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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作者:黃秀蘭
出版社:印刻
出版日期:2024-04-08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普通級/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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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目前評分: 評分:
圖書名稱: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內容簡介
影視產業人士必備!綜覽影視產業環節。
吳洛纓|資深編劇|、林昱伶|大慕影藝執行長|、聞天祥|資深影評人|、蔡銀娟|導演|──專序(依照姓氏筆畫排列)
王師|牽猴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呂蒔媛|編劇|、吳青峰|創作歌手|
於蓓華|公視節目部經理|、魏德聖|導演|、蕭雅全|電影導演|
──推薦(依照姓氏筆畫排列)
本書洞察台灣影視產業之發展實況,根據實務上的合作架構,從劇本開發、資金募集、主創團隊建置、真人真事改編、影片拍攝製作、影視配樂委製授權、行銷發行、海外代理及IP開發等各個重要環節,深入解析影視作品之智慧財產權內涵、導演/編劇/製作公司/投資人/發行平台各方間的法律關係,與影視合約之權利義務及談判策略。援引國內外重要之影視時事爭議、法院訴訟經典案例,輔以淺顯易懂之圖解,以深入淺出的文字剖析影視實務上常見之法律迷思,以期協助產業茁壯成長,建立良好的市場機制,促使影視作品順利問世,永久流傳。
‧梳理影視產業授權諸多合約陷阱與法條,援引案例解析著作權法裡各種判決,並佐以圖片解析,釐清複雜的法律條文。全方位解析影視產業方方面面。
各方好評推薦(摘錄)
與製作出好作品同樣重要的,是建立起建全、透明的法務系統與財務流程。其中最核心的,便是著作權相關領域。產業人士應該人手一本,反覆翻讀。——王師
智財項目與細節多如牛毛,很高興對於智財包山包海的這本書出版了(AI相關著作問題都談了),影視相關產業的人都該人手一本,當聖經來用。——呂蒔媛
在閱讀這本書的過程中,我總是想,如果小時候可以接觸到這本書,早點開啟對版權的意識,我的人生會不會不一樣呢?——吳青峰
本書中深入探討影視產業中著作權的各個層面,從法律框架到創意保護,從商業投資的模式到新興媒體的影響。不只釐清觀念、對權利義務的標定,更以諸多近三年台灣影視業的案例做說明,讀來格外親切有趣。——吳洛纓
知識能帶給我們力量,在娛樂內容的產製過程中,若能透過這本書更有條理與脈絡去學習,除了減少合約可能的爭議,更能保護自己、無後顧之憂為理想的作品努力!——林昱伶
集結近年業界各類型實務合約樣態,從合作法律關係、改編授權、談判策略,爬梳各種內容案背後成案脈絡,洞悉見解也釐清盲點。衷心推薦創作者、製作方、發行商、出版商、平台投資方,把這本書當成必讀的功課。——於蓓華
影視界很小,影視要面對的世界卻很大。⋯⋯書中旁徵博引各類實例,證明相關課題就在身邊上演。別說是遇到類似狀況者,可奉為圭臬;即使吃瓜群眾,也能從耳熟能詳的作品及其引發的爭議,驚覺自己站對還是選錯了邊。——聞天祥
我也跟許多創作者一樣,曾經有過許多跌跌撞撞、不為人知的挫折。但我期盼你可以避免我犯過的錯、吃過的苦頭,走上更順遂的影視創作之路。⋯⋯書裡觸及的,並不是一個個冰冷的法律條文,而是跟我們權益息息相關的重要叮嚀。那是一份用心的提醒,也是充滿溫暖的祝福。——蔡銀娟
一直到我成為被告之後,我才知道律師的重要性。建議大家好好看這本書,黃律師用很白話的方式,告訴很多不願搞懂那些法律名詞的創作人,如何保護自己,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魏德聖
蘭天律師是我電影與廣告工作的後盾,她的版權專業,給了我很大的安全感。而安全感是所有在第一線往前衝的人,最需要的背後支柱。——蕭雅全
(依照姓氏筆畫排列)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秀蘭
執業律師,影視產業法律實務經驗豐富,律師職涯30年,持續擔任金馬影展執委會、國家影視聽中心、文化局、影視製作公司、創意設計/音樂/編劇經紀公司、表演團體、唱片集團、知名導演長年法律顧問、文化部影視產業專業顧問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律顧問。累積深厚著作權法及兩岸合約案例經驗,長期協助影像導演與創作者處理智慧財產之授權協議及跨國/跨界合作。
目前擔任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致力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教育之推廣,任教於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及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台灣藝術大學傳播學院,講授【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經營【蘭天律師】FB粉絲專頁與官網,撰擬分享智慧財產權法律文章,演講教學寫作不輟。
目錄
推薦序
揚帆啟航之時/吳洛纓
影視圈的大寶典/林昱伶
法內理‧法外情/聞天祥
創作者的眼淚/蔡銀娟
推薦語/王師、呂蒔媛、吳青峰、於蓓華、魏德聖、蕭雅全
自序
第一章 影視產業合作之法律關係
一、影視製作合作架構
二、影視權利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法規
(一)影視作品保護之主體:人類與或AI?
(二)電影企劃書之法律保護
(三)影劇片名之保護方式
三、影視作品之著作權
(一)影視作品享有之著作權
(二)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三)電影之著作權結構分析
(四)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為不同概念
第二章 影視作品之原創與抄襲侵權
一、影視著作之原創性
(一)原創性意義
(二)影視作品之著作原創性
二、影視作品抄襲侵權之認定
(一)侵權要件
(二)實質相似之判斷基準:幾米繪本與江蕙歌曲MV侵權案
(三)影視作品侵權爭議
三、排除著作權侵害之情形與案例
(一)思想與概念不受保護
(二)平行創作:電影《無聲》與報導文學《沉默》
(三)電影抄襲爭議
(四)必要場景原則
四、面對抄襲之危機處理與談判
第三章 影視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出資聘人&職務著作
一、著作權歸屬—職務著作/出資聘人
(一)職務著作
(二)出資聘人
(三)職務著作/出資聘人之修法方向
二、鼎泰豐公仔人物(鼎仔)設計侵權案
(一)刑事訴訟—被告有罪
(二)民事訴訟—被告鼎泰豐公司及設計師連帶賠償
三、電腦程式委製侵權案─出資人利用權之範圍
四、委製合約之約定
(一)製作公司與創作者如何約定權利歸屬
(二)行政機關藝文採購之著作權歸屬
第四章 影視作品之授權與轉讓
一、影視作品之授權/轉讓
(一)授權/轉讓法律效果不同
(二)授權/轉讓之實務案例
(三)授權型態: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
二、授權合約之約定
(一)授權標的
(二)授權期間
(三)授權的費用
(四)授權範圍
三、授權與轉讓之選擇
(一)影視作品各項著作之授權或轉讓(產業慣例)
(二)權利保留─電影劇本《黑色追緝令》NFT侵權訴訟
四、影視作品製作實務:授權/轉讓之約定
(一)影視田調素材之授權與轉讓
(二)影視劇本之授權/轉讓
(三)影視拍攝製作之授權
(四)舞台劇使用動畫影片之授權
(五)孤兒著作之許可授權制度─紀錄片《大俠胡金銓》
五、美術著作侵權案
(一)展覽活動帆布主視覺圖案─改製環保袋爭議
(二)台灣設計展─新竹獸設計爭議
(三)漫畫《灌籃高手》續集侵權案
第五章 公共財與合理使用制度—影視實例解析
一、公共財
(一)公共財內涵
(二)利用公共財之創作實例
(三)取得公共財著作權利人授權之考量
二、合理使用制度
(一)制度定位
(二)政府機關、司法程序目的之合理使用
(三)國民知的權利─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
(四)學生受教權─教學之合理使用
(五)戶外場所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六)著作權法第53條視覺障礙版著作之合理使用
(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判斷準則
三、「註明出處」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四、影視製作合理使用之實例分析
(一)電影中拍攝知名電影的海報?
(二)劇組拍攝電視播放新聞之畫面?
(三)影集引用歷史事件影像畫面?
(四)同步拍攝演員與電視機播放的跨年晚會?
(五)電影中演員哼唱英文經典老歌?
(六)紀錄片拍攝合理使用範圍?
(七)鏡頭捕捉品牌名稱或商標Logo?
五、戲謔仿作是否能成立合理使用
(一)美國戲謔仿作判決─電影《脫線總動員》廣告侵權訴訟
(二)我國法院針對「戲謔仿作」合理使用之判斷
(三)歌曲〈帥到分手〉是否屬於戲謔仿作?
(四)立法政策上是否應採納戲謔仿作?
(五)美國戲謔仿作的案例
第六章 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影視侵權案例解析
一、著作人格權之內涵
(一)公開發表權
(二)姓名表示權(署名權)
(三)禁止不當改變權
二、著作人格權約定不行使/共享著作人格權
(一)著作人格權無法讓與或繼承
(二)著作人格權之例示約定
三、民法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
(一)肖像權、隱私權與著作權之保護衝突
(二)深偽科技與肖像權
(三)「AI孫燕姿」有無侵權
(四)AI虛擬主播之「肖像權」
(五)公開活動與隱私權之合理期待
第七章 劇本開發與編劇合約
一、劇本的權利保護
(一)劇本屬於語文著作
(二)劇本的範圍
二、劇本之著作權人:編劇、編劇群、編劇顧問、 劇本醫生?
(一)權利主體確認:單一著作或共同著作
(二)共同著作的權利行使
(三)編劇的署名權
三、編劇合約之簽署
(一)劇本備忘錄、合約簽署時點
(二)保密協議
(三)後續創作之優先議約權
(四)劇本之授權—《目擊者》電影劇本侵權訴訟
四、編劇酬勞與驗收標準
(一)編劇薪酬分潤方案
(二)美國編劇工會2023年罷工爭取薪酬調整與OTT平台分潤
(三)電影劇本《只有你》—編劇訴請酬勞案
(四)驗收標準與付款時程
五、退場機制
(一)合約解除與終止
(二)劇本開發合作終止之處理
第八章 影視作品之改編授權
一、改編之法律定性:著作權法「改作」
(一)改作的意義
(二)「改作」與「重製」之區別
(三)合理使用或侵權:安迪.沃荷《橙色王子》圖像爭議案
(四)衍生著作之權利歸屬
(五)「衍生著作」與單純之「獨立著作」差異
二、「改作」與原著「啟發」之關係
三、改編的多元型態
四、影視作品續集、前傳之改編
(一)《俗女養成記2》
(二)《做工的人》電影版
五、影視作品改編之合約談判
(一)「改作限制」之約定
(二)「優先改拍權」約定
(三)期權協議(Option Agreement)
六、改作侵權實例─劇本改編為《紫水晶的幸福》小說
第九章 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vs.原型人物授權
一、原型人物受保護之權利內容
(一)原型人物享有何種權利?
(二)民法上人格權之內涵
(三)逝者的權利保護
(四)被遺忘權與人格權之關係
二、影視作品之真實事件改編
(一)法庭訴訟真人真事之取材
(二)影視作品公開社會案件加害人之合法性
(三)社會案件改編影視作品之轉化
三、製作公司之法律風險控管
(一)製作公司的免責聲明或註明
(二)擔保條款
(三)過失與疏忽責任保險Errors and Omissions(E&O)insurance
四、原型人物之侵權爭議案
(一)中國電影《親愛的》:片商與原型人物之爭議
(二)美國電影《舞孃騙很大》求償訴訟案
(三)美國電影《美國黑幫》侵權訴訟案
五、原型人物之授權與例外
(一)原型人物之授權條款:合約條文例示
(二)授權之例外─「轉化」的創作界限
第十章 影視合約—導演&演員
一、書面合約的重要性
(一)「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單方或雙方簽署合約之效力
(三)電影合約擬訂之重要架構
二、導演合約
(一)導演合約之簽訂時點
(二)導演之「工作內容」
(三)導演之「工作期間」
(四)導演的「權利」與「決定權限」
(五)導演合約之退場機制
(六)影視導演訴訟案例
三、演員合約
(一)演員之權利內容
(二)演員合約之簽約主體與授權範圍
(三)演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章 影視配樂製作之法律關係
一、影視配樂製作與權利結構
(一)影視配樂之著作權
(二)編曲者之音樂著作
(三)音樂著作(詞、曲)之權利占比
二、音樂歌曲之管理權限與市場運作機制
(一)詞曲作者委託「音樂經紀公司」管理「音樂著作」
(二)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權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三)音樂產業上OP、SP之意涵
(四)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播授權主體
三、影視配樂之使用態樣與授權實務
(一)影視製作過程中使用音樂的態樣
(二)影視配樂之授權合約
(三)委託製作電影配樂之授權
(四)電影原聲帶發行:以影視製作公司委託唱片公司發行為例
(五)配樂授權合約之擔保條款
(六)影像與音樂之交互授權
(七)音樂公播侵權案例
第十二章 紀錄片製作與傳主權利
一、紀錄片傳主「授權標的」及「題材開發」
(一)紀錄片傳主之授權標的
(二)紀錄片之題材拍攝多元
(三)紀錄片之IP開發可能性
二、紀錄片合約之特殊條款
(一)傳主之「擔保條款」
(二)多方簽約之連動關係約定
三、紀錄片之素材使用、場景拍攝
(一)引用他人影片、音樂
(二)引用新聞報導
(三)拍攝捷運、社區場景
(四)拍攝法定貨幣紙鈔
(五)使用孤兒著作
四、紀錄片「創作自由」與「權利保護」之衝突
(一)《給十九歲的我》
(二)從《在高速公路上游泳》到《Goodnight & Goodbye》
(三)《九槍》
五、紀錄片揭露真實面,有無誹謗?
(一)《以神之名:信仰的背叛》
(二)NHK紀錄片侵害原住民名譽權訴訟案
六、紀錄片製作爭議之實務案例
(一)策展人委製陶藝紀錄片侵權訴訟
(二)紀錄片《牽阮的手》著作權回復之解約協議
第十三章 影視投資合作之法律關係
一、影視製作之投資關係
(一)資金來源及投資結構
(二)投資人之出資方式
(三)投資金額之管理—銀行專戶設置
(四)總預算超支
(五)投資人權益分配
(六)投資人之退場機制
(七)發行收益結算與虧損處理
二、電影投資糾紛案
(一)台灣電影《杏林醫院》訴訟案
(二)電影《哭翻天》輔導金返還訴訟案
(三)中國電影《西遊:降魔篇》訴訟案
(四)台灣電影《變身》返還投資金訴訟案
(五)電影《殺手歐陽盆栽》返還投資款訴訟
第十四章 電影發行合約—行銷宣傳&海外代理
一、發行公司之選定與合作模式
(一)發行權的意義
(二)發行公司之選擇與合約談判
(三)發行之權限與範圍
(四)發行公司之工作義務
二、影片授權發行之服務費與盈虧結算
(一)電影發行之授權期間起算時點
(二)OTT平台之影集首播權
(三)發行服務費、支出費用、保底權利金
(四)退場機制約定
三、置入性行銷與權利擔保
(一)宣傳品之權利歸屬與權利擔保
(二)置入性行銷合約
(三)贊助合約與投資合約之連動關係
四、發行合約之爭訟案例
(一)電影《真愛神出來》解約還款訴訟
(二)電影《殺手歐陽盆栽》給付賠償金訴訟
(三)電影《角頭2》發行收益分配訴訟
(四)韓國電影《狩獵的時間》Netflix發行訴訟
第十五章 影視IP開發
一、影視IP開發態樣
(一)影視IP開發之法律意義
(二)影視IP開發之型態與類型
二、改編授權之範圍與限制
(一)改編授權之範圍
(二)作家王定國文學作品改編舞台劇─《落英》
(三)台版《消失的情人節》改編為日版《快一秒的他》
(四)音樂電影改編為音樂劇─配樂之限制使用
三、影視IP開發之權利歸屬與「多層次授權」
(一)《花甲男孩》短篇小說改編:電視劇、電影版
(二)《返校》電玩IP開發:電影、電視劇、實境體驗展
(三)伊藤潤二漫畫系列改編為台劇《聰明鎮》
(四)《仙劍奇俠傳》遊戲IP開發之多層次授權
四、IP開發商業模式及分潤、收益分配
(一)設立新IP開發公司
(二)IP開發之收益分配、衍生商品授權合約
附錄 參考書目、期刊、論文
序
自序
投入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已近二十年。最初因緣際會擔任滾石唱片的法律顧問,在音樂世界處理製作專輯歌曲的各式合約;繼而結識電影導演侯孝賢、魏德聖,陪伴他們渡過國片從灰暗慘澹到發光發熱的歷程;爾後進入文創產業,經常面對茫然無助的編劇、詞曲作者、導演、歌手、編舞家、製片、模特兒、插畫家們,引導創作者解開法律難題,協助創作者保住作品、談判和解,走過幽暗的人生低谷。
多年後發現如僅為一樁樁法律案件提供訴訟辯護,一份份合約逐步審閱商議,似乎趕不上創作者被侵權、被掠奪作品的速度,更防止不了影視產業爭端頻傳、訟案叢生。於是開始四處奔波演講,積極傳遞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知識;進而步入校園,在各藝術大學研究所教導莘莘學子解構法律案例,模擬合約實作。將律師職涯承辦的紛爭實例,轉化為通案,摘要重點製作圖解,逐一在課堂上解說分析,課後為學生們整理筆記,授業解惑。匆匆六載時光,累積豐富的合約案例,有感於國內缺乏影視合約實務之案例解析,2023年下定決心提筆為文、集結成冊,希望成為影視產業的實戰手冊。
密集撰稿期間,當事人的法庭訟爭不斷,經常白天辦案、夜裡趕稿,持續熬夜,完成論述。32萬字文稿的靈感與案例原型,源於歷年影視人士的合約諮詢及訴訟案件,淬鍊自每一段專業陪伴「苦主」與受害人的艱苦時光。在法庭裡、會議桌上,我們共同經歷訴訟程序的煎熬、合約談判的挑戰。透過法律爭取權益,面對生命的磨難,學習放下執念,打開命運的另一扇窗,窺見更美麗的人生風景。
而今事過境遷,曾經錐心刺骨的案件,去識別化後轉為個案探討,讓更多創作者引以為鑑,警惕在心。祈願法庭爭訟與合約談判化為文字後,讓創作者願意親近法律,懂得駕馭合約,捍衛作品的權益,阻卻不法的侵奪,庶幾減少人際仇怨猜忌與法律風險,促使美好的影像故事順利問世,永世流傳。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877202
- 叢書系列:Magic
- 規格:平裝 / 560頁 / 14.8 x 21 x 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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