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一
到邊界還有一段遙遠長路 王健壯(前中國時報社長)
一九八○年春天,我以記者身分隨同當時的行政院長孫運璿訪問南非。在約翰尼斯堡、普瑞托利亞(Pretoria) 、德班與開普敦等地採訪時,南非官方對台灣記者團的唯一警告是:絕不能進入黑人住宅區;因為那是種族隔離政策雷厲風行的年代。
一九八五年春天,我到美國讀書,每天看報看電視,幾乎都看得到有關南非的新聞。Apartheid(種族隔離),Nelson Mandela(曼德拉),以及disinvestment(撤資)這幾個英文字,也都是每天新聞標題的常用字。
六○年代,反戰運動曾在美國大學校園風起雲湧;八○年代,大學校園風起雲湧的運動則是反南非種族隔離運動。大學生援引反戰運動的模式,抗議學校當局投資與南非有生意往來的公司。他們要求釋放曼德拉以及所有政治犯,要求廢除種族隔離政策,當然,更要求大學從南非撤資,否則就如同資助暴政,如同在二戰時期支持殘殺無辜的納粹。
回頭去看這段歷史的「後見之明」是:那是種族隔離政策最暴虐的年代,白人政府肆意鎮壓殺戮,黑人反抗暴動全面擴大。那也是國際集體譴責並且制裁南非政府最強烈的年代,保守主義的雷根被迫加入有限制裁的陣營,連最初反對撤資的哈佛大學也不得不改變初衷。當然,那更是種族隔離逐步走向歷史盡頭的年代,一個「結束的開始」的年代。八○年代最後一年的最後一個月,坐了二十七年牢的老政治犯曼德拉,與剛當總統才三個月的戴克拉克(Frederik Willem de Klerk)見面,緊接著在一個多月後,曼德拉被無條件釋放;南非歷史從此改寫。
但改寫歷史是一條漫漫長路,國家轉型更是一條步步難行的坎坷崎嶇路。種族隔離政策實施了四十多年(一九四八到一九九○),就代表種族與種族之間對立並且仇恨了四十多年。被關了二十七年的曼德拉會報復嗎?以革命起家的非洲國民議會 (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簡稱ANC)會報復嗎?被殺被刑求被剝奪基本權利但占了南非總人口八成以上的黑人群眾會報復嗎?「報復」不但是南非白人內心的恐懼,也是國際社會的疑慮。
任何人都知道,如果報復是「後種族隔離」時代的序曲,南非的下一步必定將是血流成河的內戰。但結果所有人都猜錯了,甫出獄的曼德拉呼籲國家和解,讓南非轉型之路一錘定調。屠圖大主教主持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讓種族隔離政策的加害者與被害者都得到了集體治療;「寬恕但不忘記」,也重建並且保存了那個黑暗年代的歷史真相;多元種族的民主制度,不但讓少數白人持續保有政治利益,他們曾經擁有包括土地在內的經濟利益也未被褫奪。「後種族隔離」初期,暴力衝突雖仍不斷,但內戰卻未如預期發生。
但比種族和解更困難的是民主轉型。政體該如何形成?人民基本權利要怎樣保障?都不是任何人,即使是曼德拉,可以說了就算;人治有時而窮,必須要靠憲法才能有所框架規範。曼德拉對南非歷史的另一貢獻就是:他放手讓那群昔日的革命領袖與他們的仇敵,不但攜手走向政治和解之路,也攜手共同寫下了一部「不可思議」的憲法。
南非憲法的不可思議表現在它所彰顯的進步價值。美國現任大法官露絲•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在二○一二年初訪問過幾個曾經經歷「茉莉花革命」的國家,在埃及開羅時曾有記者問她:「埃及正準備制定新憲法,美國憲法有何借鏡之處?」沒想到金斯堡的回答卻是:「如果我現在要草擬一部憲法,我參考的範本會是南非憲法,而非美國。」美國知名憲法學者桑思汀(Cass Sunstein),也曾形容南非憲法是「世界歷史上最令人尊敬的一部憲法」。一個民主後進國家,竟然能制定出一部讓民主先進國家憲法學者都不吝讚美的憲法,僅此一項成就,已足以讓南非在民主轉型歷史上留下不可抹滅的印記。
南非憲法是多黨多種族協商的產物,本書作者、已退休的大法官奧比•薩克思有次被問到有哪些人參與制憲?他的回答是「Many, many, many」。南非憲法也不僅是學理的產物,更是經驗,苦難經驗的產物。種族隔離時代刑求氾濫,所以憲法禁止刑求;白人政府長期未審拘押人民,所以憲法禁止未審拘押;或許可以更明白的說:南非憲法從序文、人權憲章到每一條條文,字裡行間都可以找到種族隔離時代血淚苦難的烙印,這部憲法是那段黑暗歷史的反面對照,就像薩克思說的那句話:「我們不想變成那些人」(We didn’t want to become like the others.)。
但制憲是一場政治角力,白人會為維護既得利益而角力;ANC內部激進派,甚至是曼德拉,也會為理想未能伸張而角力。年輕激進派的不滿是:依據憲法,少數白人仍可擁有全國百分之八十七左右的土地,如此豈不等於「憲法化種族隔離」?而曼德拉堅持的是:如果投票年齡門檻不從十八歲降低到十六歲,豈不是會讓那些無畏險阻支持ANC的廣大年輕人失望?所有這些屬於「制憲外一章」的政治角力,其實都可以作為南非憲法之所以不可思議的另一種註腳。
南非憲法不可思議的另一項特色是,許多國家憲法僅保障人民的「消極性權利」,例如免於政府侵犯的權利等。但南非憲法卻賦予人民許多「積極性權利」(positive rights),例如食物、飲水與健康照顧等權利,以及住屋與健康環境的權利等。而且,不僅憲法如此規範,扮演憲法守護神角色的南非憲法法院,也不同於其他國家類似機構多數都奉「司法節制」為圭臬,而以「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形成其審理風格。
南非憲法法院之「能動」,表現在它對聲請案件的受理與判決:母親因信用卡詐欺獲罪必須入獄,但她的子女權利誰來維護?女性罹患愛滋,可能染及腹中胎兒,但因窮困卻無力就醫,政府是否有提供藥物治療的責任?類似這類聲請案件,在其他國家通常很難進入最高法院大門,但南非大法官不但受理聲請,而且判決結果也都站在弱勢的一方。也因為南非大法官如此「能動」,難怪薩克思會說:「南非憲法法院是一個在許多許多(又是many, many)領域,能帶頭領導世界其他國家的法院」。
但南非最具進步價值的這部憲法,以及最具典範意義的政治和解,卻至今並未讓南非的廣衾大地變成牛奶與蜂蜜之地。「種族隔離年代的風景」仍然隨處可見,黑白分居特定區域依舊涇渭分明。《紐約時報》不久前刊登的一篇專欄標題「Post-Apartheid, but Not Post-Racial(後種族隔離,但並非後種族)」,就是南非現狀的真實寫照。
南非憲法雖然寫得像一首壯麗史詩,但薩克思卻說:「憲法不能蓋房子,不能讓人入學受教育,也不能解決這個國家所有問題」。黑人的中產階級人口雖然增加許多,但全國失業率仍高達兩成多,窮到每天祇有一美元收入的黑人更不計其數。部分黑人的居住條件雖已脫離以前猶如貧民窟般的窘境,但無屋可居或有屋卻缺電缺水的黑人仍然遍佈城鄉各處。也就是說,黑白種族的政治平等權利雖然一樣,但經濟平等權利卻差距太大,薩克思因而感嘆:「我們至今仍未跨過失業、貧窮、流離、無土地、無住宅、無管道就醫與受教育的那個邊界」。
曼德拉與薩克思那些革命世代的人,曾經以「自由鬥士」的身分,帶領南非跨過一個又一個的邊界,但距離他們心目中那塊應許之地的邊界,卻仍有迢迢長路要走。摩西未完成的,約書亞做到了;但誰是這個彩虹國度的約書亞?薩克思的書中也許可以找到答案吧。
作者按:本文有關薩克思的部分引述,可參考Academy of Achievement二○○九年七月三日對他的訪問紀錄(網址:www.achievement.org/autodoc/page/sac0int-1)。
推薦序 二
俠義法律人奧比‧薩克思大法官 許宗力(前大法官、台大法律系教授)
這本書是前南非憲法法院法官奧比‧薩克思的回憶錄,我有幸預先拜讀,一路閱讀下來,不禁為之一嘆:真俠義法律人也。
薩克思,這位俠義法律人,十七歲學生時代就積極從事人權運動,二十一歲起擔任律師為種族歧視下黑人權利抗爭不遺餘力,而迭遭居家軟禁、未經審判的監禁與刑求。一九六六流亡英國,在英國取得博士學位,成為法學教授,身在英國,仍持續關注祖國情勢,加入流亡的反抗組織非洲國民議會,為它在國際社會代言,成為反種族隔離的自由鬥士,一度被美國視為恐怖份子。一九七七為求更接近祖國,移居莫三比克,於大學任教,一九八八遭南非特務汽車炸彈攻擊,失去一臂一目。民主轉型時期,他參與制憲,替南非草擬一部相當進步的憲法,並協助推動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實踐轉型正義,之後獲曼德拉任命為憲法法院法官,十五年大法官生涯,寫下許多膾炙人口的判決與意見書,尤其為社會底層的窮人、妓女,以及同性伴侶發聲,影響深遠,屢為國際同僚引用。
本書主軸放在薩克思十五年釋憲經驗的真誠自我解剖。但全書一登場就圍繞在恐怖主義與轉型正義的議題,這絕對是台灣讀者不能忽略的一大亮點。薩克思本身是國家恐怖主義的受害人,他問道:「為什麼一群人可以對另一群人作出這種事情?這根本違背我們社會的基礎價值判斷。這種行為絕不可重蹈覆轍,不管你是什麼人、不管你的動機是什麼、不管你帶著什麼的使命,有些事情就不該是人類對人類彼此相加的。」儘管如此,他不贊成以牙還牙,他支持南非真和會的轉型正義作法:允許加害者以坦白、完整交代自己過去罪行,換取民、刑事責任的免除。在日後的阿薩尼人民組織案,他也肯定這種和解措施的合憲性,支撐的基調是修復式正義以及調解溝通在和解過程扮演的角色。薩克思宣稱:「這是我溫柔的復仇(soft vengeance),從我的斷臂開出的美麗花朵。」
薩克思在本書介紹許多南非憲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判決,例如承認同性伴侶有相同婚姻權的芙莉案、處罰性工作者的喬丹案、承認窮人擁有居住權、醫療權的古特邦案、索布拉曼尼案案等,在這些案件,薩克思都寫下精彩的意見書,本書揭露他參與每一重要案件的心歷路程,其悲天憫人胸懷,令人為之動容。特別是喬丹案,薩克思在與同僚凱特˙歐瑞岡(Kate O’Regan)大法官共同執筆的意見書認為罰娼不罰嫖雖然表面中立,骨子裡卻是對女性的歧視。我在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案件時,深受薩克思的啟發,也認同是對女性的歧視,並參酌他的意見書,寫下「同樣是參與性交易,女性性工作者遭到社會放逐,男性客戶則蒙社會寬許:『娼』是一種身份,是社會的邊緣人,帶著永難洗刷的污名;但『嫖』卻只是一種男人常做、無傷大雅的行為,在片刻的邂逅之後,旋即回復為受人尊敬的社會成員。」這一段話,說明社會對女性性工作者的歧視。
本書除了引介、評析重要判決,讓人見識南非憲法法院判決素質之高與思想之進步,也多處可見薩克思個人對判決形成過程的剖析與描繪,這部份我尤其推崇。我知道很多人很好奇大法官的判決與意見書是如何形成的。我曾有過八年跟薩克思相同的憲法法官經歷,很多學生問我,大法官的解釋與意見書真的是理性的產物嗎?是否跟大法官的生命經驗、意識形態有關?是先有答案,才有解釋方法?或先放空自己,依循一定解釋方法與邏輯,而逐步演繹出最後答案?沒上過我的課、聽過我回答的讀者,你們可以從本書獲得一部解答。薩克思說,「判決書的撰擬就像是一趟旅程,始於最具嘗試性的大膽想法,經過徹底的懷疑和論辯,最終排除所有的可能錯誤,獲致經得起考驗的結論。」最後結論是否經得起考驗,通常是見仁見智,也有待時間沈澱,但他講的的確反應了大部真實,無論如何,不容否認,判決是「不同元素間權衡交融過程後的產物」,須要法官有「包容之心」,不斷調適修正的態度,加上合議制,平衡不同人的偏見與偏好,以最大可能提昇判決在當其時當其地的說服力。
薩克思一生,用多采多姿一詞,仍不足以形容。年輕法律人憧憬的各種追求、實踐正義的法律人圖像,從人權律師、法學教授,到反種族迫害的自由鬥士、憲法法院法官,令人羨慕又嫉妒的,薩克思都親身經歷、實踐過,但也夾雜血淚交織的顛沛流離與生命的幾乎不保。你雖然已不可能是他,處於相同的時空背景,也未必有他的學識與膽識,作出相同的事蹟,但還是可以以他為標竿,在轉型正義該啟未啟,民主尚待鞏固,乃至隨時有倒退可能的當今台灣社會,更須要你以他為標竿,一起流著跟他相同的俠義法律人血液,為自由民主的維護與社會正義的實踐盡力。現在,他傳奇一生的回憶錄中文版問世,怎能不拜讀?謹以此文,鄭重推薦本書於國人,邀請大家一起參與一位偉大大法官的人生旅程,分享他的內心世界。
推薦序三
當apartheid已死,但apartheid還在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首任召集人)
流亡海外三十二年,結識了不少各國流亡人士。不論各自國家的暴政如何嚴厲殘暴,我們不約而同的都另有一個共同的敵人:apartheid。甚麼是apartheid?它有本書又有甚麼樣的關係?
五百年前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所開啟的殖民時代,以及其後歐洲強權對殖民地人民的種族殺戮、奴役、壓迫、剝削、歧視與屈辱,已是眾人熟知的故事。可是,一九四八年起--一九四八正好是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那年--南非國民黨(the National Party)所領導的白人少數政權卻把所有這些推向一個全新的高度,並且鉅細靡遺地將其制度化。這個種族主義體制的官方名稱就是apartheid。Apartheid中文譯為「種族隔離」,但任何翻譯其實都難以道盡其特殊與罪惡,所以其他主要語言似乎都不約而同地使用原名(如英法西文)或音譯(如日文),本文也將追隨國際慣例。
在apartheid(讀音略如「惡巴特黑特」)體制下,南非的任何人都一出生就被歸類登記為四類人之一:白人、占人口八成的黑人、被認定有某一程度歐洲血統但已被「染色」的混種(coloreds)、以及印度人(移民及其後代)。後二者還有標準混亂的次類(馬來人和華人屬於哪一類?)。說「一出生」其實並不完全正確,例如哪類人的孕婦產前可以到甚麼醫院看甚麼醫生,都早已有法律的規範了。Apartheid政權對「法治」似乎有某種病態的偏執:哪類「次等種族」的成員可以住哪裡、搭甚麼車去哪個地方、做甚麼工作、甚至私密關係(遑論婚姻). . . . . . 都有鉅細靡遺的法律規定,而且「公正無私」地執行。
總而言之,在壟斷政治權力、強大軍警、資本、土地和自然資源(尤其是南非出名的豐富礦藏)的白人少數及其政權之下,apartheid是一個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精心建構的現代種姓制度。它的罪行後來也被國際刑事法院列為殘害人類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之一。
這種罪行的意義是:雖然受害者是特定的人群,但其作為等同對全體人類尊嚴和良知的挑戰和蔑視,應視同針對全體人類的犯罪。所以我們就來看看其他人類如何反應?大體而言,社會和社運的警覺和行動比較快速,以個人經驗為例,一九六○年參加國際學舍一群外國朋友的討論,到美國留學的第二年(一九六五)就參加了各國學生要求Chase Manhattan銀行撤出南非的行動。但聯合國、各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則是另外一回事。(我國就更不用說了,當時南非還是和ROC有軍事合作關係的反共友邦。)
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一九七三聯合國通過的〈壓制與懲罰apartheid國際公約〉,那是聯合國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針對單一國家的公約。就是這個公約把apartheid定性為殘害人群罪行。問題是,西方各主要國家政府都未參與簽署和批准,不受拘束。為甚麼?因為南非的廉價奴工、土地和礦產(尤其是具有軍事和經濟戰略性的金屬如鈾、鉑、金)太誘人了,而這些西方國家和南非都有投資和貿易關係。一直要到八○年代,國際和各國的民間抗議行動四處蜂起,各種譴責、杯葛、制裁、禁運、撤資的虛晃一招才開始有了實質,南非政府也才開始感受到時不我予的壓力。
國際情況如此,南非境內的內部抵抗當然更加艱難無比。這段長達幾乎半個世紀、充滿血淚和勇氣的人民抗爭史,不可能在這篇短文中介紹,本文只想指出兩個主要階段。首先,一九五○年代,主導抗爭的非洲國民議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以「抵制惡法運動」(Defiance of Unjust Laws Campaigns)為代表的抗爭備受挫折後,一九六一年改採武裝抗爭路線;但不到兩年,曼德拉和其他領袖幾乎全部被捕,審判後送到羅本島(Robben Island)島囚禁(一直到一九九○),ANC也被迫到非洲鄰國設立流亡總部。一直要到七○年代後半,年輕一輩接力,組織形式多元化(學生、工會、婦女、教會、社區、街道. . . . . . ),抗爭方式也多元化(形形色色的非暴力抗爭),以讓apartheid體制「無法統治」(ungovernable)為目標,動員廣大群眾大量參與,才迫使政府不得不於一九八五年起,兩次宣佈緊急狀態。
這當然並不就等於南人民的勝利,但配合前述各種國際壓力,白人的政商菁英不得不開始另有思考。白人是不到人口兩成的少數,生產、消費和服務不能沒有黑人;早在一九八五年就有一群白人企業主找設立於贊比亞的ANC流亡總部溝通。後來,南非政府也開始和囚禁於羅本島上的曼德拉舉行秘密會談,最後終於有一九九○年曼德拉及其他ANC領袖的釋放、其後的多邊協商、一九九四的「彩虹」民主選舉以及ANC的勝選。Apartheid的法律全部廢止,這個殘害人類罪行的案例終於有了一個解決。
相對於極可能是玉石俱焚的內戰這另一選項,這可以說是一個理性的解決。但對數千萬的apartheid受害者而言,這卻也是一個其大無比的妥協:除了失去政治權力之外,白人的其他利益和優勢絲毫無損;南非仍然是一個一腳踏在第一世界,另一腳踏在第三世界的國家。可是,以後的彩虹民主政府卻必須從這個妥協出發;重建、重塑南非社會。這是閱讀本書時不可不知的背景。
要解決這個問題,顯然主要需要依賴民主政府及其政策與法律。但在這個過程裡,一部進步的憲法絕對是不可或缺的指針和柱石。很幸運地,新南非正有一部全球許多人認全球最好的憲法(例如不只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也一一入憲),而透過釋憲,前十五年的第一代大法官也留下不少令人稱道、甚至是經典的解釋,為後來者立下榜樣。本書作者奧比•薩克思大法官正是其中一位。這位出色的法學者和自由戰士親歷前文所介紹的國內與國際的反apartheid鬥爭,也參與過憲法的設計和起草。他在本書以優美的散文描述分析人生與法律之間的相互「化學」作用,並與憲法法院的判例相印證,處處是發人深省的觀察和洞見。筆者回國後打過個人與社運團隊的兩場憲法官司,有些經驗,讀完時不禁問自已:台灣何時才會有這樣的憲法與憲法法院?有薩克思這樣的大法官?
ANC政府上台後雖然也替弱勢人民帶來某些生活條件的改善,但由於顧忌外來投資及國內財團的反彈,走的是向新自由主義傾斜的執政路線,成就已近上限,落實經濟與社會權利的前景難以樂觀;而執政近二十年後,鬆散和腐敗的徵象也日益頻繁。面對這種「apartheid己死,但apartheid還在」的狀態,沉寂已久的社會和公民運動近年已日趨活躍--但這次她/他們的工具箱裡將多出一部偉大的憲法,以與其他工具交叉運用,讓apartheid早日不只在法律上,也在事實上壽終正寢,讓南非成為這部憲法所許諾的國家。
不必一一詢問,我相信這也是文首所提那群各國解放運動老兵(以及全球無數反apartheid人士)的共同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