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自民國101年8月二版迄今,已有多年時間。其間土地稅有關之法規修正不少,茲將修正情形列明如下:
土地稅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31-1、35、53條條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於103年1月1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 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第57-1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4、17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於103年1月1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16、17、21、22、26、29、30、40、43、48、55、58、6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7 條條文;另於104年6月22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房屋稅條例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又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2-1、13、19條條文並增訂第58-2 條條文;再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於102年11月25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4、17、49、51條條文;其次於104年11月4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財政部又於106年6月13日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稅捐稽徵法於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第12-1、25-1、39條條文;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30、33、43、48-1條條文;又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48條條文;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公告第24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再於104年1月14日修正公布第26、33 條條文;其次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接著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第5-1、46-1條條文。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於102年1月7日財政部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本書原於第十章有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作說明,但因民國106年6月24日增訂公布第6-1條,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將原章節刪除。
此次再版乃配合土地稅相關法規的變動而加以增修,以因應讀者之需要;本書版型亦同時全面換新以期讓讀者閱讀更為流暢。本書於作者修正後,承事務所同仁協助校稿,並指出若干修正意見,十分感謝。本書如仍有錯誤疏漏之處,希各方賢達不吝指正。
陳坤涵
民國107年5月18日於興中地政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