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無情與偉大,在於所有的人都被保護,不分善惡
剖析法律與人性交織的精彩攻防,聲張正義與維護人權間的矛盾糾葛
所有正在培養法律素養的公民不能錯過的一本書
「政府會演變,激情會起伏,熱心會消長,但法律保持一條穩定不移的路線;人們有不確切的期望與想像,和他們任性的怒氣,但法律不會向他們低頭。」
——約翰‧亞當斯
丈夫自稱為了保護差點被強暴的妻子而自衛刺殺他人,在場唯一的證人是他的妻子,如何確定丈夫的行為真的出於自衛?
白種男子在夜店因種族歧視打死亞裔男子,卻因對手的菜鳥律師多管閒事,竟得以無罪釋放?
「白狼」張安樂與竹聯幫成員曾在美國意圖販毒被捕,被判有罪的原因之一,竟是證詞翻譯成英文的語感誤差?
一對同居情人,女方離奇失蹤,警方在家中只找到她大量的血跡,而購買槍枝、外遇證據皆指向男方殺了女友。然而,找不到屍體的謀殺可以成立嗎?或是誰在「控制」一切?
如果費心竊取的機密不是真正的機密;如果想謀殺某人而朝床上開槍,床上卻只有枕頭;如果有犯罪動機,目標卻不存在,那麼犯罪是否還算成立?
台灣大學、美國哈佛大學畢業,資深律師陶龍生集結二十多年旅美執業經驗,娓娓敘述二十九則美國真實刑案故事,深入剖析法律與人性交織的精彩攻防,以及聲張正義與維護人權之間的矛盾糾葛。
作者簡介:
陶龍生,國立臺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有二十多年的執業經驗,曾任國立臺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訓練所主任。現為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1400位律師)資深合夥人。亦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管。
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於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防禦辯護,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
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九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法庭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雙城之謎》。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本書透過美國獨立後,直到最近為止的數十起重要司法審判案例,用寫故事的手法,娓娓細數了美國刑事司法上的諸多重要原則。這些案例有些是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事件,例如林白案、麥卡錫案、法網恢恢、水門事件、雷根刺殺案、白狼紐約販毒案、辛普森案、金融風暴等。透過這些案例的介紹,作者貌似輕描淡寫,實質上卻非常嚴肅地將有關刑事司法重要原則的訊息傳遞給讀者。這些原則包含傳聞法則與對質、精神異常抗辯、通譯、毒樹果實、證據證明力、科學鑑定、刑求禁止等等,如今上述許多案例都已經成為我國刑事司法上的原則。讀完此書不僅可以增加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讀者將會理解原則的設定以及其實踐,是「善與惡」間的區分標準。或許我們可以這麼說:這些原則不僅是刑事司法的原則,更是做人的準則。
——李茂生(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陶龍生律師的小說,已經不是在談法律,而是談人性。作者藉由故事,讓讀者可以輕鬆的進入英美法系的脈絡,卻可以一路緊張到卷末,與翻譯小說相較,陶律師的文筆令人欣賞,值得讀者細讀。
——呂秋遠(律師)
名人推薦:本書透過美國獨立後,直到最近為止的數十起重要司法審判案例,用寫故事的手法,娓娓細數了美國刑事司法上的諸多重要原則。這些案例有些是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事件,例如林白案、麥卡錫案、法網恢恢、水門事件、雷根刺殺案、白狼紐約販毒案、辛普森案、金融風暴等。透過這些案例的介紹,作者貌似輕描淡寫,實質上卻非常嚴肅地將有關刑事司法重要原則的訊息傳遞給讀者。這些原則包含傳聞法則與對質、精神異常抗辯、通譯、毒樹果實、證據證明力、科學鑑定、刑求禁止等等,如今上述許多案例都已經成為我國刑事司法上的原則。讀完此...
章節試閱
第五案「逃犯」
一九五四年七月四日,俄亥俄州海灣村(Bay Village)發生凶殺案。名醫山姆‧謝巴德(Samuel Sheppard)的妻子,在湖濱豪宅的臥室中,被人砍死於床上。她的丈夫謝巴德醫師告訴警察,一名獨臂蓬髮的男子侵入家中,殺死他妻子後,曾和他搏鬥,之後打昏他,在黑夜中逃逸。
一九六○年代美國電視網播放一部連續劇《逃犯》(The Fugitive),很受觀眾歡迎。一九九三年明星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主演的電影《逃亡》也很賣座。連續劇和電影影射的人物,都是當年的謝巴德醫師。
謝巴德醫師並沒有逃亡。但他的遭遇卻在美國輿論和司法界引起極大波瀾。因為這樁案件,最高法院還頒佈了一份歷史性的判決。
警探們接到謝巴德的求救電話,連忙趕到宅邸。謝巴德醫師告訴他們,晚餐後他在樓下餐廳的長沙發上睡覺,忽然驚醒,發現屋內有一個黑影。黑影朝他攻擊,他便與黑影搏鬥,兩人一路打到湖邊。黑影將醫師打落水中,接著逃逸。謝巴德醫生供稱:「黑影是一個左手獨臂,頭髮蓬亂的男子。」
謝巴德醫師的手臂、額頭和後頸皆留有傷痕。警察看到醫師的衣服上有水漬和血跡,左手腕上的手錶也沾有血液。醫師解釋,回屋後上樓,才發現妻子已被殺死在床上,他曾俯身試圖挽救,所以衣服和手錶才沾上妻子的血液。
醫師的妻子瑪雲琳(Marilyn),頭部右邊有數處傷口,頭臉腫脹,不成人形。枕頭被血染紅,床旁的衣櫃門上,噴濺數滴血液。房屋並沒有外人入侵的痕跡,財產大致沒有遺失,不像是搶劫犯罪做案。
警探立刻懷疑,謝巴德醫師自己就是兇手。既然目標是醫師,他們便沒有仔細搜尋第三者的指紋或血漬。
天亮以後,媒體記者聞訊趕來探訪,擠滿鄰里。一時流言四起,眾說紛紜。
謝巴德醫師的村落在克里夫蘭城(Cleveland)的外郊。克里夫蘭是俄亥俄州最大的城市。當警察繼續他們的調查工作,克里夫蘭的第一大報《克里夫蘭新聞》(Cleveland Press)每日以大篇幅報導。內容充滿猜疑、想像、謠言和主觀意見。七月八日,報紙的社論指控謝巴德不願配合警方,第二天批評警察工作不力,到七月十日,報紙更公然主張醫師就是殺妻犯,並且呼籲法醫趕快公佈驗屍報告。
警察開始偵查謝巴德醫師的動機。不久他們發現醫師有婚外情,偵探要醫師自白,醫師仍然堅持原來的故事——獨臂人攻擊他和刺殺他妻子。醫師否認有婚外情,媒體又花大篇幅報導譏笑他說謊。
八月十六日,檢察官起訴謝巴德謀殺妻子瑪雲琳。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八日,法院開始審判程序。這時全國媒體,連電視新聞和「名嘴」也加入播送醫師殺妻的可能。主審法官是位七十多歲的老法官,他對廣播記者說:「這傢伙絕對有罪,這案子沒有審判的必要。」老法官完全不在乎陪審員是否有偏見,不把他們與外界隔離,也沒有禁止他們看報紙與電視。報紙甚至公佈他們的姓名和住址。他們接到許多來信,鼓勵他們判被告死刑。
開庭的時候,法庭中擠滿觀眾,記者離陪審團的席位只有幾呎遠,法庭內人聲喧嘩,證人講話時,旁觀者紛紛起鬨。主審法官亦完全不在乎外界對陪審團的影響。
「記者席被安排在法庭前方,靠近陪審團,在陪審團席位附近,設置電視、廣播站……記者自由出入法庭,引起混亂……記者們可聽到被告與律師的交談……陪審員可以看新聞和打電話……主審法官沒有設法控制法庭的秩序……」(註一)
檢察官的理論,是謝巴德和妻子,因為他的婚外情而起口角,謝巴德便殺死妻子瑪雲琳,以便與情人結婚。
辯護律師的策略則著重證明謝巴德身上的傷口,不可能是自己製造的,若是如此,即能證明他的故事是真實的,因為第三者攻擊他和妻子。但辯護律師卻忽略了犯罪現場的科學證據。
檢察官的關鍵證人是驗屍的法醫。在法庭證人席中,法醫描述犯罪現場,死者是被利器而非鈍器刺傷頭部致死。他強調,傷口顯示,兇手使用「外科器具」(a surgical instrument)刺死瑪雲琳。法醫主張,臥室內衣櫃門上沾的幾滴血,大部分是死者被攻擊時,血液噴濺在門上,「但其中至少有一滴,是被告的血。」
檢察官傳喚一位血液專家出庭作證,指出謝巴德左手腕戴的手錶和錶帶上沾有死者的血液,從形狀看,應該是噴濺上去的血,這表示被告是在擊打他妻子時,沾上了從她傷口噴出的血。
檢察官傳喚謝巴德的情婦出席作證。她承認與醫師有染。
法醫的一位助理作證,謝巴德的血型是「A」,瑪雲琳是「O」,而謝巴德衣褲上的血跡,都是O型。
輪到辯護律師時,他安排兩位專家在庭上指出,謝巴德身上的傷痕,不可能是他自己造成的,尤其是頸後的瘀腫,顯然是遭第三者擊打的結果。
辯護律師讓謝巴德醫師上台,為自己作證。
被告在證人席中,自告奮勇解釋那天出事的情景,包括和「獨臂人」搏鬥,被打到湖水中,醒來後回屋發現妻子被殺等等。
在證人席中滔滔不絕敘述的被告顯得格外冷漠無情,他的證詞欠缺說服力。檢察官反詰問他,一再強調他的婚外情,以及他與妻子不和的事實。檢察官這樣逼問:「事實上你打死你妻子,不是嗎?」
被告回答:「不是的,先生。」
問:「殺死妻子後,你跑出房屋,跑到湖邊,在台階上反覆撞擊,製造身上的傷痕,對嗎?」
答:「絕對不正確,而且對我非常不公平。」
作結論時,檢察官對陪審團提出一系列問題,請他們考慮:「獨臂人一拳就將他打昏了嗎?被告何以不記得許多細節?家裡為什麼沒有搏鬥的破壞痕跡?」
從陪審員們的表情可以看出,他們似乎都被說服了。
辯護律師仍然強調檢察官欠缺直接證據。「調查了半年,審判了幾星期,他們到底證明了什麼?」他問。
陪審團閉關討論五天,判被告山姆‧謝巴德有罪。
法官隨後判他無期徒刑。
謝巴德被關進重刑犯監獄。
一個月後,他的母親自殺身亡。不久,他的父親胃潰瘍病死。
三個月之後,瑪雲琳的父親也自殺而死。
謝巴德向俄亥俄州上級法院上訴,全部失敗(註二)。
克里夫蘭新聞報的主編著文自稱對破案有重要貢獻。
幾年過去,原先的辯護律師病死之後,謝巴德在獄中聯絡到一位新出道的年輕律師,名叫李‧貝利(F.Lee Bailey)。貝利答應盡力幫他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提出理由,說明地方的審判違反了聯邦(即美國)憲法。否則最高法院接受上訴的機會不大。
貝利律師卻找到了理由。他主張當年在俄亥俄地方法院的審判,好像馬戲團一般,違反了謝巴德的憲法權利。憲法保障人民有權要求法院遵循「正當程序」(Due Process),給他們「公平審判」(Fair Trial)。貝利律師主張,被告謝巴德在俄亥俄的法庭中,沒有得到「公平審判」。
一九六五年,俄亥俄州的總檢察長親自出馬,代表州政府到首都華府出庭最高法院,替他們的地方法院辯解。貝利律師則代表正在服刑的謝巴德醫師出庭。
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現在面對的,不僅是謝巴德的命運,同時也是重要的憲法問題:新聞和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另一方面,憲法中明文保障人民被追訴時,他們期待「正當程序」的權利(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當兩項基本權利相互衝突時,孰輕孰重?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八日,最高法院宣佈判決。詳細描述當年俄亥俄州地方法院開庭的過程,最高法院決定,被告謝巴德沒有獲得公平的審判,「地方法院容忍『偏袒的公共報導(Prejudicial Publicity)』,侵害了被告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以八票對一票的決定,撤銷原判,命令重審。
「言論自由應該獲得廣泛的尊重,但必須符合有秩序和公平地執行司法;儘管如此,自由言論不應該誤導法院審判,審判的目的無非是依照法律程序、基於在法庭公開接受的證據、公平地解決爭訟。」(註三)
「用大幅的偏袒報導……」最高法院說明:「令被告不能獲得公平的審判。」、「主審法官應該規範新聞記者在法庭中的活動——法官應該將陪審員們隔離,禁止律師、證人、警察、政府職員,對外界釋放謠言或偏袒的訊息。」、「當時在法庭發生的一切情況,皆妨害了被告獲得公平無偏的審判。」
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俄亥俄州地方法院開始重審謝巴德醫師的殺妻案。這一次由一位年輕的法官主審。他主持選擇十二位毫不知情的男女擔任陪審員;並讓陪審員們待在旅館,完全與外界隔離;他也不准新聞記者在法庭中拍照或活動,並警告媒體,在審判進行中,除非由法官許可,不准報導;他嚴格地控制法庭的秩序,讓審判在莊嚴的氣氛中安靜地進行。
檢察官的策略與十二年前一樣,先請當年的法醫,在證人席中描述瑪雲琳的傷勢,指證被告是殺人犯。
談到傷口,辯護律師這樣反詰問法醫:「當年你作證,殺人凶器是一把『外科手術器具』?」
法醫答:「是的。」
問:「找到那把器具了嗎?」
答:「我在全國各地到處尋找,始終沒有找到那把凶器。」
問:「當年的案情是你隨便猜測的,是嗎?」
答:「絕對沒有。」
問:「死者的傷口,大部分在她頭臉的右側?」
答:「是的。」
問:「死者被人使用凶器,打擊她的右臉和右額?」
答:「應該是。大部分傷口都在右邊。」
問:「你知道被告慣用右手還是左手?」
答:「並不重要。」
問:「是嗎?被告慣用右手,你知道嗎?」
答:「……」
法醫作證完畢,檢察官安排血液專家作證。專家表示,被告左腕手錶上的血跡,應該是被告動手殺妻時,被妻子的血液噴濺沾上。
辯護律師反詰問這位專家:「死者的血液,從她傷口中噴出,濺到被告的手錶上面?」
專家答:「當然,我剛才解釋過。」
問:「那血液應該不會噴到手錶後方或錶帶裡層,因為被告的手腕與手錶背面及錶帶裡層緊貼在一起,是嗎?」
答:「以前我沒有注意到。」
問:「這些血液斑點,是被告俯身挽救他妻子,用手觸摸她的咽喉,血液浸到他手腕時所留下的,你有不同的解釋嗎?」
答:「……沒有。」
辯護律師使出最後一招:請另一位血液專家作證。這位專家指出,臥室衣櫃門上的幾滴血,大部分是死者瑪雲琳被打擊時噴出,但其中有一滴,根據血型鑑識,既不是死者的血,也不是謝巴德的血。那一滴血,顯然屬於第三者。
十二年間,血液科學進步了很多,專家們能驗出不同的血液間細微的差異。
這一回被告謝巴德聰明地選擇,不再上台替自己辯護。
十一月十六日,陪審團宣判被告謝巴德醫師無罪。法官將他釋放,還他自由。
謝巴德出獄後重新開業,但技術已經退化。兩位病人被他開刀後死亡。長期酗酒的結果使他雙手顫抖,不能再替病人動手術。謝巴德醫師的生命,從此失去了目標。
一九七○年四月六日,謝巴德猝死在自家廚房中,享年四十歲。死時臉上含笑。
一九六六年以來,美國各級法院在開庭時限制媒體的活動和報導。陪審團一概與公眾隔離,法官嚴厲控制法庭內的秩序,開庭時一片肅靜。法院的運作,皆遵守最高法院在「謝巴德案」判決書中的指示。
註一: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1966;Sheppard v. Ohio, 352 U.S. 910,1956。
註二:State of Ohio v. Sheppard, 100 Ohio App. 345,1955。
註三: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1966。
第十八案 足球明星
「重要問題並不是被告做了沒有,而是對他不利的證據——證明,以及能否和如何將它中立化。我的工作是在證明上塗抹灰色的暗影。灰色便是合理的懷疑。」
亞伯拉罕‧林肯
洛杉磯有一所著名的私立大學,叫南加州大學。南加大以訓練美式足球隊出名,曾培養出不少足球明星,其中最著名的是O.J.辛普森。辛普森是全國各大學歷來跑碼最多,得分最多的悍將,曾獲最佳大學球員的榮譽,畢業後參加職業球隊也創下得分紀錄。
辛普森退休後,擔任電視廣播記者,後來在Hertz租車公司擔任代言人。
辛普森結婚兩次,第二任妻子名叫妮可,是一名白種女子,辛普森是非裔黑人,婚後育一子一女。後來兩人意見不合,同意離婚,分別居住在聖塔莫尼卡,兩戶相隔約兩哩路。
辛普森與妮可關係不和,偶爾有家暴行為,妮可曾因此報警,一位名叫馬
克‧富曼(Mark Furman)的警員曾因此事到她家調查。富曼後來升任警局凶殺組的警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星期天晚上,一條名種家犬在妮可的住宅前面徘徊,有時吼叫,有時哀吠。鄰居將牠帶回家,打算隔天幫牠尋找主人。這隻狗坐立不安,堅持要出門。牠拖著好心的鄰居趕到妮可家前院,當時大約晚上十點五十分,鄰居看到一位女子匍伏倒在欄杆後面,房屋前門的台階旁。
十二點三十六分,洛杉磯警局的警員來到現場。其後幾小時,陸續又有二十多位警員、警探和犯罪現場分析師(CSI)趕到。他們到達的時間和順序都有紀錄。
警探們發現另有一位男子倒臥在不遠處。探測他們的口鼻和心跳,確認兩人已經死亡。兩人都躺在大量血泊中。妮可的頸部被割到幾乎斷頭,另一名男子名叫顧德曼,雙手都有刀傷,喉頸也被切割。
妮可的左手邊有一隻皮手套,看來是大號的右手手套。從陳屍處往房屋側門的水泥走道上,留有一隻左腳帶血的鞋印。
警探們發現,房屋大門未被破壞,沒有潛入的痕跡。進入屋內,妮可的兩個孩子還在樓上熟睡。
清晨兩點十分,殺人調查組小隊長菲利普‧范納特連同偵探馬克‧富曼來到現場。富曼是那天第十七名到達的警探。
富曼立刻告訴同事們,女子妮可是辛普森的前妻。在現場指揮的小隊長范納特便叫富曼和另外兩位警探開警車到兩哩以外的辛普森家去。
他們當時究竟為什麼這樣做,後來成了一個重要的爭執點。范納特在法庭作證時,聲稱他是關心辛普森的安危,所以前去通知辛普森。富曼則有不同想法:他懷疑妮可遭辛普森殺害,所以要去詢問辛普森。
四位警探抵達辛普森的豪宅前,院子由五呎高的圍牆環繞,兩層樓的洋房,裡面燈火通明。警探按門鈴,久久無人應門。富曼便爬過圍牆,跳進院內,從裡面打開大門。四人進入院內走上台階去按門鈴,依然沒有人回應。
這時富曼離開三位同僚,繞到側院,在黑夜中消失十多分鐘後,又匆忙跑回來,示意三位同僚跟他到側院去。
范納特隊長順著富曼的手指查看方向,用手電筒的強光照射,看到在牆腳的草地上,有一隻皮手套,上面帶有血跡。
他們撿起這隻手套,事後轉交給犯罪現場分析師保存。那是一隻大號的左手男用皮手套。
警探們走到房屋車庫前的水泥停車道,上面停有一輛白色的福特牌休旅車。富曼叫他們注意,汽車左邊駕駛座的門外似乎有幾點血跡,而且門把上也沾有血跡。范納特隊長用手帕取下其中兩滴血液,放入口袋中收藏。
那天半夜,辛普森其實不在家。十點半左右,事前約好的黑色公司轎車,已經接他上飛機場,坐夜機飛往芝加哥,住入「四季」旅館,等待第二天的約會。
天亮以後法醫和助手前來驗屍,同時,警察局的證據科學分析師也來到現場。他名叫丹尼斯‧方。他帶著一位女助手,協助他收集血跡、指紋、鞋印等物理證據,並將那些物品依序編號,使用特製的塑膠袋裝存。
隊長范納特起草搜索令申請書,準備當天到法院去申請搜索令,在請求注意的證據的清單中,他特別注意到福特休旅車門旁的血斑,極可能是辛普森留下的血跡,又列舉辛普森家中的衣物和皮鞋。
當天下午警探們進入辛普森住屋內全盤搜索,找到辛普森的皮鞋、手套和襪子。其中包括一雙藍色的棉毛運動襪,一起帶回警局送往犯罪實驗室檢驗。
辛普森聞訊,從芝加哥趕回洛杉磯,立刻聘請律師協助。在律師陪同下,辛普森到警察局接受訊問。全程只有三十七分鐘,因為他主張緘默權,拒絕回答重要問題。警探注意到他手腕上有傷痕,辛普森解釋,在芝加哥旅社房間中打碎玻璃水杯,割傷了自己。經他同意,警局的專業人員從他手臂抽了一針筒的血液。這一瓶血液日後也在法庭引起爭論。由於當時的紀錄抽血量是8cc。但後來警局保存的血液只有6.5cc,其中1.5cc血液去向不明。辯護律師主張,警察曾使用辛普森的血液污染證物(尤其是他的藍襪和替換休旅車門上取下的血跡)。
另外一項程序上的疏忽,是警察局規定:攝影師必須先仔細拍攝犯罪現場和被搜索場地的照片,其後才准移動物品。然而他們先把襪子等物件帶回警局,所以攝影師隨後拍攝的照片中,沒有那雙襪子。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號稱「二十世紀末大審」的辛普森案,在洛杉磯開庭。
在法庭中,辯護律師主張,警探先把襪子帶回警局,特意染上辛普森的血液,再送往實驗室鑑定,所以照片中找不到那雙藍襪。
辯護律師的策略很簡單——警察裁贓,製造假證據來冤枉辛普森。只因為看不慣這位成功的黑人。
檢察官的策略也很簡單——辛普森有家暴傾向,欺凌妮可,以致動刀殺害她和她的男友顧德曼。檢察官打算用血液和手套作為基礎,家暴惡行作為原動力來定辛普森的罪(註一)。
檢察官的弱點是沒有找到殺人武器,欠缺兇手沾血的衣褲、欠缺目擊證人,更不能從辛普森身上或家中,找到死者妮可或顧德曼的血跡;而檢察官的優勢,則是在被告庭院中找到的帶血手套、被告的休旅車門邊和門把上沾有辛普森的血跡,以及在被告家中搜到的襪子。
辯護律師針對這些弱點,置疑警探們的動機和誠信。
皮手套是辛普森最大的問題。在妮可陳屍處找到的那一隻,和在被告院子裡找到的手套正好是同一雙。兩隻都沾有辛普森和死者的血跡。這一雙特大號高級深褐色皮手套,由Aris Gloves出產,紐約布魯明黛百貨公司販售,一九八九到一九九二年間,只賣出三百雙,品牌號碼70263,每雙美金一百七十元。妮可曾在紐約買過兩雙送給辛普森,另一雙也在辛普森家中搜到。
死者身旁地上血液中的鞋印,也是被告的問題。聯邦調查局的專家作證,鑑定那鞋印屬於Bruno Magli品牌,義大利出品,在美國只有四十家百貨公司或皮鞋公司出售,售價每隻至少美金一百六十元,同時,鞋印的尺寸為十二號,在美國只賣出三百雙這種大型皮鞋。在被告家未找到這雙皮鞋,但新聞紀錄片上,可看到辛普森曾穿此鞋做報告。
手套與鞋印,連同帶血的襪子和汽車,在辛普森和犯罪現場間拉起千絲萬縷的關係。
警探馬克‧富曼出庭作證,敘述當晚發現手套的經過後,辯護律師這樣反詰問他:「那隻手套是你在被告院落中找到的?」
答:「是的。」
問:「到達被告家之前,你先去過犯罪現場?」
答:「是的。」
問:「在死者妮可身旁,你看到皮手套?」
答:「是。」
問:「你拾起其中一隻,藏在身上,帶到被告的住處,丟在側院地上?」
答:「絕對不正確。」
問:「富曼偵探,你一開始便認為辛普森先生是殺人犯,對不對?」
答:「沒有。」
問:「你們為何立刻到他家去找他?」
答:「我們去保護他。」
問:「是嗎?你跳牆進他的院落,是去抓他吧?」
答:「沒有,不是這個意思。」
問:「你迫不及待地進去,在黑夜中偷偷丟下那隻帶血的手套?」
答:「絕對沒有……」
問:「你對辛普森先生有偏見嗎?」
答:「沒有。」
問:「沒有偏見?他是黑人,你認為黑人都是會犯罪的,對嗎?」
答:「有些人會犯法。」
問:「你沒有種族偏見嗎?」
答:「絕對沒有。」
這一段對話,已將種族問題引進法庭審判。
檢察官接著再詰問富曼,想釐清找到皮手套的過程。
檢察官問富曼:「那天清晨,你按順序,是第幾位抵達犯罪現場的警探?」
富曼回答:「第十七位。」
問:「所以先到的同事,在現場只看到一隻皮手套?」
辯護律師起身反對:「法官,證人不能替別人作證,他不可能知道別人看到何物。」
法官叫檢察官換一個方式提問。
「法官,我撤回剛才的問題。」
檢察官改換方式,再問富曼警探:「你沒有理由作不真實的報告,對嗎?」
答:「我所說的都是實話。」
辯護律師接著反問證人:「富曼警探,你說你誠實,請問,你歧視被告辛普森嗎?」
答:「絕對沒有。」
問:「你曾稱呼黑人為『黑奴』(nigger)」嗎?」
答:「從來沒有。」
問:「在過去十年中,你曾稱呼黑人為『黑奴』嗎?」
答:「沒有。」
辯護律師轉身面對主審法官:「法官,請准許我們在本法庭播放一段錄影帶,請批准。」
經過一番周折,法庭的技術人員協助辯護律師播放錄影片。那是幾年前一位大學教授訪問富曼的紀錄,教授採訪富曼,請他描述警探在洛城追蹤犯罪的實況。
在影片中,多次出現富曼稱黑人市民為「黑奴」的畫面。
富曼警探的公信力完全被摧毀。那隻帶血的手套,也失去證明效力。
輪到隊長范納特,他作證敘述那天清晨,他帶領其他三位警探到辛普森住宅的經過,並描述跳牆進入院落的善意,和發現休旅車門上的血跡等等細節。
范納特結束證詞後,由辯護律師進行反詰問:「你剛才說,到被告住宅,是關心他的安危?」
范納特回答:「是的,他的前妻被殺,我們擔心他也可能有危險。」
問:「所以你們焦急地跳牆進去找辛普森?」
答:「沒有跳牆,馬克從裡面打開門,讓我們進去。」
問:「馬克‧富曼翻牆進去,你沒有阻止他?」
答:「來不及阻止。」
問:「他是你的下屬警官?」
答:「是的。」
問:「所以你不認為辛普森是殺人嫌犯?」
答:「當時我們沒有證據這樣認為。」
問:「是嗎,當天早晨你草擬一份報告,送給法院去申請搜索令,對嗎?」
答:「對,那是規定的作業程序。」
問:「在報告上,你稱辛普森為嫌疑犯(suspect)?」
答:「那是在看到休旅車門上的血跡之後……」
問:「但你們並沒有確定,那是誰的血跡?」
答:「後來鑑定,的確是辛普森的血液。」
問:「後來?你們早已認定辛普森是嫌疑犯,所以跳牆去抓他,不是嗎?」
答:「不是。」
問:「隊長,你知道翻牆侵入私人房屋,是犯法的行為。你們對被告的偏見,是不可否認的。」
答:「我們沒有偏見。」
警察局的犯罪分析師丹尼斯‧方在庭上作證五天,反覆說明收集和保存證物的經過。結束之後,被辯護律師這樣反詰問:「在被告臥室中找到一雙襪子,上面有血跡,對吧?」
答:「是的,是被告的血液。」
問:「警察局的紀錄影片中,在臥室內沒有照到這雙襪子,為什麼?」
答:「范納特隊長找到後,先交給我登記為證物,然後送到實驗室去化驗。」
問:「我們並不知道那血液是什麼時候沾上襪子的,對嗎?」
答:「我們僅可以確定是被告的血液。」
問:「當然,因為是你們滴上去的,當然是被告的血液。請問,血液從上面滴下來,因為地心引力,沾到襪子時,應該是朝下滴出帶尾巴的形狀,對吧?」
答:「對的。」
問:「那麼,為什麼襪子上的血跡,是圓型的圓點,而上端沒有尾巴呢?」
答:「我不能解釋,或許是從側邊濺上襪子的。」
問:「那是被告手上的血,只會向下滴落。也好,請問,血液透過襪子的外層滲透棉質,滲入襪子另一邊的裡層,你注意到這現象嗎?」
答:「沒有。」
問:「那是人為的結果吧?警察局內有人將被告的血液滴到他的襪子上,那血液透過表層,一部分滲入裡層,對嗎?」
答:「我們沒有這樣做。」
問:「被告在滴血時,腳上穿著這雙襪子,所以才會沾上血跡,這是你們的理論。然而被告的腳在襪子裡,這幾滴血怎會從一邊滲透到另一邊?透過被告的骨頭嗎?」
答:「……」
經過一系列的攻防,詰問和反詰問每一位檢察官的證人之後,究竟警探們是否反而搞砸了案子,已成為疑問。
為了挽救局勢,檢察官使出最後一招:命令辛普森在法庭中當著陪審團將皮手套戴上左手。辛普森嘗試了一下,顯然手套太小,不合他的手掌(註二)。
其實那皮手套本來就是他的用品,並沒有疑問,爭議點是它怎樣從犯罪現場挪到被告的院落。即令他當場戴到手上也不稀奇,但當庭無法戴上,卻弄巧成拙,變成檢方的尷尬。
辯方的血液專家在法庭上作證,實驗室中他發現襪子上的血液中,含有化學品EDTA,通常實驗人員會將其注入收集的血液中,防範它變質。也就是襪子上的血液,可能來自警局保存被告血液的容器。
警察們究竟有沒有對證據動手腳?還是急功好利,加工血液等證物加工?動過多少手腳?變成陪審員們的疑問。
作證完畢,兩方向陪審團作結論。
檢察官承認馬克‧富曼有個人的種族偏見,但希望陪審員們客觀地觀察和分析證據。「我們提出像山一樣高的證據,指向被告辛普森。」
辯護律師則大聲疾呼,警察們有種族偏見,製造或污染證據,又在法庭中撒謊。「那隻手套不合適,你們必須判被告無罪!」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日,媒體記者群聚於法庭外,在全國矚目之下,閉門討論短短八小時後,陪審團達到共識。在法庭中他們向法官,也向全國宣判O.J.辛普森無罪(註三)。
顧德曼的父母和妮可的家人深信辛普森是殺人者。洛城警局也不再追緝「真正」的兇手。辛普森獲得自由,卻喪失了一切。
註一:People of California v. Orenthal James Simpson, Criminal Case No. 079211。
註二:M.L. Stein, Robotic Cameras of O.J. Trial,1995。
註三:二○○八年十二月五日,拉斯維加斯地方法院經過審判,以「持械搶劫」
和「綁架」罪名,處辛普森三十三年有期徒刑。他的犯罪行為,與十五年前加州的謀殺案完全無關
第五案「逃犯」
一九五四年七月四日,俄亥俄州海灣村(Bay Village)發生凶殺案。名醫山姆‧謝巴德(Samuel Sheppard)的妻子,在湖濱豪宅的臥室中,被人砍死於床上。她的丈夫謝巴德醫師告訴警察,一名獨臂蓬髮的男子侵入家中,殺死他妻子後,曾和他搏鬥,之後打昏他,在黑夜中逃逸。
一九六○年代美國電視網播放一部連續劇《逃犯》(The Fugitive),很受觀眾歡迎。一九九三年明星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主演的電影《逃亡》也很賣座。連續劇和電影影射的人物,都是當年的謝巴德醫師。
謝巴德醫師並沒有逃亡。但他的遭遇卻在美國輿...
目錄
推薦語
自序
引言 法庭電影
第一案 波士頓屠殺
第二案 陪審團
第三案 飛行英雄的嬰兒
第四案 藍翅黃身鶯
第五案 「逃犯」
第六案 毒樹的果實
第七案 海灣彈子房
第八案 小案的大後果
第九案 「合理的懷疑」
第十案 纖維和狗毛
第十一案 底特律冤案
第十二案 精神疾病
第十三案 旅行袋
第十四案 英語與華語
第十五案 女科學家
第十六案 失蹤的女子
第十七案 紅寶石山
第十八案 足球明星
第十九案 經濟間諜
第二十案 怒海餘生
第二十一案 法庭外的言詞
第二十二案 總統的演說
第二十三案 超急切的追訴
第二十四案 資深參議員
第二十五案 背上的槍傷
第二十六案 恐怖份子
第二十七案 正確的事
第二十八案 精彩的證券商人
第二十九案 結論:能力與道德
後語:善與惡
作者履歷及著作表
推薦語
自序
引言 法庭電影
第一案 波士頓屠殺
第二案 陪審團
第三案 飛行英雄的嬰兒
第四案 藍翅黃身鶯
第五案 「逃犯」
第六案 毒樹的果實
第七案 海灣彈子房
第八案 小案的大後果
第九案 「合理的懷疑」
第十案 纖維和狗毛
第十一案 底特律冤案
第十二案 精神疾病
第十三案 旅行袋
第十四案 英語與華語
第十五案 女科學家
第十六案 失蹤的女子
第十七案 紅寶石山
第十八案 足球明星
第十九案 經濟間諜
第二十案 怒海餘生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