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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CBAM是全球第一個碳邊界調整機制,也是歐盟氣候政策的重要支柱。自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啟動CBAM申報義務,也就是2024年1月31日前應進行第一次的申報,這意謂著對於輸入至歐盟的進口產品與生產及進口高碳排產品的歐盟企業應起而行開始準備申報CBAM的各項資料,尤其是應關注後續的發展與開始評價歐盟CBAM法規對其商業活動的影響,而不應只侷限於海關的資料,同時應評估對原、材料來源與供應鏈的衝擊。
本書除了說明台灣廠商的申報準備事項外,更率先將歐盟CBAM法條翻譯為中文,讓台灣企業界獲得清楚的指引,有效減緩集體「碳焦慮」。
作者簡介:
陳麗娟
台灣省新竹市人
現任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2010.8.1~)兼歐盟研究中心主任(2014.8.1~)
台灣歐洲聯盟中心諮詢委員(2013.4~)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德拉瓦州Widener大學公司法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金融市場法研究中心訪問學人(2021/5-8)
波蘭雅傑隆大學客座教授(2019/3)
莫內講座教授(2015-2018)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所長(2014/8-2018/7)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著作
法學概論
商事法導論
歐洲共同體法導論
歐洲共同體經濟法
歐洲共同體貿易法
歐洲聯盟法精義
國際貿易法精義
阿姆斯特丹條約解讀
全球化之公司治理
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盟新面貌
債信風暴—歐洲金融市場分析與因應
歐盟貿易政策新趨勢
歐盟全球經濟治理
The Tren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EU
歐盟金融市場法
章節試閱
歐盟為國際社會對抗氣候變遷的先驅,2019年12月公布的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擬定了明確的路徑,實現在2030年降低至1990年水準55%的碳排放目標,在2050年以前成為氣候中和的大陸。氣候變遷是全球的問題需要有全球的解決方案,碳洩漏(carbon leakage)產生的原因,是高碳排企業將生產外移到氣候政策寬鬆的國家;或進口高碳排的產品取代歐盟企業生產的產品。碳邊界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就是一個標竿工具,對高碳排的進口產品,以公平的價格鼓勵在非歐盟國家更環保的生產。歐盟逐步對進口產品採行CBAM,同時也要逐步停止對在歐盟境內生產的高碳排產品適用碳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簡稱ETS)的免費配額,以支持歐盟的工業進行脫碳。CBAM要確保進口的碳費相當於歐盟境內生產的碳費,而不會削弱歐盟的氣候目標。
歐盟的CBAM是全球第一個碳邊界調整機制,也是歐盟氣候政策的重要支柱。CBAM是ETS必然的結果,ETS是全球第一個國際碳排放交易制度與歐盟對抗氣候變遷的旗艦政策(flagship policy)。ETS適用於歐盟境內的製造者,由於適用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制度,在總量管制下,企業獲得免費的排放配額或必須購買排放憑證。為降低碳排放,2021年7月執委會提出「55套案」(Fit for 55),以落實各項氣候政策與使歐盟成為全球氣候行動領導者,「55套案」改革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逐步停止ETS的免費配額,並包括了實施CBAM。ETS要求這些歐盟企業應支付排放憑證。執委會體認到加強ETS會造成碳洩漏的現象,由於支付ETS憑證,有些在歐盟市場販售的產品會被在低碳費第三國生產的產品取代,因此對進口產品採行CBAM,可以在進口產品與在歐盟內生產應適用ETS的產品之間,創造一個公平交易的環境。也就是歐盟CBAM規章對特定產品在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建立了一個碳邊界調整機制,以期防止碳洩漏的風險。
高碳排產業有發電廠及發熱、煉油廠、鋼鐵廠、製造鐵、鋁、水泥、造紙及玻璃的工廠、民用航空、船運(自2024年起)。CBAM的設計對電力有特別的規定,因發電有獨特的性質,很難追蹤電子流,CBAM規章第2條第7項與第5條第2項對發電有特別規定。
總而言之,自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啟動CBAM申報義務,也就是2024年1月31日前應進行第一次的申報,這意謂著輸入至歐盟的進口產品,與生產及進口高碳排產品的歐盟企業,應起而行開始準備申報CBAM的各項資料,尤其是應關注後續的發展與開始評價歐盟CBAM法規對其商業活動的影響,而不應只侷限於海關的資料,同時應評估對原、材料來源與供應鏈的衝擊。
歐盟為國際社會對抗氣候變遷的先驅,2019年12月公布的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擬定了明確的路徑,實現在2030年降低至1990年水準55%的碳排放目標,在2050年以前成為氣候中和的大陸。氣候變遷是全球的問題需要有全球的解決方案,碳洩漏(carbon leakage)產生的原因,是高碳排企業將生產外移到氣候政策寬鬆的國家;或進口高碳排的產品取代歐盟企業生產的產品。碳邊界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就是一個標竿工具,對高碳排的進口產品,以公平的價格鼓勵在非歐盟國家更環保的生產。歐盟逐步對進口...
目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適用的產品
二、不適用CBAM的國家
三、分階段施行CBAM
第二部分 CBAM規章中文翻譯
第一章 主題事務、適用範圍與定義
第二章 經核准CBAM申報人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主管機關
第四章 CBAM憑證
第五章 適用於產品進口的規則
第六章 施行
第七章 授權之執行與委員會程序
第八章 報告與審查
第九章 與歐盟ETS的免費配額協調
第十章 過渡時期
第十一章 最終條款
附件一│依據進口貨品稅則稅號列出適用CBAM的產品清單
附件二│依據第7條第1項規定,僅應考慮直接排放量的產品
附件三│為第2條之目的,本規章範圍外的第三國與領域
附件四│依據第7條規定,內含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附件五│為第7條第5項的目的計算內含排放量所使用資料的
第三部分 CBAM英文條文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適用的產品
二、不適用CBAM的國家
三、分階段施行CBAM
第二部分 CBAM規章中文翻譯
第一章 主題事務、適用範圍與定義
第二章 經核准CBAM申報人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主管機關
第四章 CBAM憑證
第五章 適用於產品進口的規則
第六章 施行
第七章 授權之執行與委員會程序
第八章 報告與審查
第九章 與歐盟ETS的免費配額協調
第十章 過渡時期
第十一章 最終條款
附件一│依據進口貨品稅則稅號列出適用CBAM的產品清單
附件二│依據第7條第1項規定,僅應考慮直接排放量的產品
附件三│為第2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