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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法哲學新紀元的哈特 /莊世同
初聞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譯本出版,內心感到無比雀躍。誠如本書封面文案所言:「《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紀法律哲學最重要的一本書,對法理學及法哲學領域的貢獻是無與倫比的。」的確,如果當初哈特未曾寫下這一本書,那麼很可能就不會形成今日法哲學界前所未有的蓬勃景象。
本書對二十世紀的法哲學研究有兩大重要貢獻。一是為法理學理論注入哲學思維的生命力,開啟學者對於法哲學問題進行熱烈論辯的學術風氣。二是站在承繼傳統法實證主義的立場,扮演承先啟後的關鍵性角色。書中不但精緻地修正奧斯丁(John Austin)分析實證法學的理論缺陷,使得法實證主義的思想,得以迅速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再度抬頭;同時,在不斷回應來自各方挑戰的論戰過程中,哈特藉由本書的論點,開拓法理學及法哲學的研究領域,進而激發各種不同理論背景的法律哲學論述,締造了過去四十年間法哲學史上的輝煌紀元。為了使讀者能夠進一步瞭解《法律的概念》這本書在法哲學領域的重要地位,本篇序文將就本書對當代法哲學理論發展的貢獻與影響,做一個簡短的回顧。
開創、挑戰與回應
與傳統的法理學著作比較,《法律的概念》是一本高度原創的著作。書中出現許多前所未見的新的想法、觀念及論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貫穿哈特法實證主義理論的三個重要主張︰一、法律的本質為具有內在規範面向的社會規則;二、法體系是由初級以及次級規則結合而成的規則體系;三、次級規則中的承認規則為辨別有效法律規範的終極判準。這些創新的理論與主張,除了為本書博得高度的肯定與讚揚之外,同時也直接或間接促成了過去數十年間相當多精彩的法哲學論戰。
自從《法律的概念》第一版於一九六一年問世以來,相繼有許多學者對它提出批評。這當中最重要,而且也是最有力的挑戰,是來自哈特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的繼任者,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寫的數篇批判文章,這些文章後來收錄在他的第一本法哲學論文集《認真地看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一書中。德沃金對哈特法理論的攻擊,可以說是全面性的。從質疑法律的規則性格、反駁承認規則有能力辨識所有法律規範,一直到否認法官在判案過程中有司法裁量權,他敏銳地指出哈特法實證主義的理論盲點,特別是有關法律原則的定位問題。德沃金以英美法上幾個知名的困難案件(hard cases)為例,抨擊哈特忽略法律原則是法體系中的隱含的法律(implicit laws),無法由系譜性的承認規則予以鑑別。關於這一點,哈特自己後來在「後記」(Postscript)裡也坦承,當初對法律原則的主題著墨太少,的確是本書的一個缺陷。
在德沃金之前,雖然哈特曾與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與富勒(Lon L. Fuller)、奧地利實證法學家凱爾生(Hans Kelsen)及英國法官德弗林(Lord Patrick Devlin)有過精彩的論戰,不過這些論戰的主題,主要環繞在法學教育、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分析法學與純粹法學之區別,以及道德法律化之界線等傳統議題上,並未如德沃金針對法實證主義基本命題發動致命性攻擊來得有吸引力。也因此,除了哈特本人曾經寫過數篇文章回應德沃金的挑戰之外,自一九七○年代開始,持續有來自包括法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等領域的多位學者,加入這場所謂「哈特╱德沃金的論戰」(the Hart / Dworkin debate)。時至今日,雖然哈特已經過世多年,並未因此減低後來學者對這場論戰主要爭點的濃厚興趣,反倒在哈特生前尚未完成的「後記」隨本書第二版於一九九四年出版以後,再度掀起一股論戰的風潮。我想這是哈特當初寫《法律的概念》這本書時,所始料未及的發展吧!
傳承與發揚
如果把法哲學研究比喻成一場馬拉松式的接力賽跑,哈特無疑是二十世紀後半葉最重要的接力者與傳承者。他所承繼的是邊沁(Jeremy Bentham)以及奧斯丁的分析實證法學傳統,然而他所開創與傳承下來的,卻遠比前人遺留給他的學術資產更為豐富。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哈特長期以來的主要學術對手德沃金,便是他所開創的法哲學輝煌傳統中最為傑出的承繼者。自一九八六年《法律帝國》(Laws Empire)一書出版以來,德沃金已成為繼哈特之後,英美法哲學界最具份量與影響力的學者,他所提出的「建構詮釋法學」(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以及「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法理論,將法哲學帶向一個「詮釋的轉向」(the interpretive turn),吸引更多學者投入法律概念的詮釋研究。而儘管至今德沃金未曾改變其反法實證主義(anti-legal positivism)的立場,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在法理學上的成就,有相當部分必須歸功於哈特以及《法律的概念》這本書。
除了德沃金之外,當代三位法哲學大師,拉茲(Joseph Raz)、麥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夫尼斯(John Finnis),都出自哈特門下。不過有趣的是,他們三人在法理學以及法哲學的研究領域,各有自己的發展方向。現任牛津大學法律哲學講座教授以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理學客座教授的拉茲,是哈特法實證主義的主要傳承者。他在哈特所建構的法理論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分析實證法學的不足之處,特別是有關法律規範性(the normativity of law)以及法律權威性質(the nature of legal authority)的部分,一九七九年出版的《法律的權威》(The Authority of Law)一書,為其法理學的主要代表著作。愛丁堡大學法理學教授麥考密克,同樣也是法實證主義的忠實擁護者,主張所謂「制度法實證主義」(institutional legal positivism),然而其主要關注焦點是在法解釋以及法律推理的問題上,成名作是《法律推理與法理論》(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1978)。近年來,麥考密克較專注於研究有關歐盟統合的法律及政治哲學議題,特別是關於主權概念的爭議。而身兼牛津大學法律暨法律哲學講座教授以及美國聖母大學法學教授的夫尼斯,則是當代自然法論的主要代言人,他所寫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1980),被譽為二十世紀自然法學的經典之作。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法實證主義經過德沃金的挑戰以後一分為二,形成剛性以及柔性法實證主義(hard and soft legal positivism)兩種理論。剛性法實證主義以拉茲為代表,堅持法律是由不涉入任何道德價值判斷之社會淵源(social sources)所認定的社會事實,法律原則乃是法律背後的詮釋理由,不是法律本身。柔性法實證主義則以美國耶魯大學法理學教授柯曼(Jules Coleman)以及加拿大McMaster大學法哲學教授瓦盧喬(Wil Walluchow)為主要靈魂人物。他們站在調和剛性論與德沃金法理論的立場,主張法律有效性的判斷標準,除了形式的系譜規則判準之外,也可以包含實質的道德原則判準,所以法律原則可以是有效的法規範。至於哈特本人,則在「後記」裡明白肯認柔性法實證主義的主張,認為承認規則可以安置(incorporate)道德原則或實質價值判斷,做為法律有效性的判斷標準。
從邊沁、奧斯丁開始,經過哈特,再到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夫尼斯,一直到柯曼、瓦盧喬等柔性法實證論者為止,形成英美世界一脈相承的法哲學傳統。試想,如果沒有哈特承繼分析法學的研究成果,並且進一步把它發揚光大,那麼今日我們恐怕不知奧斯丁為何許人,分析法實證主義為何物。同樣地,如果沒有德沃金的挑戰,拉茲的修正與補充,以及柔性法實證主義的再反省,哈特的法理學理論將有如曇花一現,迅速地被洶湧的學術浪潮所淹沒。這告訴我們,學術研究的傳承與發揚,應該以相互辯證的方式前進,才有可能奠立源遠流長的傳統。當我們讀《法律的概念》有關批判奧斯丁法理論的部分時,可以讓我們更加瞭解奧斯丁;讀德沃金《認真地看待權利》以及《法律帝國》,可以使我們進一步掌握哈特的觀點;讀拉茲的著作,則有助於正確理解德沃金的法哲學思想;而研究柔性法實證主義的主張,必然能夠幫助我們更深入認識拉茲的剛性理論。這些環環相扣的法哲學發展歷程,完全拜哈特以及《法律的概念》之賜,因此,推崇《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一本法律哲學著作,稱許哈特為開啟二十世紀法哲學新紀元的人,不僅不是誇大其詞,而且還可說是名符其實。
關於中譯本
本書的兩位譯者,李冠宜先生與許家馨先生,分別取得台大以及政大法研所基礎法學組的碩士學位,兩人的碩士論文皆以當代英美法哲學理論為主題,對於英文、相關文獻內容、法理學實質論點的掌握,都已打下相當深厚的基礎。而哈特《法律的概念》,又是從事英美法理學研究者所必定熟讀的經典,因此由他們兩位來翻譯這本書,可以說是非常理想的人選。
在法理學及法哲學的國際學術舞台上,台灣仍然地處邊陲,尚有待國內法理學者的共同努力,以提升我們在這方面的學術研究品質以及國際能見度。近幾年來,已開始有國內學者從事德文法理學經典名著的翻譯工作,令人感到振奮。此舉不僅有助於法理學的教學,而且也有帶動法理學研究風氣的效果。在此同時,《法律的概念》中譯版的完成,則更別具意義,因為國內有關英美法哲學名著的翻譯作品,實在少之又少。雖然中國大陸早已有第一版的中文翻譯,但是一來,大陸的譯者並非法理學科班出身,所以在若干名詞的翻譯上可能不盡貼切;再者,第二版附有哈特回應德沃金法理論的「後記」,內容遠比第一版更具有學術研究價值;最後,兩位譯者除了以嚴謹的態度從事本書的文字翻譯工作,更難得的是,還在本書最後加上兩篇有關哈特生平簡介及其出版著作文獻誌的附錄,因此極富學術參考價值。
對我來說,能夠為這本書寫推薦序,是喜悅也是榮幸。一九九四年當我在英國看到《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出版時,心中曾經興起翻譯的念頭,礙於對自己的中英文程度無太大信心以及慵懶怠惰的本性,遲未能如願實現這個理想。看到李、許二君能夠排除萬難,完成這本法哲學經典名著的翻譯工作,內心慚愧之餘,對於他們兩人的努力由衷感到敬佩。最後,希望隨著本書中譯本的出版,能夠激起國內更多法律人對法哲學問題的興趣與討論,無形之中亦將有助於我們朝真正的法治社會再向前跨出一大步。
本文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