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四版自2024年1月出版後,由於讀者對於如何利用信託作為財產規劃的資訊甚為重視,短時間內本書即須再版,顯見讀者對於如何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其稅務規劃的內容益加重視。
再者,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現代人的生活越來越便利,但同時也帶來許多潛藏危機,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容易操作的特性,發展出多種詐騙手法,不少人的財產在短時間之內化為烏有。筆者建議,所有權人名下的不動產如已預先作好信託登記,詐騙集團即難以成功騙取不動產所有權,未來不動產信託登記將是避免成為詐騙集團覬覦的最佳方式之一。
本版次最主要就財產信託的財政及內政解釋函令的增修部分作調整,增修部分如下:
一、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1.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2.土地增值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核釋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3.遺產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4.贈與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令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
二、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增列以下規定:
1.內政部99年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0130號函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2.內政部95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100號函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
3.內政部94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3264號函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委託人所蓋印章與原信託契約書相同者,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
4.內政部9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5771號函
受託人依信託目的拋棄信託財產所有權之一部分,須於信託契約中載明得拋棄之地號、面積等,俾知悉該處分確屬其權益範圍。
本次再版仍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過年前百忙中協助搜尋財產信託有關內政及財政相關法令。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指正,感謝萬分。
陳坤涵
1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