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02一起犯罪事件中,必定存在加害人與被害人
學界不僅著重於研究犯罪者,也開始重視「被害的原因」。
▌建立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之上
加害人即為犯罪者,被害人則指該犯罪事件中,遭受傷害的一方。「殺害」、「竊盜」、「欺騙」等犯罪行為中,必定存在受害的對象(被害人)。一起犯罪事件,必須具備「加害人與被害人」才算成立。
因此,研究犯罪必須著眼於兩者間的關係,並且充分理解雙方的心理狀態。不過,過去的犯罪研究,大多著重於「犯罪動機」,加害人的心理與行動(加害行為),一直是學者們鑽研的重心。同時,當時的犯罪偵察、刑事程序與司法判決,也跟隨著研究風潮,將著眼點放在加害人。
▌被害者學開始受到學界重視
這股風潮維持了一陣子之後,終於有人站在被害人的角度,開始研究「被害的原因」。在學界中首度關注犯罪被害人,並提倡「*被害者學」這項概念的人,是德國犯罪學學者亨悌(Hans von Hentig,參照第六三頁)。他在一九四八年發表了一篇研究論文,內容就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其實並不單純,有些案例指出,加害人與被害人,在犯罪發生之前就已熟識,亦或者整起犯罪事件都是由被害人的行動所引發。當然,我們不能將所有案例一概而論,正因如此,被害人的存在更是研究中不可忽視的要點。
【小辭典】
*加害人
對他人施以加害行為的人。在刑法當中,大多稱為「行為人」。而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當中,則稱為「犯人」。
【犯罪筆記】
無罪推定原則──不處罰嫌疑人
「不處罰嫌疑人」是刑事判決的原則,也是法官經常使用的言語表現。簡而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接受有罪判決之前,都推定為無罪」,站在當事者角度的說法,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這項原則最初是在一七八九年的法國人權宣言中所制定,目前也收入國際人權法典明文規定。總之,這項規定已是近代刑事訴訟的大原則。但是,日本媒體的現況,大多在逮捕時就將當事人認定為犯罪者,報導都傾向逮捕等於有罪。因此,即使之後判決無罪,或了解只是因為誤認而被逮捕,當事人卻已受到毫無事實根據的偏見傷害。
〔序章〕07人們對於犯罪抱持不安的心理
人們對於超乎常識的異常事態感到恐懼,並追求明確且易懂的答案。
▌破壞生活平靜的重大事件,總讓人感到不安
犯罪心理學並不是一門「解釋犯罪者心理的學問」。除了犯罪者的心理以外,因犯罪受到傷害的人(犯罪被害人)、審判的過程和做法,以及矯正犯罪者的行為,預防犯罪再次發生,這些事情也都是研究的對象。另外,除了犯罪者和被害人之外,與犯罪沒有直接關聯的社會大眾,其實也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範疇。因為每一起犯罪,都對世間造成莫大的影響。
對一般人而言,日常生活應該是沒有災害或犯罪,平靜且安穩。一旦社會上發生波及多數人的災害或重大犯罪,人們便會開始感到*不安,總想著「自己可能也會被捲入犯罪事件」。
同時,愈是超乎一般人想像的犯罪事件,人們就愈是擔憂,並關心起是什麼樣的人犯下這種罪行?會不會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自己是不是會被捲入,成為被害人?於是大家紛紛尋求解決之道,希望執法單位早點捉住犯人,查明原因和理由。
▌希望釐清為什麼發生違背規範的脫序行為
日常生活中無法預測的異常事態,就是違背規範的脫序行為,所謂規範,亦即一般基準或團體的約定俗成。本章一開始已經提過,犯罪即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請見第一四頁)。也就是說,違背一般認知規範的行為,就是犯罪的具體表現。
正因為引發異常事態的人,心裡的行動和想法,違背一般人認知的規範,導致人們完全無法理解。無法理解的事態,正是引起不安的原因。
另外,對於為什麼引起異常事態,任何人都想盡早知道原因。因為早一點知道原因,就能找出明確的解決方式和答案,也能消除心裡的不安,回到安心生活的狀態。
【小辭典】
*不安
心裡重覆發生不安的情緒,會讓人感到強烈的痛苦,並轉化成強迫觀念和強迫行為,這種狀態稱為強迫症,其中包括加害不安與被害不安等。
*規範
意指一般基準、標準或平均值,也是行為和判斷的基準模範(榜樣),另外也是團體約定俗成的事物。法律即是建立於國家認定的規範之下。
〔第一章〕06發生犯罪的四種情境
犯罪發生的要素,必須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第三人。
▌從社會心理學觀察發生犯罪的原因
社會心理學是研究在社會這個大型團體中,人們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以及當下心裡的想法。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這兩個角色,並不會發生犯罪。每一起犯罪事件,都存在著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及對兩者帶來影響的第三人。出自於第三人的目擊、抑制、矯正、介入和煽動等行為,才會創造出加害人、被害人,亦或兩者皆是。
但是,濫用藥物或賣春等犯罪,並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同時,犯罪者本身也可能是社會體制的被害人。
以上述關係為前提,社會心理學學者安倍淳吉,將犯罪發生的情境分為以下四類。
①秘密型……在被害人與周遭的第三人未察覺的情況下,達到犯罪目的。
②潛在型……例如:闖空門和濫用藥物,加害人犯罪的當下,並無被害人和第三人在場。
③威力型……搶劫銀行或恐嚇,加害人刻意讓被害人與第三人意識到自己的存在,並強行壓制他們的抵抗。
④詐欺型……加害人的行動,讓被害人或受制的第三人認為對自己有利,但最終只是有利於加害人自身的犯罪。
這四種情境的共通點,就是加害人最後一定都會獲得利益。
〔第一章〕07犯罪情境由偶發事件引起,愈演愈烈
偶發犯下的罪行,逐漸演變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從誘發情境,到選擇情境、創造情境
透過實際調查報告,可以了解犯罪發生的原因。大分縣立護理科學大學的人類科學研究室成員關根剛,曾經以某監獄的生命犯罪(殺人或殺人未遂)和性犯罪受刑人為對象,詢問他們引起犯罪事件的原因。
從回答的結果,大約可以分為以下四個種類。
① 狀況:「無可奈何」、「沒有更好的選擇」等,在不得已的狀況下引起犯罪事件。
② 忍耐:「因為無法忍耐」等,忍耐力不足而犯下罪行。
③運氣:「運氣不好」、「因為一連串的偶然」等,並非出自刻意,但因為運氣不佳才犯罪。
④衝動:「因為我個性容易衝動」等,不自覺間犯下罪行。
這些加強心理的誘因,就是引起犯罪的「情境」。有別於計畫綿密的智慧型犯罪,或是經驗豐富的罪犯,上述犯罪者都是所謂偶發犯(偶然間犯下罪行)、機會犯(正好有機會犯罪),或初犯(少年犯)等,這些人都是因為碰上偶然的情境或狀況,誘發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經過某家店,發現四下無人,結果就忍不住跑進去偷東西,或是在咖啡廳發現隔壁桌的客人忘了東西,卻沒交給店員,而是據為己有。像這種吸引人犯罪的情況,就是「誘發情境」。
然而,這些人在多次順利犯下小罪之後,心裡便會開始期待遇上相同的情境,並且在店裡尋找店員看不見的死角。這樣的心理就稱為「選擇情境」。
甚至於如果無法順利選擇適合犯罪的情境,就會強行製造犯罪的情境,此時的行為就稱為「創造情境」。例如:撬開店舖,進入行竊,手段變得愈來愈惡劣。
【小辭典】
*偶發犯、機會犯
在偶然的情況下,一時興起犯下罪行。慣犯則是習慣於犯罪,不停重覆犯罪。確信犯意指明知不可為,卻刻意犯罪的人。
〔第二章〕06隨機殺人犯的心理──「沒有特定目標,就是想殺人」
隨機殺人犯總選在人潮聚集,並且會受到關注的地方行凶。
▌人潮聚集處,是隨機殺人犯選擇的最佳做案地點
二○○八年,東京秋葉原發生一起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造成七人死亡,十人輕重傷,隨機殺人事件亦即無差別殺人傷害事件,在眾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此案的犯人是一名二十五歲男子,曾經是一家汽車工廠的派遣員工,遭到逮捕之後,他自述:「生活過得太不順利」、「沒有特定目標,就是想殺人」。如其所言,隨機殺人事件的特徵,就是沒有特定的對象,將隨機遇到的多數人做為行凶目標,受害人都是偶然經過的路人。警方定義,隨機殺人事件的犯罪現場,必須是人們可以自由行走的地方。同時,吸引周遭人們目光也是這類犯罪的特徵,這也正是秋葉原事件的犯人特地選定星期天, 在購物遊客熙來攘往的行人徒步區犯案的原因。
▌動機出自「自殺傾向」
關於犯案動機,一般殺人事件都是以奪取財物或個人恩怨為目的,有特定的對象與明確的動機,但隨機殺人事件並沒有確切的動機,主要是當事人在出生環境、經驗和體驗當中,經歷各種衝突之後,心裡進而產生自殺傾向(可能演變至擴大性自殺)。
隨機殺人事件的犯人,幾乎都是單身並且沒有穩定的工作,而且和家庭、地區等社會團體沒有交流,孤立於人群之外。或是幼年時期於*失能家庭中成長,內心受到極深的傷害,即使長大成人之後,精神創傷仍舊沒有痊癒。因此,他們自卑感非常強烈,執意認為「自己不被社會接受」,心裡抱持著強烈的憎惡感與恨意。最後滿心憤怒無從發洩直至爆發,進而攻擊素昧平生的陌生人。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的犯人沒有固定的工作,換過許多工作。而且在職場、人際關係和人生各方面,都無法順心如意,焦慮和不滿的心情不斷累積,最後「對世間一切感到厭惡」,犯下凶殘的刑案。
【小辭典】
*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
犯人先是駕駛兩噸重的卡車,衝入秋葉原的十字路口,撞飛五個行人,接著下車用匕首殺傷經過的路人和警官。
〔第三章〕06性騷擾──混亂的環境是引發犯罪的原因嗎?
性騷擾是不可原諒的犯罪,但另一方面也造成許多冤案。
▌性騷擾大多發生於都市
在尖峰時刻搭乘過擁擠電車的女性,若詢問她們是否遭遇過性騷擾,多數人應該都會回答,曾有過被騷擾的經驗。實際上,在都市裡經常發生性騷擾。
在日本,若非糾纏不清的惡意接觸,並不會構成太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在歐美,無故碰觸他人的身體,是一件十分失禮的行為。
然而,性騷擾全都涉及影射性的言語和猥褻行為,無庸置疑就是犯罪。但一般來說,性騷擾的加害人心裡,並不覺得自己的行為如同強姦或強制猥褻(見第八八頁)一樣嚴重。
▌內心合理化的行動
加害人沒有罪惡感的原因,在於犯罪都發生在特殊的狀況之下,也就是客滿又擁擠的電車裡。在這種情況下,加害人會認為:「肢體碰觸是因為太過擁擠」、「被害人偶然搭乘同一輛電車,算是他運氣不好」,內心用這樣的說詞來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而且,若是受害女性沒在當場抵抗,或是出聲制止,加害人便擅自認為對方並不討厭這種行為,這也是一種「自行合理化」的想法。
合理化也屬於防衛機制(見第八三頁),加害人內心會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並且以之為理由,企圖使自己的行為正當化。
▌壓力造成精神上缺乏平衡
性騷擾加害人不分職業和年齡,有時候公務員和媒體工作者也會遭到逮捕,讓世人感到震驚不已。另外,已婚男性犯下性騷擾的例子也不在少數。
一般來說,做出性騷擾行為的人,大多是想透過這樣的行動,消除日常生活的緊張感。然而,歸根究柢來說,性騷擾的起因還是為了追求性慾的刺激。
遭遇性騷擾的被害人,幾乎都會為此感到痛苦不已。由於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見第八八頁),倘若被害人不提起控訴,就不構成犯罪。因此,加害人都抱持樂觀的心態,覺得自己不會被逮捕,進而持續做出性騷擾行為。
另一方面,性騷擾也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冤案的發生。性騷擾冤案的發生,是某人有性騷擾嫌疑,就受到警察或司法機關的不當對待,也可能被公司開除,而且不僅有嫌疑的當事人受害,甚至還會連累整個家族陷入不幸的深淵。為了減少冤案發生,政府應該改善整體環境,降低性騷擾的發生機會。
【小辭典】
*防衛機制
佛洛伊德提出的概念。為了避免自己感到挫折,在無意識中築起一道心理上的防禦。防衛機制的形式有反向作用、轉移作用、壓抑和投射等。
*冤案
即使沒有犯罪,卻遭受犯罪者的待遇,也就是受到「栽贓」。有些案例原本已經被判有罪,在受刑期間申請再審,最後獲判無罪。
【犯罪筆記】
「鬼迷心竅」是本能(本我,Id)引起的罪業嗎?
精神分析學者佛洛伊德提出,人心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①本我(Id)……性慾、食慾等原始本能掌管的意識。
②自我(Ego)……接收本我與超我的慾求,藉以處理外界環境的刺激。
③超我(Superego)……向自我傳達道德觀、倫理觀、良心、禁忌和理想等價值觀。
人們面對外在環境時,最先是由自我產生心理反應,因此能夠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行動。而性騷擾是發自本能的行為,可說是本我(Id)引起的罪業。許多性騷擾罪犯常說的藉口就是「一時鬼迷心竅」,也就是說在當下,超我沒有適時發揮應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