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心遠地偏 采菊見山 陳沖 2016.09
在一場同學的聚會上,我被老朋友調侃:「你還在煮字療飢嗎?」,有意思的問候語!雖然是沒有退職金的政務官,只能一錢守囊,但也不至於要靠稿費維生。只是書生報國無長策,道理在胸筆在手,奉獻芻蕘之見,無非是這卑微期望的體現。
離開校園投身金融界,倏忽四十餘年,除短暫棲身行政院外,其餘工作均在金融體系。曾為業者,也曾為監理者,有幸親眼見證台灣金融產業的成長與轉型。尤其近二十年來,由於全球化風潮所帶來去中介(Disintermediation)及科技化的浪潮,賦予金融自由化4P截然不同的意義。
我常告訴工作夥伴,1989年是具里程碑意義的一年,不僅是柏林圍牆崩解,連帶掃平全世界有形、無形的牆,促成金錢、貨物、人才、思想自由的流動與溝通,最重要的是www技術也在當年問世,使網際網路普及化,深入人類生活,配合之後行動科技、大數據的進展,更大大顛覆人類的行為模式。對台灣而言,1989年也是金融自由化大步向前的時點,銀行法在當年做出歷史性的修正。猶憶同一年我轉進公職,在演講金融自由化時,提出4P,較一般人所講Price、Product外,另增2P,即Player及Presence。Player指欲開放的新銀行、保險公司,而Presence原指營業區域限制的解除,不想近年來因科技的創新,金融機構的Presence又有全然不同的風貌,去年我曾獨排眾議說:「分行不會減少,也不會消失,分行就在你口袋裡」,就是說明十年前業者難以想像的畫面;當年在合作金庫董事長任內,開風氣之先設立財富管理部門,於今卻也因為人工智慧的提升、理財機器人的出現,轉要提示理財專業同仁做職涯風險規劃,說來諷刺又無奈。
此生奇緣,反而是不在金融體系的那段日子,讓我對世局、社會有多方位的觀察,思考由點而線,再循面而體,這種點線面體的思考途徑,加上引進動態的參數,在我離開公職後對事物的觀察,尤其是2014下半年迄今的專欄中,都有明顯的鑿痕,感謝工商時報、聯合報及經濟日報每月定時提供專欄發表的機會,也感謝許多讀友的回饋與支持,只可惜文章定位為目標讀者的某些人物,卻不屑一顧,甚或冷言冷語。
一個老問題,為什麼要集合成冊出版?是否不符數位化時代的腳步?其實在與金融研訓院討論過程中,腦海也浮現此一掙扎,不過因為每次專欄發表後不久,社會出現的現象或怪象,每每就是文章中所論析的具現,不敢說有先見,但也實在沒有必要再回頭為文討論,所以將早先文章蒐集成書,也是回應社會現象的一種方式,加上還有一些尚待應驗的議題,都可藉此存照。
專欄持續發表,但書籍終須截稿付印,因此本書收錄只有2016年七月前的文章,而且不做一字的更動,表示願意接受時間考驗,至少是發表後迄今短期的考驗。當然八月後的專欄也有一些敝帚自珍之作,例如有關信託的擴展、遺產稅等的討論,未列入蒐集,也正是將來持續鼓吹觀念的張本。
六十八篇專欄,分為四類。胸懷社稷的發抒列入「國家經略文華殿」,多涉國家發展、政經擘劃及區域經濟整合。心繫民瘼的觀察歸入「市井議題碎碎唸」,多屬民生議題、公共政策及房屋市場;至於「公私治理三明治」,當然是公私法人某些似是而非治理觀念的釐清,而金融轉型與科技發展的交集,議題層出不窮,自然匯集為「金融科技巨流河」。期盼字字句句的累積漸次成為資訊洪流的一部分,留待有心人日後或能披沙揀金。
金融研訓院創立之初,我即擔任講師,負責法務、外匯方面課程,三十多年來,也曾協助編輯許多外匯專業參考刊物,雙方合作已久,個人出版也多承研訓院提供專業的支持,本書只是再給我一次感謝研訓院的機會,也期待金融研訓院進一步的茁壯。
離開公職後的演講早已超過百場,記得第一場是三年前在政大EMBA校友會的年會,當時談的內容雖然是經貿、電商的趨勢,題目訂的卻是「心遠地自偏,何來車馬喧」,這不是無厘頭,而是引用陶淵明飲酒詩「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問君何能爾?心遠地自偏」一種退職者甘於沉澱的心理自況,事後媒體稱我猶心懸國家,倒也符合。陶詩中最廣為流傳的一句,應是緊接在「心遠地自偏」之後的「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意境相當高遠,我想我比陶淵明幸運的是,拜現代傳播工具之賜,可以在悠見南山之際,仍有機會以「修之廟堂,折冲千里」所見,發抒對公共議題的諍言,這也是本書書名的由來。
心遠地偏,采菊見山,是意境,更是心境。
亞投行不是非要不可(sine qua non)
年前有朋友展示所收藏的美國名酒sine qua non,我隨口讀出其拉丁發音,友人頗為驚訝,其實這是45年前在學校選修法律拉丁文,碩果僅存的兩、三個辭彙,直接翻譯是「沒有它就歸零」,比較文雅的講法是「缺之不可」。如果我說亞投行不是缺之不可,一年前在東吳大學科際整合研討會聽我專題演講「以亞投行為例談戰略與行銷」的聽眾,一定覺得奇怪,閣下是否講話矛盾?
其實不是,當時我的論點是,亞投行是中國四大戰略的交集,具有相當的戰略高度,但並不是說台灣參加亞投行是高明的戰略。何謂「四大戰略」?當時我提到四個背景因素:全球經濟合作的風向、基礎建設的過剩能量、和平崛起的地緣經濟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企圖,而亞投行是能貫穿這四項因素又可制衡美國的再平衡(Rebalance)策略的招式,對中國大陸而言,是成功的戰略與行銷。
這一年來,各項國際會議,包括去年9月的聯合國SDGS目標、12月的巴黎會議都可看出國際經濟合作下基礎建設的商機;而大陸高速公路及鐵路網陸續完成後,其基建人力、物力的過剩現象也日益凸顯;至於中國夢下的「偉大復興」產生和平形象及地緣睦鄰的需求,加上去年底IMF同意將人民幣納入SDR的動作,在在均顯示四大戰略都在積極同步推動中。而習近平2013年分別在哈薩克及印尼宣布的一帶、一路,以及新聞稿中所提出的亞投行雛形,也證明全名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亞投行,是中國重要戰略的戰術手段。
就台灣而言,能參加國際組織,固然有其意義,但是否如某些人認為是配合南進政策、打亞洲盃的必要方法?或者戰略上必須參加,名稱只是戰術問題?正反意見,都應做仔細的撿視。
我們有句俗話,叫「裡外不是人」,形容誤判情勢的窘境。而從反面解釋,裡外至少要有一面是人。以亞投行為例,談到裡子,就是實益,包括經濟實益及政治實益;講到面子,就是名稱及加入方式問題。其他國家只要想裡子,台灣還要考慮面子。
由57國共同發起設立的亞投行,已於去年12/25正式成立,並在上月中旬選出重要人事。我國曾於去年3月底遞件有意成為共同發起人未果,當時的理由即與主權國家爭議有關。目前各級首長對名稱問題,均已自亮底牌為Chinese Taipei,不接受其他名稱,雖務實但也無奈。不過在面子上,名稱不是唯一的問題,以我看法,「中華台北」中國大陸不是沒可能接受,但真正的小鞋是加入方式。我方如意算盤是依亞投行協定第3-2條以亞洲開發銀行會員身分提出申請,但亞投行首任行長金立群除於去年10月在美國表示這是「自家人的事」外,今年上任後更明白表示將依第3-3條,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國同意或代其提出申請」,再度凸顯主權國家議題。這點比名稱更攸關面子,更事關重大,以過去我們在亞銀與金立群交手的經驗言,除非大陸高層表態,恐怕不會樂觀。
再就實益(裡子)來看,政治實益包括強化與其他57國的關係,難以量化,可以量化的應該是經濟方面的實益,或稱為商機。
依財政部估算,如加入亞投行,考慮GDP、人口等因素,我方出資約需22億元。而各方估計亞洲地區2010年至2020年的基礎建設商機約8兆美元,看來可以小餌釣大魚。但想到我在行政院任內,曾要求我國在亞銀的代表將亞銀的商機引介回國,其成果為何?不妨公布以為參考。日本不參加亞投行,當然是美國的影響,但其自圓其說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廠商歷年在亞銀的得標率不到1%,試問在中國主導、目的又是消化本身過剩產能的亞投行,台灣廠商能獲多少商機?所以某種程度的成本效益分析,在亞投行案中,恐怕是財經部會不可迴避的責任。
如果裡子有限,面子無著,對中華民國而言,亞投行恐怕就不是sine qua non,什麼是sine qua non?各種雙邊及多邊自貿協定,包括ECFA的服貿貨貿協議,才是融入國際經貿體系的sine qua non (缺之不可)。
(本文刊載於2016.02.21聯合報)
歪打歪著的房屋稅
機票分頭等艙、商務艙及經濟艙,現在為平抑票價,並為改善經濟艙或商務艙一位難求的現象,乃規定購買頭等艙機票須支付巨額附加捐,如此會達成下列何種效果?1、可以打擊購買頭等艙意願、減少頭等艙位需求,進而全面降低票價。2、消費者棄買頭等艙,擠向商務艙及經濟艙,使該二艙等機票更難買,票價反而飆高甚至產生黑市交易。
台北市政府一定比較相信前者,這由處理房屋稅的手法可以看出。農曆年前本報曾刊出黃繼岳律師的專文,指台北市在房屋稅下課徵豪宅稅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對此說法網民自然是有褒有貶,其中有一網民表示「在當前民意氣氛下,敢提此種意見,值得肯定」云云。曾幾何時,在台灣發表法律見解,居然也需要勇氣,不知應悲應喜?
黃律師主要在以法律觀點談地方政府房屋稅的「辣招」(港式用語),但房屋稅為何突然成為顯學?當然緣自「居住正義」的大纛,然課徵所謂豪宅稅,真能增強一般民眾購屋機會?此種媒體報導戲稱的「暴走式」、「天龍國式」的房屋稅,就可使一般民眾買得起住宅?會不會原擬購買高價住宅自住的消費者,因而轉向中級或平價住宅,反而擠壓普羅平民?
房屋稅成為議題,是起源於居住正義,所以首先於103/6/4看到財政部主導「房屋稅條例」的修正,主要是第5條,使中央或地方稅務單位有更強的法源提高稅率、擴大稅基,接著於同年11/3郝市府臨去秋波,修正「台北市房屋稅自治條例」(並非法律),提高台北市的稅率。當然實際計算稅額,仍然要訂出房屋「現值」,對現值的決定,台北市政府則另訂有「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臚列其提高高級住宅現值的規定。誠如黃律師在專文中所指,該要點法律位階不足,其中所列八大標準,只是形容詞的堆砌,不符行政法明確性原則,而公式中重複計算路段率也有法律矛盾等等。除此之外,其實該作業要點在法律邏輯上,尚有三點可議之處:1、要點第15點強調「地段絕佳」、「路段率」,明顯違反母法「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應減除地價部分」後訂定標準之規定。2、房屋不論其外觀、用料、管理如何良好,在任何地點的成本應為一致,會影響一般人觀念中「房價」高低的,其實仍是土地,此一因素已在地價稅中反映,不應再重複納入。3、房屋稅條例第11條亦提到「商業交通情形」為評估房價標準,以台北市政府歷來恣意變更或弱化停車場用途(如:A25、交九)、增加會惡化交通的建設(如:大巨蛋、三創)、乃至「以鄰為壑」破壞居住品質的措施(如:大量移轉容積率),因此受影響的住宅,反該是調降價格標準而非提高。最後,在政策面上,要點第15點所列八大標準其實相當弔詭,例如「保全嚴密」、「管理周全」、「戶戶車位」等,難道市政府不鼓勵市民自掏腰包提升自主管理,進而協助巿府強化治安、改善交通?地方政府每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評選優良管理的集合住宅,結果反成為加稅工具,豈不諷剌?
政府「打房」的目的何在?從毛院長以降,財政部到地方政府,都異口同聲表示,目的不是財政,而是居住正義。簡言之,是要讓中產階級或以下的大眾買得起住宅,所以「正義」的對象應該是「非豪宅的合宜供需」,這就須由經濟觀點來討論,我曾經接受媒體訪問時就四個層面說明,1、供給面:宜增加非豪宅的供給,以往行政院的合宜住宅,就是一例。當然國宅,社會住宅都屬之,近日北市釋出捷運聯開案的分配屋為平價住宅、加強公辦都更,也是正確作法。2、資金面:各工業國家都普遍存在房價高漲現象,最常見的共同原因都是資金過剩(QE就是一例),台灣不應例外,貨幣匯率政策、遺產稅引發資金回流、選擇性信用管制未及早實施對高房價都有貢獻。3、交易面:經紀制度不健全,以及價格不透明都影響房價,我在金管會任內就向行政院建議改革,後來在副院長任內因內政部江部長支持才完成相關修法。4、最後才是租稅面:租稅,也有不同稅目,吾人應瞭解,不論囤房、炒房,問題都在買賣套利,對象應是利得稅,而房屋稅是持有稅,不應僅因持有品質良好的住宅而被懲罰,尤其是自住、長期持有、乃至老人返休族,更應特別考慮,以免傷及無辜。
政策手段要正打正著才是高招,歪打正著只是運氣,至於歪打又歪著,恐怕是糊塗。
(本文刊載於2015.03.10工商時報)
當管制遇到創新-談Uber取締風波
最近一年來,「東吳企管財經講堂」有一系列的論壇,其主題原則上多以(disruptive technology)對特許行業或管制行業的衝擊為重心。所以6月初兩天之內看到三則有關Uber的國內外新聞時,啞然也莞爾,感覺相當複雜。想起講堂中有一場談論「行動服務聯手共享經濟瓦解特許行業」(當時代理院長的張善政也是與談貴賓之一),其副題「當管制遇到創新」,應該是送給交通部新任部長可供反覆思量的最佳禮物。
媒體報導,交通部宣布6月1日起,聯合六都交通局聯手取締叫車平台Uber,而同一時間國外也傳來兩則可資對照的消息:其一是沙國主權財富基金(PIF)入股Uber投資35億美元;另一則是全美最大零售商Walmart將聯手Uber推出日用品快遞服務。簡單地說,交通部看到的是Uber不符法律的一面,沙國及美商看到的則是Uber在市場上的比較優勢。
我最近二、三年都持續關注顛覆性科技(行動科技+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對特許行業的影響,所以持續提供建言予主管機關,在何種條件下,對特許行業的新參與者進行巿場開放,例如:第三方支付、P2P金融及Apple pay等。針對科技又融入共享經濟觀念的Airbnb及Uber,不僅在年初論壇中列入討論,也在年來多次演講中談到以往特許行業的門檻及特殊監理的考量,已因近25年來科技的迅速發展,基本思維已面臨改變。
去年底我有一篇「數位浪潮顛覆監理觀念」的文章,做跨行業的討論,其中也特別提到,原本各國對計程車(小客車運輸業)基於對「消費者」的保護,都有一套管理方式,不論是設立條件、駕駛專業與資格、車輛安全、費率乃至錶具的精準等,鉅細靡遺。
但因行動科技的進步,GPS計程計費的準確客觀,支付流程的順暢安排,使Uber或類似業者取得勝出的優勢。承擔監理成本卻又面臨生計挑戰的計程車業強烈抗議,自可想見,但為何不見或少見消費者的抗議?值得「監理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的主管機關再思。
各國明知Uber的營運模式與現行計程車監理的法律架構不符,當然Uber也有法律專業的辯解,各主管機關也在苦思解決之道。今年初Uber以外的世界四大叫車平台,Lyft、Ola、滴滴出行及Grab共同宣布整合叫車App,擴大競爭優勢,也可看出Uber經營並不輕鬆,但也不孤單。我在美國一些不承認Uber合法的城巿,看到旅館前有Uber及Lyft的專用上下車區,就理解消費者態度及社會接受新科技的現實。
當然也有聰明的業者能在法律與商業中周旋取得定位,在全球唯一動手逮捕Uber經理人的法國,本土的Bla-bla-car卻大行其道,該公司運用相似技術的平台,藉由成本分攤及長途旅行運送的模式,而持續擴大成為歐洲及中南美的業中翹楚,就因為計程車對長程運輸缺乏興趣,所以也無抗爭的舉動,該公司乃能成長茁壯。
當管制遇到創新,看來其他國家都在培植本土的平台(中、印、馬),交通部實不宜只想到取締,小客車運輸監理的目的既是提供消費者最大的便利,因此交通部應積極扶植本土大型車隊的科技化、平台化,同時對小車行也可輔導建立可統一媒合的App。至於Uber,如不能像舊金山市長Edwin Lee所說「促育其成長,現代化其法律,正視其趨勢」,至少也不必使用在法律上有爭議的「釣魚」方式取締在法律上有爭議的營運吧!
(本文刊載於2016.06.28經濟日報)
P2P金融應有「基礎設施」
上月在本報發表「P2P慎始強於慎終」一文後,接到分別來自海峽兩岸的回應,且都是本身實際或曾經參與P2P運作的人士,其中有平臺業者、有資金提供人,當然還有資金的需求者。
由於該文發表於大陸「e租寶」P2P平臺出事後不久,對岸的朋友更分享農曆年時返鄉,發現鄉親受懾於這500億人民幣弊案,P2P竟成為親友拜年賀節以外的另一熱門話題。
P2P到底能不能推動?我的看法是可以,但要「慎」,換言之要有仔細的規劃。大陸因阿里巴巴帶動電子商務發展,進而衍生出「支付寶」「餘額寶」跨入支付、投資領域,連帶使互聯網金融、Fintech炙手可熱,台灣不少業者怪罪政府管制太多,以致在電商及網路金融方面瞠乎大陸之後。但前文也提到大陸自去年7月迄今已開始有收網的動作,然而兩岸政策不同方向的轉變,其實不外是「鬆久必緊,緊久必鬆」的戲碼,不足為奇。重要的是,P2P金融要有什麼樣的infrastructure(基礎設施)?
借貸以信用為基礎,因此信用調查(徵信)不可避免仍是P2P業務的重要元素。「e租寶」成為弊端,不是借款人信用出錯,而是根本沒有真正P2P的借貸。但如有大陸業者真正想做P2P,則仍須面臨徵信資料完整性的問題。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長期(1997年)以來有一信貸登記系統,並逐漸發展成為徵信中心,其資料庫號稱全世界最大,但是否能成為P2P的助力?以曾任人行副行長現任教於清華大學的吳曉靈於2014/6新金融聯盟成立大會中的演講看來,人行徵信中心僅有貸款資料,參考價值有限,而且成本太高,開放的實益不多。這也間接說明目前在大陸營運的P2P平台,基礎相當脆弱。
我曾在專欄或演講場合,多次提到美國P2P業者Lending Club成功並上市的經驗,也談過Social Finance(Sofi)獨特利基的經營模式,其實美國業者包括Funding Circle等能迅速達到某種規模,有一共同原因,就是FICO代表信用評分公司(Fair and Isaac Corporation),是運用兩位工程師Fair及Isaac所研發創設的公式,對個人進行評分。透過對自然人客戶的信用資料(包括償還紀錄、帳戶往來、受信類型、年限)以及社會活動進行量化,由評分系統產生300至850的分數,各分數也代表不同的違約可能,(例如高於800,違約率為1/1292),數十年來被廣泛運用在各種個人授信的審核,當然授信機構不會以FICO分數為唯一准駁依據,但不可否認是一種重要參考。台灣由銀行界共同設立的聯合徵信中心,經過多年運作,累積深厚的專業與經驗,也是不少新興市場取經的對象,其實大可趁此時機,創建類似美國的FICO制度,以為P2P運作的基礎。當然資料庫分享及信用評分提供的法律依據,也應趁此予以釐清。
另外有一重要問題,長久以來我國金融主管機關認為「借貸」行為法所不禁,也非銀行專營,因此融資公司不屬金融監理範圍。此種思維在以往尚無錯誤,但隨科技進歩,借貸平台藉互聯網、大數據、行動科技之助,可迅速發展至驚人的規模,這已經符合德國「信用機構法」中所謂「商業化經營之規模」的境界,換言之,因其規模已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傳統思維能否繼續,恐怕要重新思考。而且各國P2P發展結果,資金提供者都以投資人自居,就要計議不特定人投資保護的問題。更何況以美國Lending Club曲成長經驗看,由單純平台到跨業(銀行)合作、再到向證管會申請發行債券,多次蛻變都代表不同盈利模式、風險承擔、監理寬嚴的思維,都是台灣規劃P2P基本設施,應納入考慮的元素。如果真認為P2P能夠反應電商時代需要,將地下金融檯面化,就要「迅速又確實」盤算這慎始的功夫。
(本文刊載於2016.03.2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