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人民息息相關的遺產稅,其中必須知道的眉角,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遺產價值低於免稅額就不用申報遺產稅?
沒有分到遺產就不是納稅義務人?
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保單不算是遺產?
謬論一:辦理拋棄繼承後,就算被選為遺產管理人,也不需辦理遺產稅相關事宜?
A:錯誤,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即為遺產納稅義務人,應申報遺產稅。
謬論二:因職業傷害死亡的死亡補償算是遺產?
A:不算,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是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
謬論三:義消因執行任務死亡會給予特別的免稅額?
A:沒有,義消人員非屬法條規範內之軍警公教人員,並無特別免稅額之適用。
謬論四:不論遺產價值多少,都可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嗎?
A:不是,基本條件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謬論五:繼承人分割遺產時協議其中一人比應繼分多一點,需要申報贈與稅?
A:不用,繼承人間不發生相互贈與問題,自然無須繳納贈與稅。
生離死別是生命的必然,離別後,遺留下來的不只是思念,還有必須面對的法律與財務問題。遺產繼承往往伴隨著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其中則藏著重要細節。不論是遺產範圍、遺產價值計算,還是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以及誰該承擔申報與繳納的責任,都是我們必須面對的課題。作者透過簡短故事、淺顯易懂解說與趣味插圖,將艱深法律概念化繁為簡,讓您在需要時能夠應對各種狀況。本書不僅是一本遺產稅實用指南,更是您和家人安心傳承遺產的指引。
作者簡介:
蕭富庭
現職:
‧拓威法律事務所律師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
‧全國商業總會顧問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工商時報名家評論
‧全國律師月刊編輯委員
‧大同大學事業經營學系兼任講師(商事法)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財經法組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碩士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商事法、民法)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第四組成員
‧律師法學期刊編輯委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計畫顧問
‧台灣經濟研究院計畫顧問
‧商業發展研究院法制專業諮詢小組顧問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民法、土地法)
章節試閱
Q1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被繼承人生前海外購置的房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A要。
範例故事
老王是我國國民,生前看了網紅投資海外影片,便在泰國、日本、美國各地購置房產。老王死亡後,生前在海外購置房產要申報遺產稅嗎?
說明解析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與第3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我國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當出現以下四種情況,就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三、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其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而什麼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規定,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以下二種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白話說,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是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因此,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不論是我國境內或海外的全部遺產,都要課徵遺產稅。
Q1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被繼承人生前海外購置的房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A要。
範例故事
老王是我國國民,生前看了網紅投資海外影片,便在泰國、日本、美國各地購置房產。老王死亡後,生前在海外購置房產要申報遺產稅嗎?
說明解析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與第3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我國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當出現以下四種情況,就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
作者序
序
寫本書時,常想起某天在某場告別式時看到的一句話:「生是偶然,死是必然。」
人一生必然面對死亡,死亡伴隨著繼承與遺產稅這些事。作為一位律師,總有親友來問繼承法律問題,而遺產稅申報與減免也是大家普遍關心的事項。
對於這些問題,我通常先解說繼承人的順序與確認有無遺囑,還有哪些遺產要申報遺產稅、可以自遺產總額減除的項目與申報,以減少詢問者在繼承過程中的壓力、擔憂與負擔。
後來阿公與阿嬤相繼離開,我因此不斷研究遺產稅的法律規定、函釋與判決並寫成筆記,是本書誕生的契機。這本書整理了我當一位律師而被詢問的遺產稅問題,也記錄了我身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所思考的大小事。本書以問題引導讀者思考遺產稅問題,透過問題與白話解說帶領讀者認識遺產稅相關法律條文與艱深的法律概念。
本書能夠問世,首先感謝五南圖書劉靜芬副總編,沒有副總編的幫忙與催生,這本書不會出現。還要感謝佳瑩編輯,佳瑩編輯的修正、精簡、組織等妙手編輯,使本書更準確與完整。本書寫作期間,感謝小叔叔一起討論遺產稅問題、處理遺產稅申報程序與提供諸多協助。
最後,感謝摯愛的家人,斷除我一切煩惱,給我前進的能量。
蕭富庭
序
寫本書時,常想起某天在某場告別式時看到的一句話:「生是偶然,死是必然。」
人一生必然面對死亡,死亡伴隨著繼承與遺產稅這些事。作為一位律師,總有親友來問繼承法律問題,而遺產稅申報與減免也是大家普遍關心的事項。
對於這些問題,我通常先解說繼承人的順序與確認有無遺囑,還有哪些遺產要申報遺產稅、可以自遺產總額減除的項目與申報,以減少詢問者在繼承過程中的壓力、擔憂與負擔。
後來阿公與阿嬤相繼離開,我因此不斷研究遺產稅的法律規定、函釋與判決並寫成筆記,是本書誕生的契機。這本書整理了我當一位律師而被詢問的遺產...
目錄
PART 1 遺產繼承
Q1 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2 遺產繼承人與順序
Q3 拋棄繼承後的遺產稅申報人
Q4 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遺產稅
Q5 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之遺產稅
Q6 沒有分到遺產的遺產稅
PART 2 遺產總額
Q7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
Q8 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保單
Q9 被繼承人生前賣土地,應收取而未收取的土地價款
Q10 被繼承人生前買土地,死亡時還沒有移轉登記
Q11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之混同效果
Q12 借名登記的財產
Q13 罹於時效的債權
Q14 債務人破產的債權
Q15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
Q16 犯罪被害人遺屬領取的補償金的性質
Q17 因死亡而退職的退(離)職金
Q18 勞工退休金
Q19 再轉繼承財產與遺產總額
Q20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Q21 死前的提領
Q22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的財產
Q23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Q24 投資型保險的給付
Q25 死亡人壽保險金被課遺產稅
PART 3 遺產價值
Q26 股票的價值
Q27 無法使用房屋的價值
Q28 遺產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的價值
Q29 地上權的價值
Q30 公同共有土地價值
PART 4 免稅額與扣除額
Q31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一):軍警公教人員
Q32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二):義消
Q33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三):村、里長
Q34 拋棄繼承的扣除額
Q35 重度身心障礙者的扣除額
Q36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的扣除額
Q37 債務的證明
Q38 連帶保證債務
Q39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Q40 剩餘財產差額交付財產
Q41 剩餘財產差額交付財產的延期
Q42 農業用地
Q43 農業用地的認定
Q44 共有農地的農用證明
Q45 共有農地如何申請農用證明
Q46 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而共有人拒絕配合
Q47 水利用地
Q48 公共設施保留地
Q49 喪葬費
Q50 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差額的直接必要費用
PART 5 申報與繳納
Q51 遺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Q52 遺產稅申報期限
Q53 過期申報或是漏報遺產稅的處罰
Q54 核准延期的特殊原因
Q55 遺產價值低於免稅額的申報
Q56 依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報
Q57 多位繼承人的申報
Q58 遺產稅納稅通知書
Q59 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的申訴與退稅
Q60 分期繳納
Q61 實物抵繳(一):實物抵繳原則
Q62 實物抵繳(二):以遺產的不動產抵繳
Q63 實物抵繳(三):以遺產的股票抵繳
Q64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Q65 過期繳納或拒絕繳納遺產稅的處罰
PART 6 其他常見實務問題
Q66 拋棄繼承後被選為遺產管理人的救濟
Q67 拋棄繼承後的拋棄繼承
Q68 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捐
Q69 遺贈是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Q70 多位繼承人之遺產稅(一):分擔、拒繳
Q71 多位繼承人之遺產稅(二):墊繳
Q72 分割遺產的贈與稅
Q73 遺產稅沒有繳清的繼承登記
Q74 遺產稅繳清後,部分繼承人不配合之登記
Q75 未保存登記的房屋之估價與繳清遺產稅後程序
Q76 債權人代位分割遺產與申報
Q77 遺產破產
PART 7 附錄
01 遺產及贈與稅法
0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03 稅捐稽徵法
04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05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06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07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PART 1 遺產繼承
Q1 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2 遺產繼承人與順序
Q3 拋棄繼承後的遺產稅申報人
Q4 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遺產稅
Q5 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之遺產稅
Q6 沒有分到遺產的遺產稅
PART 2 遺產總額
Q7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
Q8 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保單
Q9 被繼承人生前賣土地,應收取而未收取的土地價款
Q10 被繼承人生前買土地,死亡時還沒有移轉登記
Q11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之混同效果
Q12 借名登記的財產
Q13 罹於時效的債權
Q14 債務人破產的債權
Q15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
Q16 犯罪被害人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