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摘錄)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宋代學產減損另一主要原因,為學校與外人的學產糾紛、爭訟。以下就宋代學校產業紛爭的狀況、起因、當事人、地點、發生時間、時間長短分別說明。
一、學產紛爭的狀況
宋代學產範圍,大體分為學地、學田、房廊、學租四項。學地是學校自身的校地與建築物,佃戶承租學田繳納的田租(糧錢),房廊出租所得賃錢,則是學租兩大來源。某些附屬於學校的義莊、貢士田,也可視為學產的一部分。故學產糾紛與訴訟,主要就是因這四項而起。
就學地紛爭而言,如福清縣學學地曾遭強鄰侵佔。原本坐落州城東南的泉州州學,先是郡守刻意西遷,待徽宗州縣學三舍法施行後,該地過於狹迫無法容納更多學子,故大觀三年又遷回故址,卻已是「行門隙地已給編戶,未仍舊貫」,以至「生徒訩訩,至興獄訟」。而房廊如同學田,也會有紛爭發生,如嚴州州學,「門內有屋二十餘間,僦與民居,日收賃錢,添助養士,續因寓公欲廣其居,強將他處賃屋換易,本學告于州」。
宋代學產紛爭中,就數學田紛爭最多且複雜。漳州州學學田,南宋時曾有多處遭到偷賣、侵占。淳祐年間(1241-1252),白鹿洞書院位於東原莊泰洞志的學田,「創置年深,田鄰豪戶,日朘月削,包占入己,不復可究」。平江府學與陳煥兄弟的學田官司(以下簡稱「陳煥案」),是目前所能見到記載最為詳細的學產訴訟。陳煥、陳焯兄弟先是承佃平江府學位於常熟縣的一批學田,後來趁地利之便,又陸續侵佔周圍學田。教授汪泰亨於紹定元年(1228)向平江府反映,請求官府協助處理,但陳家兄弟不肯退讓,反而頻頻出招與府學纏訟不已。
涉及學租的紛爭也不少,大部分原因是承租者不交學租。如平江府學在淳祐十一年(1251),有租佃者以田租已納淮東總領所為由,不肯交租給學。容縣縣學於端平元年(1234)時,雖然得到郡守撥給的十三處沒官田,歲增租米四十餘石,但結果卻是「佃戶不輸者亦多,往往巨室頑民負固,不能一一如期」。崑山縣學也是如此,亦有豪民「莫肯輸納」學租。至於房廊賃金的糾紛,如慶元府學在淳祐八年(1248),因學租收益日漸減少,經學職人員調查,發現原額早已「十損七八」。進一步追查,才知竟是「掠錢人與賃戶轉相買囑,巧立名色,易見錢為舊會,遂致二膳菲薄」。
二、學產紛爭的當事人
學產紛爭當事者的身分為何?先就學校而論,現存學產紛爭案件以地方官學為多,書院案件較少且幾乎皆為官立書院,私人書院的案件相當罕見。究其原因,或許是地方官學、官設書院都是官方教育機構,案件較容易被記載於學校記文、地方志與碑刻等文獻,故多能存留至今。私人書院產業大多屬於私人,登記在個人名下,產業紛爭屬一般民產紛爭,較不易留下紀錄。
另一項原因,可能與官學、書院在宋代的發展歷程有關。宋代私人書院自南宋中期慶元黨禁後,才逐漸蓬勃發展,存在時間較官立學校短。較有規模的書院又多受官方支持,或由官方直接或間接主持,意即「書院官學化」。故私人書院規模泰半難與官方學校相比,或許也正是新興、規模較小此二因素,使得學產紛爭紀錄較少。
與學校發生紛爭者又為何人?他們的身分相當多元,先就承佃者來說,學田因由租佃者耕作,有時佃者會侵佔承租學田。蒲應龍於景定五年(1264)為興安知縣,上任後重修縣學,並把六百畝廢寺田轉作學田,但結果卻是「豪右朝朘夕削,存者亦荒茀弗治」。居住在學產附近的鄰人,有時也會侵佔產業,如南劍州州學的射圃,「淳熙初承詔所創,未幾移于櫺星門之西,偏深僅踰三十步,士以不獲展布為恨。而舊圃既廢,居民蒔為園蔬,鑿為池沼,始而僦,久而半為世業矣」。
除了佃戶、居民等尋常百姓外,大多數紛爭者是地方上的地主與勢家,即豪強、官戶、士人、僧道等人。豪強引起的紛爭,如隆興府靖安縣學,「邑舊有學田,為豪家侵佔」。常州州學,「學田占於巨室」。饒州州學,「故有邸舍,為富民冒占者數年」。慶元府學的昌國縣沙岸田,亦被豪民李昇甫等佔據。鎮江府學位於丹徒縣丹徒鄉的贍學蘆場,南宋初年曾遭豪民聶宗義侵佔,南宋末年又被豪強趙一飛佔據。
官戶、士人與學校的關係較為密切,理應支持興學,但他們侵佔學產的情況也不少。秀州州學,「有蘆場五百畝,為權貴所奪」。安溪縣學,「詎意納粟鶡弁(武官),狡焉肆寇攘之謀,假竊勢家,憑陵善類,席捲學租,奄為已物」。嵊縣縣學和龍溪縣學,也曾分別發生學產遭官戶隱蔽,以及釋菜田被官戶强佃的情況。
僧道在宋代地方社會具有相當勢力,他們與學校間亦有學產紛爭,如嘉興府學學田,被「豪民及浮圖冒占殆數百畝」。學產被道士侵佔的案件,如袁州分宜縣學,「舊學在縣東三十五步,為老子之徒因邑宰不治,奪而居之。天厭異端之害道也,今煨燼為瓦礫之區」。
學產也有遭軍兵侵佔之例。如撫州州學於慶曆興學時創立,經英宗治平三年(1066)與徽宗崇寧、大觀年間擴增後,已具相當規模。但「建炎盜起,郡宿兵於城,營壘於學舍,盜平而學廢矣」,到紹興七年時才重建恢復。汪喬年於紹興初年任池州州學教授時,「池兵火之餘,庶事草創,時沿江猶未解嚴,戍兵往來類多,託宿于學,生徒解散,學官備員而已」。鎮江府學,「建炎初,學舍盡廢而為倉囷,獨留廟宇以處士,雖經兵火幸不及焚。已而又為屯兵所據,倉官又撤其餘以營廨舍」。丹徒縣學,「渡江初,郡適當兵衝,學宮壞為壘舍。紹興己未,廟復毀」。除建炎、紹興初年,學產常遭軍兵佔用外,南宋末期抗蒙戰事時也有類似情況發生,細節留待下面章節敘述。
三、學產紛爭的起因
學產紛爭起因實有不同。就學校而言,多是辦學經費日漸短缺,清查學產才發現產業已遭他人所侵。如嘉定縣學,「士廩不繼,尋訪田籍,漫無可考」。福州州學,「歲月滋久,學田寖虧,庖廩不繼」,乾道元年(1165)清查後,竟有多達二十三處的學田遭到侵佔。
學校清查學產時,有些紛爭者非但不承認,還會到官府指稱該項產業為己所有。如秀州州學學田被「彊有力者」租佃,並勾結胥吏少納學租。州學清查學產,該人卻說田產已是「售為己業」,州學只能與其對簿公堂。仙居縣學位於慶雲鄕彭溪山的學田,陸續遭佃戶與豪民侵佔,縣學於該地舉行經界時趁機清查,佃戶章四等人卻逕赴官府,聲稱這些產業為自己所有。
此外,亦有不少學產紛爭是因他人認為田產當屬己業,不該為學校所有,故向學校反映或直接到官府控告。宋代地方學校產業來源多途,其中有部分並非官府既有的官田,而是沒收他人田產而來。宜黃縣學,「先是,賢師帥因寺之廢者、吏之籍沒者、訟之兩負者,收其田租,俾贍用」。福州州學於北宋元豐初年孫覺任知州時,「會福安寺僧犯法籍沒其田,請於朝以資養士,凡田在閩、侯官、懷安、永福、長樂五縣,收租凡千二百斛緡」,南宋時又得到寧德縣的「浮屠氏田十三頃六十有二畝」。滕元發知鄆州,「學生食不給,民有爭公田二十年不決者,元發曰:『學無食而以良田飽頑民乎?』乃請以為學田,遂絕其訟」。
這類學產雖然是官府撥給,卻很容易發生產權不清楚的情況,進而形成紛爭。景定五年,紹興府籍沒犯罪吏人俞汝賢田產,轉撥給紹興府小學充作學田。學校與佃戶正當重新更換租佃契約之際,竟有不少人向學校反映或至官府提告,認為其中的某些田產為己所有,不該被轉充學田(因紛爭者眾多,為求行文方便,以下統稱「紹興府小學田案」)。籍沒田產或許本來就存在產權不清的問題,被沒收轉作學田後,紛爭者並不會就此罷手,問題也隨之而生。
尤其,有些學產原本已是爭訟不絕,轉為學田反讓學校無端捲入紛爭。彭運成任潼川府學教授時,「郡有江磧,歲久化為沃壤,豪室擅其利,至交訴於訟庭,有司奪鬻焉」,他用學廩的結餘買到此項田產,但豪家並不因該田變成學田就罷休,依舊千方百計伺機侵佔。鎮江知府錢良臣於淳熙年間(1174-1188),將郡人楊靈年與因勝寺爭訟不已的一千三百多畝沙田,轉為府學學田。三十五年後,因勝寺僧仍舊不甘,藉故再度上告官府,企圖索回沙田。原本官府將纏訟已久的田產撥給學校,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藉由撥田興學此一美事,可以平息訴訟,有時卻無法如願,反倒成另一件爭訟開端。
學產的土地性質、地形因素也會引起紛爭。學田多採定額租,有些土地原本品質不好、產量不高,時日一久後,土地品質經開墾逐漸獲得改善,產量也隨之提高。學校想要增加學租,卻引起承租者不滿,如鎮江府學在金壇縣的湖澤地,「經界行於潦浸之後,以茭葑地定租,畝出錢僅二十餘。歲久茭葑爲膏腴而租猶故,官沙諸莊在江渚者又日朘於潮,以故食常患於不續」。府學想要提高租額,但受到諸多阻礙,最後方在知府親自出面處理下,承租者才同意接受增租。淳熙四年(1177),秀州州學取得位於麟瑞鄉的五百多畝柴蕩,「或樵或租,所得尚薄。越五六年,地力日盛,根苗滋益繁,延袤數里,蔥蒨彌望,為蘆而當錢之百者萬束,而薪芻不預焉」。州學雖欲增租,卻遭遇到一連串困難,甚至差點失去產權。
不少學田最初是一片荒蕪,招人租佃開墾後逐漸有成,承佃者卻隱瞞開墾情況,試圖避免多繳學租,這時就會衍生紛爭。「陳煥案」中,陳煥兄弟原先承佃平江府學一百五十餘畝蕩田,後來又陸續將茭蕩圍墾成田,計達六百二十餘畝,但這些新生學田並未與學校立契納租。等到府學上告,官府處理時又清查出近四百
七十畝的無主土地,可見陳煥兄弟隱匿高達一千多畝的學租。
除了學校與士庶地主、百姓間學產紛爭,這些紛爭者彼此也會相互爭奪學產。如黃榦(1152-1221)任新淦縣令時,就有官戶強取學田承佃權,反遭原佃戶告官的情況。這些案件尤以剗佃為最多,如華亭縣學於嘉熙二年(1238),發生原佃戶李安國與剗佃者許贇的爭佃案件。166有些剗佃官司還纏訟許久,學校深感困擾,此時學校會把學田收回另行招人承租。景定五年,慶元府學的鄞縣海塗田,「土民鄭椿與育王大慈寺僧俱欲增租承佃,互相爭訟」,後來就在提刑司幫助下收回學田,再行招募民戶租佃。平江府學的崑山縣全吳鄉學田,原先由韓蘄王府幹人郁明承佃,但「朱仁嫉其花利入己數多,節次陳論韓府品官形勢之家不合承佃,互爭論訴,久年不決」。府學不堪其擾,打算另行招租,教授倪千里遂以「韓府既不當佃。其朱仁係浮浪不根之人,初無產業,止緣豪猾十餘輩資給,使令出名爭佃」的理由,向提刑司請求協助收回學田。(以下簡稱「郁明朱仁案」)
有時收回學田後,紛爭並未了結,反讓學校變成被告。鎮江府學位於金壇縣登榮鄉的學田,原先是由馬彥明承佃,寶慶三年(1227)知府馮多福因他人剗佃之故,要求馬彥明退佃。馬彥明心有不服,自此之後紛爭就無間斷,府學不勝煩擾下,向官府請求將該田「拘入本學,自行耕作,以絕爭訟」。馬彥明仍不罷休,又以鎮江府學侵奪己產名義,向官府提出告訴。
四、學產紛爭案件的分佈與時間
整體而言,現存宋代學產紛爭案件,就時間分佈來說,南宋多於北宋;以地區而言,南方也多於北方,尤其以東南地區為最多。雖然影響案件分佈多寡因素很多,但應與當時教育發展、學產建置情況有密切關係。宋代州縣官學在北宋三次大舉興學期間多有建置,其間雖受建炎兵火影響,但到了高宗紹興年間已恢復舊觀。可惜就目前所見,在此之前的學產紛爭案件相當有限,記載也多半簡略。
學產紛爭記載多是南宋中期以後,晚期尤多,案件內容亦愈來愈詳細。現今宋代學產經營、管理弊病相關研究,也多以南宋中晚期案件作討論。推究原因,一是現存有關宋代地方社會史料,南宋遠比北宋豐富,探討宋代地方社會的研究也多以南宋為題。二就設立時間來看,地方官學自北宋仁宗起開始廣設,若以慶曆興學到北宋亡國(1127)計算,其間不到一百年。自南宋紹興和議,地方學校逐漸恢復,到至元十三年(1276)宋恭帝降元,南宋興學超過一百三十年。學產設置時日一久,弊端自然增多,產生紛爭可能性亦高,故南宋學產案件多於北宋實有合理之處。
三從學產來源而論,由上述討論可知,北宋學產來源主要是由中央主導,下令地方官府撥田給學。到南宋時,由於財政吃緊與耕地有限,朝廷直接撥田給學的情況減少,學校改以多重管道取得學產,也因此較有可能取得具有爭議的產業,紛爭可能性也變高。最後,就學校與學產數量來說,南宋疆域小於北宋,但南宋州縣官學的發展絲毫不因此遜色。尤其自南宋中期起,書院逐漸興盛,紛紛仿效官學以設置學產方式支持日常運作,故南宋的學產總數應不會與北宋差距過大。尤其理宗朝時,無論官學、書院皆進入一波興學高峰,在此風氣下,官府不慎取到爭議田產,充作學校產業的可能性變多,這也造成學產紛爭案件的增加。
探討學產紛爭分佈地區,受到史料限制頗大。筆者已儘可能蒐集學產紛爭案件,目前所見是南方多於北方,且以東南地區案件為最多。探究原因,除是年代久遠、史料散失已多等因素外,就教育需求而論,宋代東南地區因為人口較多,尋求教育的人數也增加,又因文風鼎盛、科舉競爭激烈等故,對於學校的支持度亦較高,故學產數量應理較其他地區為多。其次,從經濟發展狀況來看,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當較有能力設置學產。自唐中葉起,經濟重心轉移至南方後,東南地區逐漸成為全國富庶之區,挾此優勢下,東南地區的學校發展、學產設置應較他處為佳。由於此地區的學產豐厚,紛爭較多也是合理之事。再者,宋室南渡後,北方人口避難南來,人口快速增加,造成農村耕地不足,原已人口稠密的東南地區,此一現象更為嚴重。農地不足下,士庶地主、百姓對於田產的需求度日增,土地紛爭也隨之變多。因此,學校身處此大環境下,管理學產更為困難,紛爭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