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以及輯錄至民國105最新修正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本書特色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以及輯錄至民國105最新修正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作者簡介:
●林家祺
現任: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法所兼任副教授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學會秘書長
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薦主任仲裁人
考試院高考暨司法特考命題委員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法官學院、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
●劉俊麟
現任: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顧問
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生物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章節試閱
●第64條(參加人之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
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人繼續有效。關於本條所稱之「承當訴訟」係指實體法上「非權利主體」,但卻因承當訴訟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而具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民事訴訟法254條亦有「承當訴訟」之用語,但在254條之承當訴訟則是指繼受實體法上權利之主體,讓由真正權利主體者,回歸正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就此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承當訴訟」並非必然是絕對的「訴訟擔當」,也就是同一用語並未賦予單一之意涵,只能說「承當訴訟」是一種訴訟法上訴訟進行中之「當事人的轉換、脫離」的方式。
依據本條的規定,參加人必須經過訴訟兩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時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地位,而承當訴訟。
但是如果參加人是依據本法第254條的受移轉人時,他的承當訴訟可以不用經過讓與之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如果有本法第254條情形的時候,依該條情形辦理,不須依本條的規定經兩造的同意。至於第254條所謂的「承擔訴訟」,請讀者參照該條的解說。
如果參加人依據本條的規定而承擔訴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當然就脫離訴訟,不須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輔助的該當事人雖然已經脫離訴訟,但是日後的本案判決,對於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民訴§64)。而所謂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執行力。
●第64條(參加人之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
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
作者序
●林序
隨著民事訴訟法之理論與實務不斷地演進,加上本書乃是逐條釋義之體例,在教學時感到本書理論上之不足,因此本次增訂主要在理論之論述上加以補充,並補充相關實務見解藉以充實本書之內容。其中關於我國訴訟代理之制度,本書認為目前民事訴訟法第68條已明定委任訴訴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若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須經過審判長之「例外許可」始足當之。因此,現行法縱使在第一審及第二審亦已不再允許當事人任意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現行法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已經不再採本人訴訟主義,而應是採「緩和式之律師獨占主義」,但一般教科書多仍沿襲舊法而稱我國民事第一審及二審採本人訴訟主義,乃對現行制度之誤解,爰於本次修訂時一併補充之。又關於「承當訴訟」、「承擔訴訟」、「承受訴訟」常讓讀者無從分辯,爰於本次修訂一併敘明之。由於逐條釋義之體例仍有其侷限性,本書之進階版乃本人所著之「民事訴訟法新論」,本人於真理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法所之民事訴訟法課程均以進階版之民事訴訟法新論為教科書,而本書白話系列係供初階之入門者學習用,盼能分別滿足不同類型讀者之需求。
林家祺
2016年12月序於真理大學
理學堂大書院
●劉序
近年來,社會上發生許多事件,究其原因無外乎是因利己為本位,進而傷害到利他的人性光輝;加上前些日子看完「神醫喜來樂」的故事,而其中喜來樂的一句話:「人怎麼這個樣?」(針對劇中忘恩負義且落井下石之人所說)及其一生因醫術所招來的無端橫禍,使我不禁感觸極深,久久難以釋懷。
本書於初期與書泉王經理(後來出任五南總編輯)討論定稿出版,至今已將近20年了;回想當初撰寫時,原遲遲不敢應允,實因民事訴訟所牽涉之民事範圍甚廣,且必須與時俱進,隨時掌握時勢而進行修正,怕力有未逮,然在許多師長鼓勵,並思及楊建華老師的諄諄教誨,而同意著手撰擬本書;加上每每念及其老人家一輩子始終堅持學術的傳承,以70多歲的高齡仍持教鞭,且聲如洪鐘作育英才的身影,實讓人不得不想主動追隨其腳步;雖然他老人家沒有高學歷,但卻能以其風骨及學識而當到大法官,備受各界推崇為「法學家」的典範,實值得我輩學習。而究其成就的原因,不外乎其勤於學,且從不間斷教學相長的一生傳奇,因而筆者始終以其為榜樣,努力自學不敢倦怠。
當然筆者自知才疏學淺,不敢稍有懈怠,故而每思及原本應繼續深造,但因種種原由而停滯,然反觀家祺不斷深造,總難免有些許感概;回想二十多年前,開始撰擬「法律實戰備忘錄」至今,一些指導師長都已高升擔任院長、部長或校長,卻仍時時不忘關心筆者之近況,實讓我深深感動,於此再版之際,特再次重申並闡明其義,遇有不同,略下己意,並求先進指正,以圖精進,余願足矣!
105年10月序於信義傳家
劉俊麟
●初版序
在現今法治社會中,由於人民自主意識抬頭,對於個人權利之保護均有相當的認識與了解,此一現象反映在訴訟上即是各級法院訴訟案件呈現大幅成長,其中尤以民事訴訟案件為最。惟筆者執業律師多年發現,由於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又不採律師強制主義,當事人如無律師代理訴訟時,往往因不諳訴訟程序,不知如何正確地在訴訟上主張自己之權利,因而產生諸多違背一般人正義情感之判決,造成當事人誤認審判不公,影響司法之公信力甚鉅。
因此,筆者認為推廣法律知識之平民化、普及化實有其必要性,坊間雖有諸多法律參考書籍,惟或為內容過於深奧專供法律系學生研讀,或者僅屬重點性之敘述,缺乏對民事訴訟法全文之章節作系統性說明,一般國民往往難以理解,書泉出版社有鑑於此,擬推出一系列適於一般國民閱讀之「白話六法」叢書,是以該社王翠華經理邀筆者參與本書之出版計畫時,筆者即欣然應允,惟筆者平日業務繁忙,撰寫本書純係利用下班餘暇,撰寫之際甚為匆促,疏漏之處,所在多有,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指正。
得耀法律事務所所長
林家祺
●林序
隨著民事訴訟法之理論與實務不斷地演進,加上本書乃是逐條釋義之體例,在教學時感到本書理論上之不足,因此本次增訂主要在理論之論述上加以補充,並補充相關實務見解藉以充實本書之內容。其中關於我國訴訟代理之制度,本書認為目前民事訴訟法第68條已明定委任訴訴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若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須經過審判長之「例外許可」始足當之。因此,現行法縱使在第一審及第二審亦已不再允許當事人任意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現行法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已經不再採本人訴訟主義,而應是採「緩和式之律師獨占主義」,但一...
目錄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