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出社會
隔天我就照蔡常務董事的指示到嘉義中連貨運營業所報到,第一個被安排的工作就是,天天要值夜,南北連串式貨運的工作是白天收貨,晚上貨車來載,貨車有兩項工作,先把別所送來嘉義的貨卸下,然後嘉義所要送別所的貨由同車載走,等一下南來,等一下北來,整個晚上都是南來北往的貨車。值夜的工作是要把卸下的貨點清然後簽名,還要把送走的貨點交給綑工(隨車工作人員),不到一個月就丟了一個紙包(內是一條西裝褲的布料),在民國四十三年左右,布莊所定的最多是一套西裝的布料。丟了,公司一定要我賠,隔了二個月又丟一件,一年內丢了四件,一件大概要賠二、三佰塊,因為值夜所以皆睡白天。
丢了四件以後,我就不甘心,雖然上床去睡,但還是全心在注意他們到底在搞什麼鬼、耍什麼花樣、玩什麼把戲、弄什麼名堂、使什麼手段。果然被我發現,一個三輪車夫把一小包藏在一大捲的皮革裡面,我看他三輪車要騎出去,我馬上從半樓上跳下攔住那部三輪車,從皮捲內搜出那小包,要他簿子拿出來看有無登記,果然沒有登記,我當場就把這事掀開,揭露出來,主任、那位主謀課員也在,那位課員趕快出來打圓場,平息這件事。
以後,就不再發生類似的案件,但事隔幾個月後發生一件更大的事件,是一位司機下車時,把他的手提包掛在我辦公桌上面牆壁的釘子上,就上去睡覺,上下貨全弄好了,他下來,手提包拿走,車子開到斗六營業所時打電話回來說,小提包裡面七千多元丢了,後來總公司派業務課長來調查,判定司機跟我兩人各賠一半,三千多元,為什麼他們會這樣做?原來是要把我趕走,因為我是他們的眼中釘、肉中刺、心中針。
再沒幾個月總公司來文把我調回修車廠保管修車工具,當有空時我想學習開車,就去申請「學習駕駛執照」,有了執照以後,我就利用夜間沒有人來往時練習開車,被公司發現了,說我違反公司規定要免職,就被開除了。
之前我暗中去打聽的結果,原來是課員、主任與司機均為一丘之貉、沆瀣一氣、臭味相投、志同道合、同流合污的一群,互相勾結、狼狽為奸、上下其手,將大批貨物不入營業所,直接叫司機去工廠載,也直接送到收貨者,不入帳對方營業所,所得三人均分。
◎服裝採購引起滿城風雨
詢價時我出差,蔡組長代理,他就將詢價公文原稿拿去和其中一家廠商談:「我把幾家詢價廠商的資料給你看,你給我八十萬元。」那個廠商接過來看一看,知道是哪幾家後,公文就還給蔡組長,說:「我再研究看看。」實際上那個廠商不想給,因為他有一位調查單位退休的科長當他的顧問,蔡組長看那情況,就講整個採購案他可以控制。
那個廠商當然會連絡公文上的那些廠商,詢價單都填高一點,我出差回來那些詢價單要報省府,我又有看到,這是個正常的公文往來,我也沒有特別留意,甚至詢價的公文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寄出的(因為我沒有看過這個公文),要訂預估底價前,定價人員為慎重起見,再一次詢價,蔡組長就故意拿一些廠商的名單給訂底價的人(當然蔡組長有事先跟這些廠商聯絡故意訂低一點)要破壞這次的招標案(其中一家上海西服社是他的同鄉)。定價人員按蔡組長所提的名單,詢價的結果都很低,只有一家高一點將近一千一百萬,其餘都是六百多萬、七百多萬、八百多萬,預算是一千兩百萬。上面跟有關人員協商的結果要跟聯勤軍服社議價,當然定價的人一定採他們詢價最低的來訂,報審計處核定法定底價時,當然不會高於預估底價。
就這樣議了六次,當然底價也調整六次,最後以將近一千一百萬議成,因為這個案很複雜,所以訂合約時我們就訂得比較嚴格,另加上一些條件:一、不得轉包,二、逾期一天罰千分之三,三、每個員工個別驗收(以蓋章為準),四、布料與樣本相差百分之五以上要依規定罰款(問題是出在聯勤軍服社違法轉包)。
交貨了,付款完畢了,蔡組長沒有拿到錢就唆使烏日分局來的那位巡佐檢舉,為什麼知道是這位巡佐檢舉呢?因為有一次他在辦公室眾人的面前展威風說:「我們檢舉都不親自寫,皆叫小朋友代寫。」他不知這位廠商的顧問是調查單位的退休科長,要看檢舉信是易如反掌。
蔡組長怕露出馬腳,特別交代廠商派人來找董事長,說要看資料,請董事長交辦下來,然後要有人來看。董事長真的交下,說民代的兒子要看資料,我就交代經辦人看他要看什麼資料就給他看,經辦人猶豫一下,我說沒關係(我認為沒有什麼祕密),因為我不知那件公文是什麼,我從未看過,而且已經是過去式,後來我要找也找不到,大概歸檔以後被蔡組長拿走了(因為後來他被調文書組長)。
很諷刺是第一位進看守所的人,竟然是激烈推薦這位巡佐的副總,第二位是建議任用他,也正式任用他的主任。而這位巡佐還感覺很得意的樣子,那位分局長來霧峰的目的是容易表現及拉關係(霧峰是省議會所在地〉,最後還升到警務處副處長,到現在連一通道歉的電話都沒有,也不敢再見到我,而這位副總又被董事長吸收靠攏他們,他還不知道董事長當初運用監委的目的是希望將罪移給我們兩個,不要讓總經理被收押,因為怕總經理把實情講出來,如果講出來他是跑不掉的。一方面與調查單位互相交結,調查員的親戚挪用公款之事不揭發,而調查單位不調問他,實際本案最後的主導權是在他,因民代的兒子都找他,只是公文不用到董事長批,事務性的公文總經理就要批掉,他表面上是為總經理,實際上是為他自己。
認真做事的人被不做事的人修理,不貪的人被貪的人整。因為不做事的這些人再想升大一點,可用嘴巴指揮別人,好威風、好有面子。怕別人表現比他好,所以表現好的人,他就想辦法去整他。貪的人怕自己犯罪,就用盡辦法將罪設計給別人,所以一國元首也好、機關首長也好,要有知人之明,應能知人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