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宋代儒士的復仇觀(摘錄)
劉敞〈復讎議〉――君臣復仇論題的再省思
傳統復仇理論有諸多論題,宋代儒士概皆各有偏重,而未全面論列,如劉敞〈復讎議〉集中於討論《公羊》、《左氏》二《傳》臣子對國君復仇的不同觀點,並由「禮書」提出理據,試圖解決此一爭議已久的論題。
定公四年《公羊傳》云: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公羊》以「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作為孝子執行復仇的理論依據,說明一旦父親平白無故被殺,子女應該且必須為父復仇。此乃就一般情況而言,若國君成為復仇的對象時,該如何處理便是一個有爭議的大問題。這個議題可以遠溯至《左傳》。定公四年《左傳》載吳國大敗楚國,楚昭王逃至鄖地,因楚平王曾殺害鄖公辛之父蔓成然,鄖公之弟想趁機復仇,故建議鄖公:「平王殺吾父,我殺其子,不亦可乎?」鄖公辛卻回答:
君討臣,誰敢讎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將誰讎?《詩》曰:「柔亦不茹,剛亦不吐。不侮矜寡,不畏彊禦。」唯仁者能之。違彊陵弱,非勇也;乘人之約,非仁也;滅宗廢祀,非孝也;動無令名,非知也。必犯是,余將殺女。
鄖公既提出「君命,天也」的觀點,表示楚平王討伐鄖公之父應視為天罰; 並以非勇、非仁、非孝、非知之說,反對其弟復仇。許慎《五經異義》云:
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讎,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讎。
許慎認為父若非因罪而遭誅殺,《公羊》主張可以復仇,《左傳》則主張不可復仇。許慎之說確實合乎二《傳》立場,不過就復仇理論而言,楚平王是否秉持道義處置鄖公之父,才是問題的關鍵。昭公十四年《左傳》載鄖公之父蔓成然不知節度,貪求無厭,楚平王因而殺之。故就情理言,此一事例並不切合《公羊傳》對復仇的界定。然而戰國以降,國君可否成為復仇的對象,向為傳統復仇議題中懸而未決的論題。如宋.衛湜《禮記集說》載錄陳祥道《講義》之論云:
所謂復讎者,以其寃而已,非寃則不當復也。且復讎乃人之情,而非有司之法。⋯⋯若《公羊》言「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則以臣而讎其君,可以為訓乎?
陳氏認為國君不應成為臣子復仇的對象。其實早在陳祥道之前的劉敞(1019-1068)即根據經義,試圖重新省思這個問題。劉氏〈復讎議〉說: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乎?」曰:「可。君臣,義也;父子,性也。」曰:「不以親親害尊尊乎?」曰:「親親,內也;尊尊,外也。親親,本也;尊尊,末也。重內而輕外,先本而後末者,道有在焉。」
劉說最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父不受誅」子是否可以復仇,涉及《禮記.大傳》「親親」、「尊尊」的優先次序,並以此權衡父子之情/君臣之義兩者間的輕重,試圖由此解決臣子是否可向國君復仇的論題。《禮記.大傳》載: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鄭玄《注》:「術猶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親親」、「尊尊」乃宗法制度的核心觀念,也是喪服制度的重要原則。《左傳》「君命,天也」,偏重由「尊尊」看待問題;劉敞則認為由「尊尊」處理復仇問題,顯然沒有掌握問題的核心,當然也就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劉敞認為當父子之情與君臣之義有所衝突時,應以「親親」為內、為本;「尊尊」為外、為末的觀念作為衡量的準則。就儒家經義言,〈中庸〉有謂:「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親親」是人道的根本、通向仁道的關鍵。《禮記.昏義》亦謂:
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 禮者,禮之本也。
由男女結為夫婦,展開由「親親」至「尊尊」此一重輕序列,據此似可推定劉敞所言切合經義。
劉敞根據經義推斷理論/原則上可以對國君復仇,但劉氏又進一步指出,不應直接向國君復仇,而應採取特別的方式,〈復讎議〉云:
「若是則可以報君,手之亦可乎?」曰:「否,非此之謂也。君之于臣也,固有誅道,若何其可手哉?」「然則奈何而復之?」曰:「以告于方伯,方伯致其法。古之事有在于是者矣,《書》曰:『葛伯仇餉,湯征自葛。』為餉者之父而仇之者也。告于方伯而不從,則告于天子,致其法。古之事有在于是者矣,《書》曰:『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遏絕苗民,無世在下。』為鰥寡之人而仇之者也。告於天子而復,不從,則是上無天子,下無方伯。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則緣恩而疾之可也。」「請問其人?」曰:「伍子胥是已。」曰:「伍子胥亦嘗告諸方伯、天子而不從乎?」曰:「否,子胥未嘗告也。」「未嘗告,何以得專復讎?」曰:「子胥知雖告焉,猶無益也。當是之時,周為天子,而楚以王自居;晉主諸侯,而楚與之狎主盟。周、晉之下,不能行于楚也久矣,惡能誅之?此《春秋》所以緣恩而疾之者也,君子以謂猶告。」
劉敞歷舉《尚書》〈仲虺之誥〉、〈呂刑〉之例,結合《公羊》所載伍子胥事例,鄭重說明針對國君復仇的步驟,強調應「下告方伯」、「上告天子」,可以明顯覘知劉敞結合經義,重新省視這個自《左傳》、《公羊》、《穀梁》提出的復仇議題,並以「親親」、「尊尊」觀念回應。劉敞清楚知道,一旦國君成為復仇對象,便涉及「親親」、「尊尊」之間的衝突,因而提出「下告方伯」、「上告天子」等方式來規範國君復仇議題。劉氏此一觀點具體反映其對私報的否定態度,及其將復仇倫理逐步精緻建構的意圖。劉氏所未解決的是,涉及國君復仇,可由方伯、天子加以裁定;一旦天子也成為復仇對象時,又該如何處理?關於此點,劉氏並未論及。
王安石〈復讎解〉――公權力的伸張
相對於劉敞偏重在討論人子應重視復仇抑尊君為上的論議,王安石(1021-1086)則側重在解決復仇論題中的「禮法衝突」。
復仇觀/理論中的禮/法、忠/孝衝突起源甚早,《左傳》即已載及,漢代以降亦然,唐代論議尤多。柳宗元、韓愈都曾以「復讎」為名撰寫文章,王安石也有〈復讎解〉之作。乍看之下,似為韓、柳論題/觀點的延續;實則王氏另闢蹊徑,由不同角度提出攸關復仇的重要觀點,為宋代復仇觀開啟新局:
首先,王安石對復仇的成因提出異於前人的嶄新解釋,進而強調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筆者在〈「五倫復仇觀」的源起與嬗變〉,曾歸納前人分析「復仇」行為的成因:或以「復仇」行為源自生物性本能;或認為「復仇」在早期作為一種「種族自保」的行為,與「家族」的關係不可分割;或以為「復仇」行為具有高度的宗教意識為其心理基礎,「復仇」已非本能對入侵、迫害者的反擊,而是思惟化、理論化的行為;或認為復仇行為融入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五倫復仇觀。這些詮釋或由生物本能,或自血緣關係,或從倫理/道德層面著眼;王安石則由復仇行為可能涉及國家法治,以及公權力與復仇間的互動關係,這兩個獨特的角度闡釋復仇行為的成因。王氏〈復讎解〉云:
或問「復讎」。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於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於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於其仇。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蓋仇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仇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故復讎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
安石強調復仇是在方伯、諸侯、天子皆無力處理,公權力不彰、法治脫序的前提下才可能發生的行為。安石刻意凸顯復仇行為中公權力扮演的角色,著重法治的積極作用,與傳統強調以血緣、倫常為主的詮釋大為不同,充分顯示王安石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安石之說與劉敞頗為類似,至於劉、王二人之間究竟有無傳承關係,則缺乏證據,不敢妄加論定/推定。
其次,在重「法」的立場與疑經學風,以及安石治經風格的多重因素交相影響下,王安石對《周禮》的復仇理論提出質疑:在群經中,安石特別重視《周禮》、《詩經》、《尚書》,既撰成《三經新義》,且勒為功令。不過安石雖重視《周禮》,依然質疑〈周禮.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之說。王氏〈復讎解〉說:
《周官》之說曰:「凡復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讎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使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讎者,果所謂可仇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於士師,而使仇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依然可見荊公反對私報與重「法」的立場。安石解經,向有不拘成說、出以己意、唯理是求等特色。《宋史.王安石傳》載:「安石議論高奇,能以辨博濟其說,果於自用,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安石性強忮,遇事無可否,自信所見,執意不回。至議變法,而在廷交執不可。安石傅經義,出己意,辯論輒數百言,眾不能詘」,略可見其解經風格之一斑。不過荊公之質疑《周禮》復仇理論,似非原創。學長葉國良先生《宋人疑經改經考》曾指出王安石之說乃承繼同時代的王開祖「王者之世不當有復讎之事」立說。王開祖《儒志編》已懷疑《周禮》非出周公之手:
吾讀《周禮》,終始其間,名有經、禮有方者,周公之志為不少矣,其諸信然乎哉?……復讎而義,是天下無君也;無禮、無君,率天下而亂者,果周公之心乎?
復讎之言,起於六國之時,非生於王者之世也。天立之君,以持民之生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為吏而賊民者戮,三者皆由上出,未有俾之自治也。聖人之言,主於治,不主於亂,而復讎者,民自治也,民自治而無君也,烏有上無君而下胥持以生哉!吾故曰:「復讎之言,蓋出於亂世處士之言,非聖人之言也。」
王開祖認為,容許民眾自行復仇,即是「民自治」,干涉了國君應有的統治權。荊公承繼此種觀點,針對《周禮.朝士》經文,指出復仇行為的出現,源於法治失序,公權力不彰;從而「朝士」應該扮演安定社會、維持法治的積極力量,不能聽任人民濫行私報,否則即為怠忽職守;同時「朝士」更應詳細調查其中的是非曲折,防止虛偽詐騙,透過「士師」―─即公權力――來達成人民對復仇的需求。詳細比論王開祖與王安石之說,可知葉氏所言確為的論。
再者,王安石對「復讎殄祀」之說提出質疑,反對子女犧牲生命為父母復仇:在復仇議題上,一般認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子女為盡孝義,犧牲生命為雙親復仇也在所不惜――安石則並不認同子女應犧牲性命為父母復仇,〈復讎解〉說:
或曰:「世亂而有復讎之禁,則寧殺身以復讎乎?將無復讎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讎而不復,非孝也;復讎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復之恥,居之終身焉,蓋可也。仇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讎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
站在儒家經義的立場,王氏基本上肯定復仇,也肯定復仇可以達成孝道。但子女一旦犧牲生命執行復仇,則宗族血脈斷絕,無人祭祀。若在此種情況下仍堅持復仇,王氏認為並不合乎孝道。在此情況下,子女應為延續宗族命脈,在不忘復仇的心意下,克制復仇之念存活下去。安石之說與儒家經義並不違背。《孝經.聖治章》有謂:「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孟子.離婁》亦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就儒家立場言,父母生養子女,子女傳續後代,使宗族血脈不至斷絕,乃孝道中最基本/重要的事。安石深於《孟子》,自然有此類似思想。
王氏對「復讎殄祀」說的質疑,一方面可視為對傳統孝道經義的補充,一方面也在復仇議題上提供了嶄新的思考,融合現實與復仇議題及儒家「避免無後」等孝道觀一併思考,並尋求解決之道,實發前人所未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