2、當事人需達法定年齡;3、當事人非近親;4、當事人單身無配偶;5、未成年人結婚需法定代理人同意;6、當事人間非監護關係存續中;7、當事人需非不能人道;8、當事人結婚時不能有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形;9、當事人不能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欠缺的其中任何一項要件,都會影響結婚的效力,或導致結婚無效、或導致結婚得撤銷,除了第一點以外,其餘部分我們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會一一說明。
這邊要說明最重要的一點:「結婚的真意」也就是結婚的當事人間必須有成立夫妻關係之真實意思,亦即在社會觀念上,雙方願為夫妻共同生活關係之意思。
如果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只是做做結婚的表面,內心完全沒有要跟對方共組家庭、共同生活等成為夫妻的意思,那就是欠缺結婚的真意。
二、兩願離婚
目前法律上有三種法定的離婚方式,分別是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及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這裡先說明兩願離婚。
(一)兩願離婚的形式要件(《民法》第1050條)
1、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採取的是登記的制度,跟結婚一樣,需要有離婚的書面,並載有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再由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這份簽好名的離婚書面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結婚書面沒有名稱、格式上的限制,只需在書面上表明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即可。
(2)特別說明的是,就算雙方完成離婚的書面、證人也簽名了,如果沒有去登記,就不會產生離婚的效力。
2、離婚的證人,也跟結婚的證人一樣,受到年齡及精神狀態的限制,而且在離婚書面上簽名的證人,也一定要親自見聞離婚的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思,否則就會欠缺法律規定的離婚要件。
3、離婚的方式如果所有欠缺,就是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離婚就會無效,跟結婚無效一樣是自始、確定、絕對、當然無效。
(二)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
1、離婚的當事人必須為夫妻。
2、離婚的當事人間要有離婚的真意,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有解消婚姻關係的真正意思,不能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如果只是為了稅務、房屋貸款等其他的目的,夫妻假裝結婚,但內心仍然認為彼此是夫妻,而願意以夫妻的關係繼續維持共同生活,那麼就是欠缺離婚的真意。成為離婚無效之原因。
3、未成年人如果離婚的話,也應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049條但書),雖然《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已經結婚,有行為能力,這邊指的是財產行為,也就是買賣東西的能力喔(《民法》的13條第3項)。
(三)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兩願離婚的書面一般稱做離婚協議書,最簡單的內容只需載明夫妻同意離婚的意思即可,但是夫妻離婚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如果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一併記載清楚,很容易衍生相關的爭議或訴訟。
一般常會涉及的內容有:1、與未成年子女相關:包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未同住之一方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等;2、與夫妻間之財產相關: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共有物品的所有權歸屬、夫妻一方是否或何時遷出共同住所及遷出一方私人物品的搬運等;3、其他因婚姻關係所生之權利是否行使或拋棄等。建議還是要將可能涉及的內容一起寫在離婚協議書裡,讓雙方共同遵守才比較明確。
老派貓講給你聽
上面的案例,大家看到最後可能會覺得相當的緊張,到底這個離婚有沒有效呢?美華的幸福家庭難道就這樣要被無良的前夫破壞了嗎?其實這邊最關鍵的人就是秀琴了,我們從後面發生的事實一步步推回去吧。
一、離婚除了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外,證人還必須親聞親見夫妻有離婚「雙方」的真意
本件的離婚證人秀琴雖然已經成年且沒有意思能力的缺陷,卻沒有親聞建宏有離婚的意思,也就是說,她只有見聞到其中一方的離婚真意而已,所以這個離婚就會缺乏形式要件而無效。所以建宏說的並沒有錯,美華跟建宏的離婚確實無效。難道,他們的婚姻關係還是有效存在嗎?
二、此時我們要回去看美華與建宏有沒有合法有效的結婚
美華與建宏的結婚證人也是秀琴,但是秀琴卻說她不認識建宏、沒有見過面、沒有講過話,顯然她在簽署結婚證書的時候,也沒有親聞親見建宏到底有沒有結婚的真意,很顯然的這個結婚也缺乏了兩位證人這個形式要件。
而且美華與建宏只有去做結婚登記而已,並沒有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當然也不會有見證公開儀式的證人。所以不管是過去儀式婚的年代、還是採取登記婚的現在,美華與建宏的婚姻都會因為不具備結婚的形式要件而無效。換句話說,美華與建宏間從頭到尾都不具有合法成立的婚姻關係喔。
三、既然美華與建宏沒有合法結婚、從來就不是夫妻,當然也不能離婚囉,所以這個離婚無論如何都是不會有效力
美華再婚時並沒有婚姻關係,所以也不會是重婚,如果她跟再婚的對象結婚的要件沒有瑕疵的話,也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他們所生的小女孩也受到再婚的婚姻關係的婚生推定,爸爸是再婚的配偶,不會變成建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