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改版重點
本次改版重點為增加民國105年至106年7月間,國家考試中有關行政法的選擇題(除律師司法官考試題目外),並秉持著本書一貫風格,盡量於每個題目與每個選項中說明正確與錯誤之理由為何,且爰引相關司法實務見解、法規與學說見解,讓讀者快速了解各個題目答案與理由。
此外,延續5版出版時修改之方法,刪減因法規已經變更、司法實務見解已經變更或學說見解變更後,較不適合的題目,讓讀者可以練習到的是與目前有效施行之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有關之題目。
二、行政法選擇題題目分析與本書使用方法
此外,關於國家考試題型部分,筆者曾於二版序中提及題型種類約可分成:
第一種是傳統法條題,例如: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受益人之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行政機關非故意撤銷行政處分者 受益人非本國國民 此行政處分係屬具不確定本質之預測性的處分 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101地特四等-39】
此類題目大多是法條挖空填空,這也是以往行政法考古題最常出現的出題類型。應考之同學只要把法條看熟,準備這類型的題目應該不成問題。惟須注意此類題目常出現以時間或數字命題,讀者須多加注意。
第二種類型則是以案例出題,例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配撥樹苗給林地所有人種植,但林地所有人卻未將樹苗種植於林地上,試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為如何之處置? 以林地所有人未履行負擔為由,職權廢止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林地所有人未履行負擔為由,職權撤銷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贈與條件未成就為由,職權廢止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以贈與條件未成就為由,職權撤銷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101地特三等-15】
此類題目出題的目的是在測試應考同學對於行政法法條的熟悉度,和相關行政法基本觀念的綜合運用。行政法初學者在學習與考試過程中常發現自己的行政法分數一直上不去,就是因為對於此種類型之題目常判斷錯誤。而此種題目類型在以往出題比例算中等,但在這幾年的國考題目中可以發現,此類題目出現的頻率是越來越高了,有時候甚至是群組型的題目。要克服此類型的題目,除了須先具備最基本的行政法法條熟悉度與觀念以外,最重要的便是多練習此類型的題目,而且在練習這些題目時,要知道各個選項正確與錯誤的理由為何。若在平常練習時即養成此種解題習慣,行政法的實力便會在短時間快速提升。
第三種類型的題目就是實務見解題,例如:
臺北市監理處公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同時將繳款書載明繳款日期,以平信寄送汽車所有人甲。甲未收獲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臺北市監理處乃以雙掛號函向甲催繳燃料使用費。此項催繳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執行行為 觀念通知
【102身四-42】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甲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101地特三等-14】
此類型的題目大多是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主,這類型的題目是同學分數一直無法穩定考到90分以上的障礙關卡。而同學平常自己練習考古題時,常常只有背答案,卻不知道答案是從何而來,此種學習方法其實很危險,因為有時候題目會對實務見解案例多加變化,若是囫圇吞棗的學習,反而會混淆原本建立好的行政法基礎觀念。
若是遇到新的實務見解,建議讀者標記此類題目,並將實務見解整理至讀者自己的筆記中,此可讓讀者於考前作快速重點複習。
若能掌握行政法上述類型題目,行政法要考高分,並不困難。最後祝讀者,金榜題名。
三、感謝讀者的愛護與編輯團隊的幫忙
本書得以順利出版,最大的功勞為保成出版社的同仁,感謝同仁仔細排版與校稿,本人在此由衷感謝。
林葉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