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行政程序法在我國是一部非常年輕的法制,從本世紀初施行到今天還不到二十年。相對已經有千年歷史的民法與刑法,很多觀念都還在流動中。而在我國千年官場傳統就是行政權力無限大,可以兼任立法與司法,「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這是一個強大的魔戒,即使是在奉行民主政治已經有些時日下的今日臺灣,執政者也很難抗拒誘惑,不把自己的手指套進去這魔戒,製造一個行政獨大,立法司法皆為其奴妾的格局。歷經第三次政黨輪替後的台灣,人民與行政權的衝突仍時而可見。因此要如何落實以法治管理行政就相當重要,行政程序法是人民對抗全能國家侵害的最後一道防線。
西方有規範行政成文法的傳統來自於19世紀的德國,要化解人民對於普魯士鐵血專制全能國家的疑慮,確保國家不至於濫權隨意侵害人民。現實中的政治利益在於要使人民與國家舉國同心,願意付出甚至是生命的代價捍衛國家。就必須先使人民相信,國家為人民的利益存在,值得他們保衛。
從更深刻的啟蒙時代來看,西方認為行政權力必須受到種種控制的想法其實相當久遠。在舊約聖經的以賽亞書與以西結書提到過,魔鬼撒旦原先是晨星,是光明之子,是在天神之下萬有的執掌者。但是卻因為驕傲想要升到至高之處與神同等,就墮落成為魔鬼。不論是不是接受基督信仰,這在政治上是一個意涵深遠的寓言故事。擁有強大行政權力與各種資源的政府,要做人民的天使還是魔鬼,往往只在少數有權力者的一念之間。而人性往往趨於腐化與墮落,尤其是在掌握權力以後。因此必須要以法律控制政府的行為,讓每一個人民都知道行政程序法是他在必要時對抗濫權政府的武器。只有每一個人都知道如何憑恃法律對抗國家,瞭解爭自己的權益就是爭國家的進步,這個國家才能偉大起來。
希望筆者才疏學淺下草就的本書,能給大家一趟愉快的行政程序法之旅。
王宗偉
2016年深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