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一、刑法的準備方式
刑法在公務員考試上,通常並不會考得太難、太複雜,各題的爭點大致上都算單純。題目的分配方面,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的分配通常是各半,分則的部分原則上會是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各一題,如果只有一題的話,通常個人法益中的財產法益出題的機會較高。所以考生在準備上,應該不偏廢任何一個部分,只要把每一個單元的基本問題反覆演練(實質面),加上基本型的答題架構(形式面),呈現在試卷上的結果應足以令人滿意,這兩個準備的要點,在各種考試上,並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有差別的只是使用的工具不同。
實質面的準備方式,建議採取「一本教科書+一本參考書、先教科書後參考書」的方式,教科書能夠幫助建立一個完整的架構,而參考書則是更清楚的把重要的考點整理出來。在選擇時,教科書不用選太厚、太難,只要選擇一本完整、易懂的、有助於架構建立的,即可應付「概要」一科,筆者推薦林東茂老師的刑法綜覽,刑法綜覽一書內容包含了刑法總則與分則,對重要問題都有加以介紹與說明,文字流暢不艱澀,對於準備四等考試的考生來說,是一本極佳的選擇。再輔以本書的考題與案例解析,應該可以掌握大部分的考點。
形式面的準備方式,最好的方法則是「大量的考古題演練」,由於單一類科的考試累積的題目可能不太多,但筆者觀察各公務員考題發現,除了政風、法制科的考試,刑法一科的題目難度略較其他一般公務員考試為高外,各公務員考試的刑法命題並無太大的區別,故各種考試的考題都可以拿來「寫寫看」,筆者強調的是「寫」,而不只是找來一本考古題解答的參考書,從頭看到尾,二者效果差異極大。在寫考古題時,應特別注意基本答題架構,這個部分在本書的【實例解題模型】有詳細的介紹。
二、刑法的命題趨向
在公務員考試中,刑法的題目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題庫型:也就是重複出現的考古題,對於這個部分,準備起來是最輕鬆的,因為只要累積大量的考古題演練,就可以輕鬆取分。
2.時事型:這部分是比較靈活的實例題,在準備上除了要熟悉刑法法條的操作外,主要在測驗考生的問題意識。問題意識的培養,並不像答題技巧一樣可以用模型的建立來速成,而是要經過長時間的累積,這種題型的準備方式,最方便的方法就是—看社會新聞,因為社會新聞可能成為考題的來源,如果每天花十分鐘瀏覽一下社會新聞的標題,想想看這則新聞會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會成立什麼犯罪?或不成立什麼犯罪?原因是什麼?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對於問題的敏感度自然就會提高。
3.修法型:刑法在94年有一次重大且大幅度修正,嗣於95~102年有微幅修正,其中以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以及醉態駕駛罪之修正較為重要。根據筆者觀察,當年度或前一兩年的修法內容,成為考題的機會相當高。在這部分的準備,一定不可缺少的就是閱讀立法理由,由於公務員考試畢竟不是律師、司法官考試,不會出太難的立法評析的題目,但起碼要知道新法有哪些變動? 立法理由是什麼?立法理由是什麼?
以此準備方式,穩紮穩打,在刑法上應該不會有太離譜的表現。
三、本書使用說明
本書案例,都是以「新法」解答。民國101年12月05日修正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改本罪構成要件,將行為客體由「男女」修正為「人」,可以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規範上之漏洞。
復於民國102年0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乃因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
刑法第185-3條醉態駕駛罪以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修正重點在於刑度之提高。
緣於修法之所在通常即為考點之所在,讀者對於以上新近之修法仍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