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適合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考生選用。
前半段是課文說明,筆者以洗鍊的文字、簡要的說明,幫讀者鋪陳刑法體系,建構考試基礎;其中會穿插本書的賣點:「上榜模板」,筆者字字斟酌,教各位如何在考卷上寫出精準又漂亮的答案,不拖泥帶水,直接取分!
而後半段則是題目練習,將前面課文內的模板直接應用在考題上,讀得進去,寫得出來,上榜後發大財!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一個到2019年還在看甄嬛傳的男子,搭配鍵盤上敲敲打打,寫出一本本刑事法考試用書。
我們與刑法的距離,透過周易的書,變得更近了。
章節試閱
Section5 過失犯
壹、概說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或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為要件,學說上稱為「行為不法」;另所發生的結果原屬可以避免者,為「結果不法」。又此二者間,必須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才能成立過失犯。若僅具行為不法,而結果的發生卻不可避免時,因欠缺結果不法,尚不構成過失犯。
貳、過失犯行為不法:違反注意義務
一、意義所謂「違反注意義務」,意指行為人認識具體行為對於法益之危險性,並且對於其危險行為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或放棄行為,以避免危險之實現。
二、注意義務之來源注意義務之來源,原不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列舉之義務為限,除交通法規、行政法規,或其他刑法以外的特別法律規範外,主要仍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而在交通領域中,注意義務係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其規範意旨並不限於肇事撞擊點於車前之情形,毋寧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並涵蓋原在車前,嗣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
■上榜模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此所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條款,其規範意旨係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包含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
■實例演練
【99高考二級法制】
老太太甲推著手推車到菜市場買完菜,過十字路口時,因為綠燈秒數過短,走到一半時燈號即轉為黃燈,甲只好在路中央分隔島旁等待。此時駕駛大卡車在橫向等待綠燈的乙,停等綠燈時並未見到路人過馬路的情形,見燈號轉為綠燈,隨即踩油門啟動車輛。此時甲的手推車前端已經超出分隔島線外,但因為卡車車身高,乙根本看不到甲的所在。甲的手推車被乙車車輪卡住,甲拉住手推車不放,反而被捲到輪下,遭輾壓致死。乙的刑事責任如何?(25分)
◆題型分析
本題涉及交通領域中「注意義務」來源的探討,答題時請務必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以及實務見解對該規定之詮釋,即可獲得不錯的分數。
◆參考擬答
(一)乙車將甲捲入輪下,甲遭輾壓致死,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1.過失犯行為不法
依題意,甲的手推車被乙車車輪卡住,甲拉住手推車不放,被捲到輪下,遭輾壓致死,惟乙看不到甲,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具有過失犯之行為不法?
⑴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此所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條款,其規範意旨係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包含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
⑵查本題乙雖然看不到甲,但乙停等綠燈時,仍應審酌其車側是否容有足夠空間,不致因車輛內輪差造成之死角而撞上他人,此仍屬乙之注意義務範圍,故乙之行為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之注意義務。
2.過失犯結果不法
依題意,若乙符合上述注意義務之要求,保持客觀必要之注意,甲之死亡結果應不至於會發生,則甲之死亡結果有結果避免可能性,而具有結果不法,乙即成立過失致死罪。
3.又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查本題乙駕駛大卡車,係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執行駕駛之事務,該駕駛行為屬於乙之業務範圍。
4.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
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Section5 過失犯
壹、概說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或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為要件,學說上稱為「行為不法」;另所發生的結果原屬可以避免者,為「結果不法」。又此二者間,必須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才能成立過失犯。若僅具行為不法,而結果的發生卻不可避免時,因欠缺結果不法,尚不構成過失犯。
貳、過失犯行為不法:違反注意義務
一、意義所謂「違反注意義務」,意指行為人認識具體行為對於法益之危險性,並且對於其危險行為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或放棄行為,以避免危險之實現。
二、注意義務之來源注意義務之來源,原不以...
推薦序
身為應試者,如何寫好一份考卷,是個棘手又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所謂「寫好」,並不是從盤古開天寫起,而是要在時限內完成,說真的很不容易。於是,在霸告老師盛情邀約下,我開始了「上榜模板」刑總和刑分的筆耕人生。寫作目的很簡單:透過大量的模板,幫助同學在有限的時間裡,寫一份足以上榜的考卷。
這些放在書裡的模板,都是經過我反覆推敲,覺得可以在考試時寫出來的「帥話」。讀者細看會發現,有些文字會直接照抄實務或學說見解,因為改寫會失真,所以要記的話,就記住最精準的文字。畢竟要應付考試,就必須快、狠、準,只有做到這點,才能從云云考生中脫穎而出,榜上有名。而這本書,正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而誕生的。
本書寫作的過程中,其實遇到不少困難,我的玻璃心也因此碎裂多次,非常感謝曉玉姐不斷加油打氣(同時也不忘催稿ㄏㄏ),本書才有辦法在今年高普考考試前問世,衷心感謝曉玉姐的幫忙!同時也謝謝旼甄編輯,細心校對本書每一個字,挑出許多論述上的微疵,感謝您的付出!
當然,最要感謝的,還是用新台幣跟本書結緣的你們。希望各位使用「上榜模板」系列書備考,能在今年順利榮登金榜,邁向下一段人生風景,加油!
周易
2019.4 於厭世會社
身為應試者,如何寫好一份考卷,是個棘手又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所謂「寫好」,並不是從盤古開天寫起,而是要在時限內完成,說真的很不容易。於是,在霸告老師盛情邀約下,我開始了「上榜模板」刑總和刑分的筆耕人生。寫作目的很簡單:透過大量的模板,幫助同學在有限的時間裡,寫一份足以上榜的考卷。
這些放在書裡的模板,都是經過我反覆推敲,覺得可以在考試時寫出來的「帥話」。讀者細看會發現,有些文字會直接照抄實務或學說見解,因為改寫會失真,所以要記的話,就記住最精準的文字。畢竟要應付考試,就必須快、狠、準,只有做到這點...
目錄
◎Chapter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Section 1 既遂犯‧1-3
壹、概說‧1-3
貳、行為與結果間之關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4
參、常見的犯罪類型(一):實害犯v.危險犯‧1-19
肆、常見的犯罪類型(二):狀態犯(即成犯)v.繼續犯‧1-23
伍、常見的犯罪類型(三):加重結果犯‧1-23
Section 2 未遂犯‧1-32
壹、著手之認定‧1-32
專 題 加重竊盜罪著手之認定‧1-33
貳、不能未遂(不能犯) ‧1-34
參、中止未遂(中止犯) ‧1-47
肆、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51
Section 3 預備犯‧1-55
壹、何謂「預備」? ‧1-55
貳、形式預備犯v.實質預備犯‧1-55
Section 4 故意犯‧1-56
壹、直接故意‧1-56
貳、間接故意‧1-56
Section 5 過失犯‧1-58
壹、概說‧1-58
貳、過失犯行為不法:違反注意義務‧1-58
參、阻卻過失犯行為不法:信賴原則‧1-59
肆、過失犯結果不法:結果可避免性‧1-60
Section 6 不純正不作為犯‧1-63
壹、概說‧1-63
貳、要件分析‧1-63
參、不作為犯之著手‧1-67
肆、案例討論‧1-67
專 題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1-67
◎Chapter 2 實質違法性
Section 1 違法之意義‧2-3
Section 2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一):正當防衛‧2-4
壹、概說‧2-4
貳、要件分析‧2-4
參、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2-9
Section 3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二):緊急避難‧2-21
壹、概說‧2-21
貳、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2-23
參、負特別義務之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2-24
Section 4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三):依法令之行為‧2-27
壹、自助行為‧2-27
貳、現行犯逮捕‧2-27
Section 5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四):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之行為‧2-29
壹、條文依據‧2-29
貳、要件分析‧2-29
Section 6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五):業務上正當行為‧2-30
Section 7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31
壹、得被害人承諾‧2-31
貳、推測承諾‧2-32
參、義務衝突‧2-32
Section 8 可罰違法性‧2-33
◎Chapter 3 罪責
Section 1 概說‧3-3
壹、不法與罪責之區別‧3-3
貳、罪責原則‧3-3
參、期待可能性‧3-3
肆、責任能力‧3-4
Section 2 原因自由行為‧3-6
壹、為何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3-6
貳、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3-6
參、原因自由行為之結構‧3-6
專 題 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基礎‧3-7
肆、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分析‧3-8
Section 3 寬恕罪責事由‧3-12
壹、防衛過當‧3-12
貳、避難過當‧3-12
◎Chapter 4 參與犯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4-3
Section 2 間接正犯‧4-4
壹、概說‧4-4
貳、實例:刑法第213條、第214條‧4-4
Section 3 共同正犯‧4-5
壹、歸責基礎:不法連帶,責任個別‧4-5
貳、成立要件‧4-5
專 題 共謀(同謀)共同正犯 ‧4-7
專 題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能否論以共同正犯? ‧4-9
專 題 相續共同正犯‧4-11
參、共同正犯之逾越‧4-11
肆、共同正犯脫離與中止‧4-12
伍、任意共同正犯v.必要共同正犯‧4-14
Section 4 教唆犯‧4-30
壹、意義‧4-30
貳、從共犯獨立性走向共犯從屬性(限制從屬形式) ‧4-30
參、教唆犯v.共謀共同正犯‧4-31
肆、教唆之逾越‧4-31
Section 5 幫助犯‧4-41
壹、意義‧4-41
專 題 幫助行為參與之時點‧4-41
專 題 幫助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之因果關係‧4-42
貳、中性行為‧4-42
Section 6 共同正犯、共犯與身分犯‧4-48
壹、概說‧4-48
貳、刑法第31條第1項v.第2項‧4-48
◎Chapter 5 錯誤論
Section 1 客體錯誤‧5-3
壹、意義‧5-3
貳、法律效果‧5-4
參、共犯對於正犯產生之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其故意? ‧5-4
Section 2 打擊錯誤‧5-10
Section 3 因果歷程錯誤‧5-13
Section 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5-16
壹、概說‧5-16
貳、常見案例:誤想防衛‧5-17
Section 5 違法性認識錯誤(禁止錯誤) ‧5-21
◎Chapter 6 競合論
Section 1 行為單數‧6-3
壹、常考類型:接續犯v.集合犯‧6-3
貳、法律效果‧6-5
專 題 刑法廢除牽連犯後,應如何適用? ‧6-6
Section 2 行為複數‧6-10
壹、數罪併罰‧6-10
貳、不罰後行為‧6-12
◎Chapter 7 刑罰論
Section 1 累犯‧7-3
Section 2 自首‧7-10
壹、條文依據‧7-10
貳、要件分析‧7-10
Section 3 緩刑‧7-11
壹、重要條文‧7-11
貳、緩刑之目的‧7-11
參、緩刑之宣告‧7-12
肆、緩刑之撤銷‧7-12
Section 4 假釋‧7-13
壹、重要條文‧7-13
貳、假釋之目的‧7-13
參、假釋之撤銷‧7-14
Section 5 監護處分‧7-15
壹、條文依據‧7-15
貳、監護處分之立法目的‧7-15
參、法院宣告監護處分之應注意事項‧7-16
肆、以保護管束代替監護處分之應注意事項‧7-16
◎Chapter 8 沒收
Section 1 違禁物沒收‧8-3
壹、法理基礎‧8-3
貳、要件分析‧8-3
Section 2 犯罪物沒收‧8-4
壹、法理基礎‧8-4
貳、要件分析‧8-4
參、對第三人沒收‧8-6
Section 3 犯罪所得沒收‧8-8
壹、法理基礎‧8-8
貳、審查體系‧8-8
參、直接利得之計算:「中性成本支出」不應計入‧8-9
肆、沒收犯罪所得時,是否扣除成本?‧8-9
伍、發還被害人制度‧8-10
Section 4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8-14
壹、犯罪所得沒收之法理基礎‧8-14
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沒收之處理機制‧8-14
Section 5 過苛減免條款‧8-16
壹、條文依據‧8-16
貳、法務部之立法說明‧8-16
參、適用時機‧8-16
肆、批評‧8-17
◎Chapter 9 刑法適用法
Section 1 時之效力‧9-3
壹、條文依據‧9-3
貳、要件分析‧9-3
Section 2 地之效力‧9-5
壹、原則‧9-5
貳、其他判斷標準‧9-6
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9-8
壹、條文依據‧9-8
貳、規範目的‧9-8
Section 4 立法解釋(一):刑法上之公務員‧9-9
壹、條文依據‧9-9
貳、要件分析‧9-9
Section 5 立法解釋(二):刑法上之重傷‧9-19
壹、條文依據‧9-19
貳、要件分析‧9-19
◎Chapter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Section 1 既遂犯‧1-3
壹、概說‧1-3
貳、行為與結果間之關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4
參、常見的犯罪類型(一):實害犯v.危險犯‧1-19
肆、常見的犯罪類型(二):狀態犯(即成犯)v.繼續犯‧1-23
伍、常見的犯罪類型(三):加重結果犯‧1-23
Section 2 未遂犯‧1-32
壹、著手之認定‧1-32
專 題 加重竊盜罪著手之認定‧1-33
貳、不能未遂(不能犯) ‧1-34
參、中止未遂(中止犯) ‧1-47
肆、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51
Section 3 預備犯‧1-55
壹、何謂「預備」? ‧1-55
貳、形式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