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 人文組首獎】
在民主社會,執政者的私德是否重要?
汪旻寬(哲學系碩士班)
一、私德與公德
「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這是《論語‧為政篇》的第一句話,帶出了華人傳統對於執政者「以德治國」的期待。這種期待不只是對於公領域的道德,更延伸到私領域,構成了人們對於執政者「私德」的要求。然而,這種觀念形成的背景並不是民主社會,在我們今日的民主社會中能否依然適用,就是個值得反思的問題。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回答一個更基本的問題:是否真的有「私德」和「公德」的區分?就字面意義而言,這兩者的差別應該在於「作用對象」的不同:「私德」所作用的對象是私人關係,「公德」所作用的對象是非私人關係。不過,這樣的區分似乎還是不夠清楚,因為我們可以想像有些德行在這兩種關係都有可能出現;比如誠實,人可以對家人誠實,也可以對陌生人誠實。對這個疑問,可能的處理方式是:對家人的誠實是私德,對陌生人的誠實是公德。如此一來,就不需要堅持特定名稱的德目必定要是私德或公德,而是可以視情境脈絡來予以界定。
在這個界定下,某種德行之所以為私德,是因為其作用在私人關係中;而在非私人關係中,類似的性格傾向可能就會是公德。比如「孝順」是感念父母養育之恩,可以對應到「感恩」;而「專情」是信守對情人的承諾,可以對應到「守信」。這種理解引發了一個新的問題:「私德」和「公德」在本體上是否可以區分?而這個問題是討論「執政者的私德是否重要」的重要基礎:如果這兩者在本體上無法區分,則私德的狀況就會直接影響到公德;又,因為我們看重執政者的公德,所以也應該看重執政者的私德。
對此,前述華人傳統的觀點正是認為兩者在本體上無法區分。不只是古代的儒家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說,近代的儒者梁啟超也在〈論私德〉中引用孟子的話:「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善推其所為而已矣。」進而認為「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這種觀點把公德視為私德的延伸,而使私德成為公德的前提。更甚者,這種觀點也能在西方找到強力的哲學傳統來支持。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人的靈魂被分為「智慧、勇氣、節制」三個部分,這些部分都不只是個人的德行,也關乎個人在城邦中的作用;比如衛士階級必須要有勇氣來保衛城邦,而執政者必須要有智慧來統治。這些觀點從道德心理學的角度出發,認為私德和公德往往是相似性格傾向的不同表現,即使在語言上可以區分,但在本體上卻是密不可分。
然而,當代的自由主義對此可能有不同看法。羅爾斯(John Rawls)在《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中指出: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存在著既定的「合理多元事實」,即基於不同道德理論或宗教學說而產生的深刻分化;對此,需要找到公共可接受的政治正義觀來提供容忍的基礎,進而使得多元價值的共生共存成為可能。對於公民和公職人員而言,這種政治正義觀表現為「公共理性」,用以處理公共領域的事務。此外,「公共理性」不能訴諸特定的道德理論或宗教學說,而是必須基於公共可接受的政治正義觀來進行判斷。舉例而言,在「墮胎問題」的爭議中,不同的道德理論或是宗教學說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可能也會展現出不同的「私德」;但「公共理性」要求我們從公共的政治價值來進行判斷,像是「對人類生命的尊重」和「對女性平等性的尊重」。由此觀之,「公共理性」提供了我們私德以外的公德來源,讓我們可以不需要依賴私德,而是從政治生活的角度來建立公德。如此一來,確實可能存在著不來自於私德的公德,而使得這兩者在本體上可以區分。
進一步言,上述兩種觀點反映出了對德行養成的不同理解:前者是自然主義的觀點,指出德行的養成和人原先的性格傾向有關,後者是人文反思的觀點,指出德行的養成和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思考有關。對此,本文認為兩者都捕捉到了德行養成的重要面向;而我們可以同時接受兩者,進而肯定德行的多元來源:公德有可能是從私德發展而來,也有可能是從反思而來。因此,討論「私德是否重要」的問題可能涉及公德,但不能把兩者劃上等號:有私德的人可能從中發展出公德,但沒有私德的人也可能反思出公德。基於這樣的理解,本文認為:在民主社會,執政者的私德並非必要,但是具有工具價值。
二、私德的價值
如果公德的來源未必是私德,則我們就不應該認為私德必然是公德的前提,而主張執政者應該以「修身為本」的資格論也會隨之瓦解。儘管如此,資格論者可能還是會退一步主張:因為私德好的人可以透過延伸私德或是反思來養成公德,而私德差的人少了其中一種養成方式,所以有更高的可能公德不佳。
然而,這種訴諸可能性的理由不應該成為用來排除執政者人選的指標。舉例而言,即使心理學的研究指出,童年被家暴的經歷可能引發暴力傾向,所以有這類經歷的人比其他人多了一種誘發暴力傾向的因素,進而有更高的可能有暴力傾向,我們也不會認為應該排除這類人當醫護人員。因為就算他們失去了從家庭習得愛與關懷的能力之機會,也可能從其他地方習得這種能力;而我們只需要確認他們有沒有這種能力即可。同樣的道理,即使私德差有可能引發公德差,我們也不應該排除私德差的人當執政者。因為就算他們失去了從私德發展出公德的機會,也可能透過對社會生活的反思來養成公德;而我們只需要確認他們有沒有公德即可。進一步言,我們之所以應該冒著多一種可能性的風險,接受私德差的人成為執政者人選,正是基於民主社會尊重合理多元的價值:如果我們否定私德差者成為執政者人選的資格,就是在政治的場域主張一種「德行應該以私德為根源」的道德學說,而排斥了其他類型的人格養成方式,違背了政治正義觀的理想。
資格論者的最後抵抗,是從道德動力的角度出發:私德好的人有內在的道德動力去遵守道德,所以比較能「不欺暗室」;而私德差的人缺乏內在的道德動力,會讓社會付出比較大的監督成本。此外,外在的監督難免有疏漏,私德差的人會讓社會承受更大的道德風險。因此,為了避免這些成本與風險擴大,我們不應該讓私德差的人擁有權力。
然而,這個觀點並不契合民主社會的制度設計。英國歷史學家艾克頓(Lord John Acton)曾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民主社會理解到了這個道理,所以設計了各種權力分立的制衡機制。這種制度的設計理念是:不論私德好壞,擁有權力之後都有腐化的可能;所以應該把權力分散到各個機關,進而產生制衡與監督的效果。在這種制度設計下,任何執政者都需要接受同樣的監督,並不會有監督成本上的差異。至於道德風險的問題,一方面,上述「權力使人腐化」的看法指出了:任何執政者都有很高的道德風險,所以私德好者的道德風險並不會比私德差者低太多。另一方面,誠如前文所述,「多一種可能性的風險」並不是排除執政者人選的好指標;在這種風險沒有真正損及公德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排除私德差者擁有權力。
綜上所述,不論是從可能性的推論,還是道德動力的角度,都無法論證出私德是成為執政者的必要條件。然而,這並不代表執政者的私德對社會毫無意義,本文認為執政者的私德對社會仍然有工具價值。首先,誠如前文所述,私德是養成公德的來源之一,而且能提供遵守道德的內在動力,所以具有促進養成與遵守公德的工具價值。
再者,執政者的私德也可能在特定的社會脈絡中被賦予特殊的價值。舉例而言,如果人民把執政者視為道德典範,而且會效法執政者的德行,則私德就會成為另類的施政項目,具有影響社會風氣的工具價值。而如果人民就是會參考私德的狀況來投票,則私德就會成為選戰重點,具有影響誰會當選的工具價值。這些工具價值雖然不在理論上伴隨著私德,卻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民主社會:因為民主社會的狀況特別容易受到人民偏好的影響,所以即使私德不是成為執政者的必要條件,但只要人民認為是,執政者就必須配合演出;否則不但可能造成不良的示範效果,還可能因此而敗選,無法實現任何政治理想。由此觀之,執政者的私德可能基於社會脈絡而變得非常重要。如此一來,「執政者的私德是否重要」這個問題就無法簡單以「重要」或「不重要」來回答,而會牽涉到社會中人民的價值觀。
三、私德的迷思
以本文前面的討論而言,回答「執政者的私德是否重要」這個問題的基本意義,就是回應社會上對於這個議題的爭論,即指出爭論雙方各自的問題:主張私德重要的人不應該忽視公德可能有私德以外的來源,而主張私德不重要的人不應該忽視私德有工具價值。不過,我們可以在這個基礎上繼續追問:在怎樣的民主社會中,執政者的私德有重大的工具價值?而這樣的現象合理嗎?換而言之,本文不只想探問執政者的私德在客觀的社會環境中是否重要,也想探問執政者的私德是否「應該」是重要的,進而對客觀的社會環境進行反思。誠如前文所言,民主社會所追求的價值是尊重多元,而制度設計上也不重視私德;然而,為什麼有些民主社會的人民非常看重執政者的私德呢?首先,文化傳統對此可能有很大的影響。比如前文提到華人傳統所看重的「以德治國」,這種觀點不只期待執政者處理
公共事務,更期待執政者展現人格特質,進而以「風行草偃」的方式來感化社會。再者,媒體的報導方式也可能助長這種思維。因為報導私生活比報導政策更沒有知識門檻的問題,所以對媒體而言,以私生活為報導題材是比較輕鬆的選擇。如此一來,如果社會中的人民關心執政者的私生活,媒體就會更樂意報導這類消息。而如果這種狀況嚴重,就會排擠到關於政策的報導,造成報導資訊聚焦在私生活,進而助長人民對執政者私生活的關注與討論。
然而,本文認為這些社會狀況阻礙了人民和執政者雙方的自由,是應該被反思與批判的。先以人民方面而言,把執政者視為道德典範的觀念所隱含的思維是:人民不應該擁有自己對道德的價值觀,而是應該跟隨著執政者;如此不但可以避免錯誤,而且可以讓社會更為穩定。但以民主社會的理念而言,社會中的合理多元價值觀不但是可以被接受的,而且未必比執政者的價值觀差;更重要的是,民主社會不把社會的穩定建立在道德價值觀的統一上,而是建立在公共可接受的憲政原則之上。因此,民主社會把執政者視為「公僕」:要求執政者按照憲政原則來施政,但不要求執政者提供道德典範。就此而論,儘管有些社會在制度上成功轉型為民主,但人民的觀念中還是留存著威權時代的思維,所以才會繼續把執政者視為道德典範。不過,民主理念已經在各方面肯定了人民形成道德價值觀的能力,只是在文化傳統與媒體引導的作用下,人民還是被籠罩在威權典範的陰影下,所以才會更加猛力地去批評執政者的私德,卻沒有意識到自己其實已經自由了。由此觀之,人民對執政者私德的看重是民主轉型不完全所留下的問題;儘管並沒有以強制力來直接阻止人民擁有自己的道德價值觀,卻造成社會價值的迷思,間接阻礙了人民形成自己的道德價值觀。再以執政者方面而言,儘管人民仍然傾向於把執政者視為道德典範,但民主社會的人民也同時有著各種價值觀,可能在媒體的協助之下從各種角度批評執政者的私德。然而,人民和媒體對私德的看法未必真的有助於促進道德。因為在私德的領域中,存在著許多複雜的情境因素,而這是以「文化傳統」或「社會通念」為基礎的社會討論所可能忽略的。舉例而言,「孝順」在華人社會中是重要的美德,但除了養育之恩,人和父母之間可能還有其他的情感,比如受到暴力管教的童年陰影,就是個在社會討論中可能被忽略的情境因素。退而言之,即使社會討論涵蓋了所有的情境因素,所得出的主流聲音也可能只是社會中特定群體的價值觀。舉例而言,「專情」也被華人社會視為美德,但在感情關係中,發展其他感情的可能性是否違反對情人的承諾,其實也可能因為不同的當事人而有不同的答案。正是因為道德問題的討論涉及許多因素,而且很難找到被所有人所認可的答案,所以尊重合理多元的民主社會並不會預設特定的道德理論,而是以公共可接受的憲政原則來建立社會環境,讓人民在這個場域中追尋與構築自己的道德價值觀。而民主社會的這種理念不只適用於人民,也應該適用於執政者:我們不應該以人民看重的特定「私德」來約束執政者的道德價值觀,而是應該把自由追尋價值觀的空間還給執政者。
綜上所言,本文認為看重私德是民主轉型不完全所造成的現象,這種現象詭異地綑綁著人民與執政者,讓雙方都難以擺脫對方的束縛:人民難以擺脫威權典範的陰影,而執政者難以擺脫人民對私德的批評。這種束縛阻礙了人們追尋與構築道德價值觀的自由,是尊重合理多元的民主社會所不贊同的。因此,本文認為即使執政者的私德在客觀的社會環境中可能是重要的,但以民主社會的理念而言,執政者的私德不應該是重要的。
評論意見
在此篇論文中,作者先說明並澄清為什麼這個題目值得反思,因為執政者最重要的德行應該是「公德」,但如果私德與公德之間的關係是密不可分或者互為因果,那麼執政者私德的重要性當然不言可喻。然作者從來源論與資格論兩方面進行精闢的分析,得到「在民主社會,執政者的私德並非必要,但是具有工具價值」的結論。此篇論文最精彩之處在於第三部分澄清執政者私德的迷思,從多元價值的觀點來說明,任何證明私德攸關執政品質的理論其實都是值得再進一步地深思,且不以特定的私德觀點限制執政者可能是非常重要的。由於此篇論文論證架構非常清楚,且能夠以適當的實例輔以說明其主張,得到許多評審委員一致推薦,得獎乃實至名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