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除新增今年各類國考試題二十四題外,另就近年來執行實務較新爭議問題,增訂如下:
一、地方法院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經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裁定廢棄時,是否應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諭知?
二、當事人得否以合意定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
三、勞工執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之確定判決,聲請扣押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款,有無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第一項所定禁止扣押規定之適用?
四、債權人對法院核定之分配表異議,在更正分配表或重新製作分配表一日前,有他債權人再聲明參與分配時,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五、稅捐機關就國家租稅債權聲明參與分配,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六、假扣押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存款後,有他債權人聲請調卷執行時,原假扣押債權人就其保全之債權,是否當然發生參與分配之效力?法院可否依執行債權人之聲請,對所扣押之存款核發移轉命令?
七、執行法院就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二所定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人,是否應依職權調查?如何調查?
八、假扣押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查封債務人之A車,嗣於三十日後,在保全金額範圍內,可否再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之B車?如債權人係持家事事件法之暫時處分裁定,則結論有無不同?
九、甲持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聲請查封乙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丙另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訴請乙拆屋還地之勝訴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請求拆除乙所有之上開建物,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十、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拍賣假扣押之動產而無人應買時,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之?又可否主張以假扣押保全之債權金額,抵繳價金?
黎 民 謹誌
1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