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擔保物權法修正問題研析」一書,自上市以來,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與推荐,成為出版社的暢銷書款,也讓本書有一再改版與再刷的機會(哇!晃眼間,已經十版了),值此修版之際,特別對讀者再度表達感激之意。本書並僥倖命中自民國96年修法以來所有民法涉及擔保物權法的考題,讓筆者的努力沒有白費,也讓筆者希望能對於各位讀者們之國家考試有所助益的卑微期待能夠實現,更讓筆者能對於各位讀者好友們有所交代。謝天!
此次修訂,特全面改版為「老師開講 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除配合最新實務見解與期刊文獻加以改寫外,並將最近之相關考題予以收錄(特別是108年司律二試再度考到「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問題),希冀能夠讓讀者們一本書即能學好並考好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教學相長,筆者在授課之餘,常獲得讀者好友們的寶貴意見,對於一些問題,亦常有一些新的啟發,筆者由衷感謝各位讀者好友們。
另值得提出的是,基於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Ⅰ、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Ⅱ、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判例已無絕對的拘束力(亦即判例不是停止適用,就是僅具有個案參考之效力),故各位讀者好友們於研讀本書所提及之判例時,須特別注意。
仍須強調的是,筆者雖已盡力,但才疏學淺,錯誤疏漏在所難免,還望各位讀者好友們繼續不吝指正,筆者將會很感激。
廖毅
109.03.21於積極防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