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治理國家的基本國策、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運作方式,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本書以緒論引導讀者認識憲法的意義、種類、特性、原則等,繼之綜觀從清末至今的憲政發展史。第三章起闡述我國憲法各章的內容。
書中亦就我國憲法所依據的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對我國的立國精神做一綜合陳述,以及其在憲法各相關部分中的具體呈現。
第六版除了對引用有關法律或法律條文有變更者逐一修改外,主要的增改內容在於大法官會議已於民國109年改名為憲法法庭,而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亦改為「憲法訴訟法」,大法官會議的組織與職權亦將於民國111年1月4日起,由憲法法庭取代。
各章章末習題為問答題,須由讀者從該章內容整理歸納或自行申論,不提供解答。
作者序
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並規定治理國家的基本國策、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運作方式。因而如不學習憲法,不瞭解憲法所規定的內容,則就無法監督國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等重要內容在國家生活中獲得有效的實施。
本書並另列篇幅陳述憲法的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原則、正義原則,其除表現在各國及我國憲法外,亦可配合憲法內容做為評價、監督立法機關立法或行政部門施政的準則。
各國往往有其本身的立國精神,而本書亦就我國憲法所依據的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做一綜合陳述,以見其在憲法各相關部分中的具體呈現。
本書第六版,除對引用有關法律或法律條文有變更者逐一修改外,主要增改內容為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定有大法官名額,而在司法院組織法內則設有大法官會議專司其職,並訂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但在民國一〇九年司法院組織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名為憲法法庭,而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亦改為「憲法訴訟法」。因此在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四日起,大法官會議的組織與職權由憲法法庭取代。
編者謹識
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並規定治理國家的基本國策、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運作方式。因而如不學習憲法,不瞭解憲法所規定的內容,則就無法監督國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等重要內容在國家生活中獲得有效的實施。
本書並另列篇幅陳述憲法的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原則、正義原則,其除表現在各國及我國憲法外,亦可配合憲法內容做為評價、監督立法機關立法或行政部門施政的準則。
各國往往有其本身的立國精神,而本書亦就我國憲法所依據的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種類
第三節 憲法的特性
第四節 憲法的原則
第五節 憲法的成長
第六節 憲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章 我國憲政發展史
第一節 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
第二節 民國初年的制憲運動
第三節 北洋政府的制憲運動
第四節 國民政府的制憲運動
第五節 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三章 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第一節 基本精神
第二節 內容主張
第四章 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總綱
第五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自由權
第四節 受益權
第五節 參政權
第六節 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限制與救濟
第七節 人格權
第八節 人民的義務
第六章 國民大會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第二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第七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類型
第二節 總統的選舉、任期與責任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八章 行政院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職權
第四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九章 立法院
第一節 立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立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立法院的職權
第十章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第十一章 考試院
第一節 我國考試制度的沿革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
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四節 考試院的職權
第十二章 監察院
第一節 我國監察制度的沿革
第二節 監察院的地位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
第四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十三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二節 地方自治的演變
第三節 現行地方制度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國防
第三節 外交
第四節 國民經濟
第五節 社會安全
第六節 教育文化
第七節 邊疆地區
附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種類
第三節 憲法的特性
第四節 憲法的原則
第五節 憲法的成長
第六節 憲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章 我國憲政發展史
第一節 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
第二節 民國初年的制憲運動
第三節 北洋政府的制憲運動
第四節 國民政府的制憲運動
第五節 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三章 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第一節 基本精神
第二節 內容主張
第四章 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總綱
第五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自由權
第四節 受益權
第五節 參政權
第六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