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使用本書
首先模仿實例題範本中的解答內容,經過沉思後轉換為自己的東西。此時,將課本中實例題的擬答遮蔽起來,用自己的方法寫出一份完整的擬答或解題大綱,再與本書的擬答作為比較,若有差異性往往是自己不熟的觀念,需待重點加強,有助於分數的提升。
二、近期重要考點及趨勢分析
本書加入哪些時勢議題為重要考點:
時勢:
偽造他人身分證辦理信用卡後盜刷金額,本人與銀行對於何人有請求權。
靠行車輛招攬生意,回程中不慎造成車禍,乘客對於何人有請求權。
網路商品標價錯誤,消費者購買商品成交後,廠商得否主張錯誤而撤銷?
利用遙控器至ATM盜領現金,對於存款戶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
考點:
民總:
關於善意受讓之適用,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輔助人得否行使代理權?
甲受輔助宣告,將其名下帝寶以低價讓售予乙,經輔助人丙同意,其效力為何?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法侵害他人,輔助人是否負其責任?
媒體未經合理查證,予以報導,當事人可否請求名譽權之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時,該決議之效力究係當然無效?抑或僅得訴請法院撤銷?
受贈之不動產應繳納相關費用,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是否成立非對話意思表示?
借名登記對第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甲因債臺高築,為圖脫產與乙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與乙指定之不知情之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乃以甲乙間買賣係虛偽意思表示為由,代位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乙在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時漏載一個「0」,消費者甲於乙刊登該價格後,立即透過網路訂購商品,甲收到網路商城系統發出交易成功通知信後,立即又訂購1台相同商品。次日乙發現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該主張是否有理由?
第三人詐欺而相對人不知情,但受益人或繼承人知情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詐欺?
被詐欺人有過失,是否成立詐欺而撤銷之?
代理權之濫用其法律效果為何?
使用人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有無代理行為瑕疵之適用?
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無權代理時,有無民法第110條之適用?
甲父無權代理將子乙之汽車賣於丙,甲死亡後,乙繼承甲之權利,其處分是否有效?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之土地,並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乙乃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甲除去農作物後將土地返還乙,問就除去農作物部分,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甲與乙電信公司間訂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契約,約定甲使用乙提供之門號撥打電話,須按約定給付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甲積欠民國87年4月份及同年5月份之行動電話通話費計3萬元,乙經催討未果,乃依契約約定於91年7月1日訴請甲給付上開電話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甲則以系爭電話費請求權係於87年4、5月份發生,核其性質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消滅時效規定,乙迄91年7月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時效,爰依法為時效抗辯。問乙對甲之上揭電話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甲公司為向乙公司請求其承攬乙公司工程之尾款,曾於2年短期請求權時效內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作成仲裁判斷命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工程尾款。嗣因乙公司對仲裁判斷結果不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經法院判決撤銷仲裁判斷確定。甲公司於法院判決撤銷仲裁判斷確定後隨即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工程尾款,惟因起訴時距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已逾2年,乙公司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試問:本件甲公司提付仲裁,仲裁判斷作成後,復經法院判決撤銷仲裁判斷確定,應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33條規定視為時效不中斷?
債編:
甲與乙共同侵占丙的土地,是否因構成共同不當得利而須連帶負責?
未成年人甲不慎撞及被害人乙致權利受損,乙以甲及其父丙、母丁為被告,請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丁自甲年幼離家,十數年來未曾與甲、丙共同居住生活,乙可否請求丁應負連帶損害賠償?
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明知乙男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相姦,經乙男之配偶丙報警查獲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甲女應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甲住屏東,其18歲之子乙因在台北就讀大學,乃委託其好友丙就近監護。詎乙某日駕車不慎撞及丁,致丁受傷,丁乃起訴請求丙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被害人向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僱用人可否援用時效利益?
甲為獨資商號A之實際負責人乙所僱用從事載運商號貨物之大貨車駕駛業務,而獨資商號A於主管機關登記之名義負責人則為丙。某日甲駕駛外觀上印有獨資商號A名義之大貨車執行載送貨物業務,過程間因過失撞傷丁,致丁受有損害。則丙是否亦應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責任?
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需費用均由公司負擔,甲公司洽由以運送旅客為營業之乙交通公司為運送,該車輛因疏於保養,於旅途中因機械故障而翻覆,致乘客員工丙受傷(乙公司有過失),丙以甲公司係乙公司之雇用人,及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履行輔助人為由,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訴求甲公司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甲為乙公司之業務員,某日甲因公司規定之上班時間將屆,為免於遲到,竟超速駕駛其自己所有之機車,過失撞傷丙。丙乃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訴請甲與乙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害。乙公司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代辦貸款。惟出賣人並未辦理貸款,致買受人不能使用房屋之損失,是否適用損益相抵?
出賣人給付遲延,致土地增值稅增加,是否適用損益相抵?
A故意毆擊B致傷,B(健保)前往健保醫院治療,支出必要醫療費用(自負額部分)10萬元,另由健保局逕支付20萬元必要醫療費用予健保醫院,則B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A賠償30萬元(即B支出之自負額10萬元及健保支付額20萬元之必要醫療費用),是否有理由?
搭乘計程車之客人是否為本條所稱之使用人,而成立過失相抵?
甲父載乙子(5歲)與丙發生車禍,乙受其傷害,丙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甲夫載乙妻與丙發生車禍,乙受其傷害,丙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甲駕駛機車搭載乙,途中與丙車相撞肇事,甲、丙均有過失,乙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丙負賠償責任。鑑定結果認甲、丙二者同為肇事原因,然乙因於搭乘甲機車之前,已明知甲為無照駕駛,卻仍貿然予以搭乘,亦有過失。則:問題(一)甲之過失,是否一律可視同乙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丙之賠償金額?問題(二)甲可否對乙主張過失相抵,減輕甲之賠償金額?問題(三)若甲、丙均對乙主張過失相抵,如何認定甲、乙、丙各自與有過失之程度?又如何認定甲、丙間連帶責任之比例?
甲竊取乙公司所有之電纜一批,並將電纜切成小段,欲取出內部之銅線出售,惟於銷贓前遭警查獲,警方乃將已切成小段之電纜線發還乙公司,嗣乙公司訴請甲賠償重新購買電纜線之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甲則依民法第218條之1請求讓與上開小段電纜線之所有權,並為同時履行之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甲係未成年之學生,為乙駕車不慎撞傷致右腿切除改裝義肢,甲能否就將來必需換裝義肢之費用及成年後因右腿殘廢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請求乙為賠償?
甲被乙駕車撞傷,腦神經毀敗,成無意識能力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自何時起算?
甲向乙購買土地中特定十坪土地,為避免所有權移轉須辦理土地分割,雙方約定只買賣土地之使用收益權,而不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土地交付後,該筆土地為政府公用徵收並將發放土地徵收補償金與乙。甲可否請求乙讓與該十坪土地部分之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甲有一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賣於乙,乙繳清價款後,甲隨即將房屋交付於乙,惟未辦理稅籍變更,嗣縣政府因擴建公路之需,乃將該屋徵收,並將補償款發放給稅籍名義人甲,問乙可否向甲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物權:
甲為A土地所有人,並於該土地上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B屋。嗣甲死亡,其遺產為前開A地、B屋,其繼承人乙、丙、丁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為乙、丙、丁分別共有,此時:問題(一):法院得否就A地、B屋一併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問題(二):若可,乙、丙、丁於分別共有A地、B屋後,再向法院請求就A地、B屋為變價分割,法院得否准許?
違章建築物讓與他人時,何者為所有權人?
建築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起造人或出資人何者為所有權人?
甲向乙買受A地(已辦理移轉登記)及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之建物B屋(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交屋後遭丙無權占用,甲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返還B屋?
甲將一部汽車借與乙使用,六年後,乙依據民法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之規定,拒絕將該輛汽車返還,甲因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應否准許?
違章建築物,是否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共有人是否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後,迄未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嗣再經十五年期間,才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因土地所有人異議,占有人乃以土地所有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有地上權之請求權存在,惟土地所有人則以占有人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消滅時效,問土地所有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區分所有之地下停車位,有無民法第787條之適用?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無法對外為適宜之聯絡,有無民法第787條之適用?
區分所有權人之前手積欠管理費用,繼受人是否應負擔此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A向積欠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B訴請給付管理費,B抗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決議通過住戶規約約定收取管理費標準,惟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數不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為決議無效。其抗辯有無理由?
甲、乙、丙分別共有A地,且無分管契約存在,嗣甲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占用A地三分之一面積土地搭建車庫使用,幾經乙、丙向甲異議無效,乙、丙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A地於全體共有人,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則抗辯其使用A地範圍未逾其應有部分,應無不當得利可言,且有權繼續使用A地三分之一面積,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拋棄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建地一筆,應有部分均各5分之1,土地原由甲種植作物使用,嗣其徵得乙、丙、丁同意,以全部土地建造2樓房一棟,戊訴請甲拆屋還地有無理由?
甲向乙、丙(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購買其共有土地全部,已經取得土地登記。惟乙向丁銀行貸款並未清償,丁向法院聲請拍賣(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甲在其所有A地上建有一未辦保存登記之B屋,而後以A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予乙,嗣普通債權人丙聲請拍賣A地及B屋。經鑑價結果:A地為80萬元、B屋為60萬元,A地價格已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則執行法院得否仍將A地與B屋併付拍賣?
抵押權設定時,可否交付抵押權人使用,約定以抵利息?
不動產解除買賣契約,而為反設定,此時抵押權是否有效?
拍賣土地上有設定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時︰問題:如設定於抵押權之後,有妨害抵押權行使之虞,得否依民法第866條規定除去後拍賣?問題:農育權人於耕地上實際為農作、種植等行為時,有無優先承買權?
親屬: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否為姻親?
當事人事後承認原法定代理人所訂立之婚約,其效力為何?
甲係未成年人,與乙訂婚後,甲反悔,並求得其父丙之同意再與他人訂婚約,並與乙解除婚約。事過年餘,某甲已成年,某乙心有未甘,請求丙與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
受贈人死亡,贈與物是否需返還?
當事人有結婚之合意,完成書面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一方遲未協同辦理結婚登記,他方得否訴請之?
第三人所為之詐欺,得否撤銷婚姻?
夫妻協議別居,關於別居之期間,應以多久為合理?
夫妻間之相互贈與,是否為無償取得之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有無包含夫妻間之債權?又所謂「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有無包含夫妻間之債務?
書面作成後申請登記前證人始簽名,是否有證人效力?
協議離婚後,一方不願意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可否訴請離婚登記?
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並經法院核可,是否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年間結婚,生女丙。77年2月甲乙二人因個性不合,乃經證人二人之證明簽訂協議離婚書,約定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女丙歸甲男監護。嗣甲拒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旋甲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刑5年訴訟中,乙女本於該協議離婚書,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與甲男離婚,並請求監護其女丙,有無理由?
贍養費請求權人,如再婚時該權利是否消滅?
父母對於子女姓氏已確定同母姓,但對於名爭議不休,如何處理?
生父得否提起否認之訴?
亂倫之子女,認領之效力為何?
收養子女有無人數之限制?
關於共同收養之性質,學說有不同見解?
甲為退伍之榮民,曾在大陸淪陷前娶妻乙,惟乙迄今仍生存於大陸(戶籍謄本上有記載乙為甲之配偶),今甲欲收養已成年之丙為養子繼承香火,是否仍受到夫妻共同收養規定之限制?
繼承:
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可否為受贈人?
甲乙二人為親兄弟,同為被繼承人A之應繼承人。因細故口角互毆,甲竟持竹棍毆擊乙致顱骨骨折腦出血死亡,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甲是否因而喪失其繼承權?
子女惡意遺棄父母或不予扶養,是否成立重大虐待?
甲、乙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通姦,甲提起離婚之訴中死亡,乙是否喪失繼承權?
甲、乙為夫妻育有A、B二人,某日A殺死甲後,對乙、B是否喪失繼承權?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始收養之子女,可否代位繼承?
被代位人拋棄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是否發生代位繼承之問題?
被繼承人之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應採何繼承?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財產,如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地區無任何繼承人,僅於大陸地區有一兄弟乙。甲於民國95年1月1日死亡,乙於96年1月相繼死亡,遺有一子丙,丙於96年6月以書面向甲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繼承,法院是否應予許可?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逾3個月始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應否准許?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如有民法第1163條所列各款情事,拋棄繼承是否有效?
夫死亡,妻得否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協議分割?
甲乙為夫妻育有A、B二子,甲立遺囑委託乙代理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其效果如何?
拋棄繼承之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代位繼承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喪失繼承權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死因贈與,可否為歸扣之標的?
得否一部拋棄繼承?
指定應繼分拋棄後,其效果如何?
本書參考歷屆考題獲得的試題趨勢分析:
實例題(近幾年的落點分析) 重要法條
總則 人:胎兒權利能力、死亡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人格權、法人。
物:定著物、孳息。
法律行為:暴利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詐欺、非對話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解釋、期待權、代理行為之瑕疵、禁止自己與雙方代理、無權代理。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中斷效力、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附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權利之行使: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7、8、9、10、14、15、15-2、18、192~193、27、31、48、52、56、61。
§§66、68、69、70。
74、75、78、79、86、87、88、92、95、98、100、104、105、106、110、169、170。
§§126、127、129、137、139、143、145、146。
§§149、150。
債權
債總:意思實現、懸賞廣告、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行為、損益相抵、過失相抵、債務不履行、代位權、第三人利益契約、債權讓與。
債各: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161、164、174、176、177、179、182、184、185、187、188、216-1、217、224、225、226、227、227-1、229、231、237、242、280、281、295、297、298、309、311。
§§345-756
§§354、359、365、373。
§§408、416。
§§425、425-1、432、433、434、443、444。
債權
贈與:任意撤銷、贈與之撤銷權。
租賃: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之責任、轉租效力。
承攬:瑕疵發見期間、承攬人抵押權法定之登記。
旅遊:瑕疵擔保責任。
居間:居間、報酬費用請求權。
保證:先訴抗辯權、共同保證人之連帶責任。
§§498、499、513。
§§514-7。
§§565、571。
§§745、748。
物權
通則:物權法定主義、設權登記、宣示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物權之消滅。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時效取得、袋地通行權、越界建築、區分所有、遺失物認領、附合、混合、添附之效果、分別共有。
地上權: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地上權讓與、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
抵押權:抵押權效力所及、地上權或其他物權設定、共同抵押、法定地上權、營造建築物之併附拍賣權。
質權:一般債權質之實行。 §§757、758、759、759-1、761、764。
§§767、768、768-1、769、770、787、788、789、796、796-1、799、799-1、800-1、805、811、812、813、816、819、820、823、824、824-1。
§§835、836、838、838-1。
§§860、861、862、862-1、872、875、875-1、875-2、875-3、876、877、880。
§§884、905。
親屬
通則:血親與姻親之親等計算、姻親關係之消滅。
§§967、968、969、971。
§§982、983、988、988-1、997、
親屬
婚姻: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之無效、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別居、夫妻財產制、兩願離婚、裁判離婚、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
父母子女:子女之姓、受胎期間、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認領、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共同收養、子女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收養之效力、收養無效之規定、親權、子女特有財產。
監護: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監護人行為之限制、輔助人準用之規定。
扶養:扶養義務之減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1001、1005、1017、1018-1、1020-1、1030-1、1030-3、1030-4、1050、1052、1055、1055-1。
§§1059、1059-1、1062、1063、1065、1067、1069、1073-1、1074、1076-1、1077、1079-4、1084、1086、1087、1088。
§§1098、1100、1101、1113-1。
§§1117、1118、1118-1。
繼承
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配偶之應繼分、繼承回復請求權。
遺產之繼承: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債務之連帶責任、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限定繼承之例外原則、胎兒應繼分之保留、分割之計算、拋棄繼承。
遺囑:遺囑之方式、遺囑之效力、特留分。 §§1138、1140、1141、1144、1146。
§§1148、1148-1、1153、1162-1、1162-2、1163、1166、1171、1172、1173、1174、1176、1185。
§§1187、1190、1192、1200、1201、1220、1221、1223、1225。
三、本書編排架構及特色
架構:
整理歷屆相關考題及新的題型(包含時勢題),並依民法的順序編列(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同時,參考國內各大學教授及典試委員的見解為解題的內容,有助於學習的方便性。
特色:
教導學生如何破解實例題之技巧,首先尋找關鍵字,從多數關鍵字中確認法條要件或爭點是否成立,若確認法條或爭點成立,依三段論法(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為主軸,並附使用該法條之理由為何,或者學說與實務之爭議為何,一一破解題目的爭點(問題點),使解答內容具有完整性,以利於提高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