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被視為上帝法則的道德
我們通常所說的責任感,是指對行為規則的尊重。它是人類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項原則,是大部分人唯一能夠賴以指引其自身行為的原則。許多人之所以能在整個人生過程中避開顯著過失,都是因為他們具有得體的行為。我們讚許他們的行為是因為他們那種合宜的情感,他們的行為只是出於尊重他們所看到的一些已經確立的行為規則。
一個天生性情冷淡的人,即使從他人那裡獲得重大恩惠,他的心裡也只會產生極少的感激之情。然而,如果他曾受過良好的道德教育,他一定時常提醒自己,注意那些意味著缺乏這種情感的行為,看起來是多麼的醜惡討厭,而相反的行為看起來又是多麼的和藹可親。
所以,雖然他的內心沒有任何感激的熱情,他也會努力做出彷彿有那種熱情的行為;他會努力向他的恩人表達所有最強烈的感激指示他表達的那些敬意與殷勤。他會經常拜訪他,受感激之情他會對他畢恭畢敬,並且在他每次談到他的時候,絕不會不在口頭上表示對他極為尊敬,表示受了他的許多恩惠。
而且,他會謹慎地把握每一個機會,為他過去受到的照顧做出適當的回報。再說,他所有這樣的行為,也許沒有任何虛偽或該受責備的欺瞞成分,沒有任何自私的意圖想要得到新的恩惠,沒有任何想要欺騙他的恩人或社會大眾的意思。他的行為動機,也許不過是基於尊重已經確立的義務規則,基於認真嚴格地想在各方面都按照感恩的法則行動。
比如:一個妻子偶爾會對丈夫冷漠,她有時候也許會做出與她丈夫之間的關係很不相配的行為。然而,如果她曾經受過很好的教育,她會很努力地關心丈夫,稱作夫妻間愛的情感促使她做出那些細心照料的行為,她會很盡心去做,不會漏掉一樣。
以上這樣的朋友以及這樣的妻子,確實不是最好的朋友和最好的妻子。這二者都有最真誠的願望想要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每一份義務,可是,他們有可能在許多細微的環節上犯錯,他們錯過了很多施恩示好的最好機會,他們的心中如懷有他們的處境應該有的那種情感的話,這些機會是他們絕不能忽略的。即使不是最佳的朋友和妻子,也應真誠履行朋友和妻子的基本義務。
如果他們對某種概括性行為規則的敬意已有意識,他們二者可能都會把該履行的基本義務在每一方面都做得萬無一失。但是,自己的情感與行為絲毫不差地適合所有最細微的處境,除非是機遇最幸運、性格被塑造得最完美的那些人,否則,誰也不可能在所有場合都做出最細膩且最精確的合宜動作。
即使是構成大部分人類的那種粗劣的泥土,也不可能被加工塑造到如此完美的境地。當我們透過訓誡、教養與榜樣,似乎某種對概括性行為規則的敬意可以銘刻在任何人的心裡,使他們在每一個場合的行為舉動都可稱之為端正合宜,並且使他在整個人生過程的任何顯著的過錯都能避免。
行為很規範的人對自己的行為規則都很尊重。一個人的心裡是否有這種尊重,在一個有原則與榮譽感的人和一個卑鄙小人之間能很明顯地區別出來。一個有原則與榮譽感的人,在他的一生中乃至任何場合,都堅定果斷地堅持自己的原則,並時刻保持這種行為旨意。一個卑鄙小人,他是隨著自己的心情、意向和興趣變化,這些對他的行為都占主導地位,他的行為舉止會跟隨這些主導意識而變化。
每個人的心情都屈於行為普遍規則的變化。一旦沒有這種準則,即使一個對自己行為的適宜性極其敏感的人,也會在最無關緊要的場合做出荒謬的舉動。如果你的朋友正要來看望你,可是你正好不願意接待他,以你的這種情緒,也許你會把他的拜訪看作不適宜的侵入,以你當時的這種看法,儘管他來到你面前,你還是會很有禮貌地接待他,可是你的行為會表現得很冷淡,你可能會在心裡輕視他。
如果你對禮貌和好客的普遍準則予以充分的尊重,你可能不會做出粗魯的行為。你的經歷和經驗將使你認識到,對準則的慣常的尊重能使人在任何場合保持得體的舉止,並能阻止那些會屈從情感變化的所有人的行為。人類社會的存在不僅依賴於一種真理,而且依賴於對這些職責的基本履行。尊重那些重要行為準則,人類社會的需要才能得到延續,人類社會的文明才能得到發展。
有一種觀點充分強調了尊重這些重要準則的必要性,這種觀點就是:重要的道德規則是上帝的命令與法律,是人類應盡的義務,而且上帝最後會獎賞順從義務者,並且懲罰逆反者。對道德規則的尊重,被天性銘刻在人們心裡。人類會被天性引導,把自己所有的感覺與激情歸附到一些神祕的存在者身上。這些神祕的存在者,無論他們是什麼,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人們在宗教信仰上畏懼的對象,他們沒有其他什麼性質,也想不出其他什麼性質,可以歸附到他們身上。那些神祕不明但有情有知的存在者,那些他們想像得到但看不到的存在者,在他們心裡的形象,必然和他們實際經驗過的那些有情有知的存在者有著某些相似之處。
人們這種關於神靈的想法,形成於無知的異教迷信和黑暗時代。人類所有的激情都被說成是神靈所具有的,包括色慾、食慾、貪婪、嫉妒和報復等這些絲毫不給人類增添光彩的情感,都被歸為此類。能夠為人類增添光彩的情感和品質,被說成是神靈所具有的,他們對神靈非常讚賞。而對美德和仁慈的愛、對罪惡和不義的厭惡,似乎被提升到類似神靈完美的境界。
無法抵抗神的這種法力,使受傷的人要求邱比特做他受傷害的目擊者,他相信神看到後會產生一種義憤,就是最普通的人看到這種行為也會產生這種義憤。做出傷害的人覺得自己成為人類厭惡和憎恨的合宜對象,他天然的恐懼會引導他把同樣的情感歸因於恐怖的神。
因同情而廣為傳播的這種天然的希望、害怕和懷疑,都會因教育而得到鞏固。人們普遍講述和相信神靈會報答人們的人道和慈悲,報復背信棄義和不義。因此,早在推理和哲理時代到來之前,宗教處於未開化的形式,道德準則便予以認可,宗教的恐懼強制人們具有天然的責任感。責任感對於人類的幸福來說非常重要,人的天性不曾寄託於緩慢而不確定的哲學研究。
一旦這種哲學研究開始,就確認了天性中原始的預感。無論我們認為自己的道德觀是如何確立的,是基於有節制的理性,還是基於稱為道德感的原始本能,或是基於本性中其他的一些原則,毋庸置疑的是,上天賦予我們道德觀,是為了指引我們一生的行為。他們帶著最明顯的權威特徵,這種特徵表明他們在我們內心確立,是充當我們全部行為的最高仲裁者,監督我們所有的感覺、激情和慾望,是評判它們應該縱容或抑制到某種適宜程度的。
我們的是非之心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那樣,在這個方面,它與我們天性中的其他官能和慾望是同等的。沒有任何其他的官能或行為原則能評判對方。這兩種激情或許是與對方對立的,但不能說他們是相互贊成或反對的。
評判我們一切天性的原則,是應該指責或稱讚的,是我們正在考慮的那些官能的特殊作用。它們可以看作以那些原則為對象的一種感官,每一種感官都高於其對象。眼睛不需要色彩的美麗,耳朵不需要聲音的和諧,味覺不需要味道的鮮美。每一種感官都是評判其對象的最後手段。所有可口的就是甜美的,所有悅目的就是美麗的,所有悅耳的就是和諧的。這些品質的本質在於使感受它的感官得到愉悅。
因此,道德官能決定我們,何時我們的耳朵應該聽到悅耳的聲音,何時我們的眼睛應該縱情觀看,何時我們的味覺應該得到滿足,我們天性的其他原則在何時與何種程度上應該得到縱容或受到限制。
道德官能顯然是充當主宰人性原則的角色,他們規定的準則被看作神的指令和法規,由神安排我們內心的頒布代理人。所有的普遍準則通常都被稱為法則,如物體在運動時遵循的普遍準則,就被稱為運動法則。
君主制定普遍準則,是規範臣民的行為。它們與法律一樣,是指引人們自由行為的準則,它們必然是由合法的上級制定的,也附有獎懲的條例。內心神的代理人,總能透過內心羞恥和自我譴責的折磨來懲罰觸犯者。相反,它總會以平靜的內心、滿意和自我滿足來回報遵守者。
證實同樣的結論還有無數其他的例子。當造物主在創造人類以及其他一切有理性的生物時,給予他們幸福是他的本意。他的行為似乎都是為了促進幸福、防止不幸。只有幸福是值得我們認為應該將功勞歸於無比智慧和神聖仁慈的主。對主無限完美的抽象考慮指引著我們的想法,透過觀察自然的運動得到進一步確認。
但根據道德官能的指令行事,我們必然會追求最有效的促進人類幸福的方法。我們在一定意義上與神合作,盡力促進其計畫的實現。如果我們不這樣做,主為世界確立幸福和完美的計畫基本上就被阻礙了。因此,我們自然受到鼓勵,期待他賜予我們特別的恩惠與獎賞;同時,我們也害怕他的報復與懲罰。
有其他許多理由,以及其他許多自然的原理,都傾向加強證實有益的教誨。我們在世界分配外在的成敗時通常遵循的那些規則中發現,在看起來極不平靜的世界裡,各種事業上的成功,是適合鼓勵勤勞、節儉與審慎的那種報酬;財富與外在的榮譽是美德在整個人生過程中的適當報酬;與我們相處的那些人的信任、尊敬與喜愛,是促進言行誠實、公正與仁慈的那種報酬;仁慈的人想要為人所愛,他並不想成為偉人;誠實與公正的人並非為自己富有而有所喜悅,而是被人信任與相信,每一種美德應該獲有的報酬與鼓勵依然會獲得,除非有異乎尋常的各種情況在一起發生,否則獲取的希望都不會落空。
一個具有良好道德情感的人,可能因某一非常不幸的情況,被誤認為犯了一件他完全做不出來的罪行,可能會因這件事,他的餘生遭到世人極其不公的厭惡與憎恨。儘管他秉性誠實公正,但不幸的遭遇使屬於他的一切離他遠去。同樣,一個做事小心謹慎、思考縝密的人,可能沒有辦法逃避地震或洪水的不幸,使他因此而失去一切財產。這種罕見的意外,也是任何人不想面對的不幸。第一種意外也許比第二種意外更加罕見,也更加背離一般的事理。
然而,想要獲得與我們相處的那些人的信任與喜愛,為人誠實、公正與仁慈是一種可靠的方法。
一個人的行為會遭人誤解,而一個人的行事作風很少遭人誤解。當一個清白無辜的人被人懷疑做錯了某件事,他慣常的行事作風已經確立的清白評價,在他真的犯錯時,儘管有很堅強的理由推測他犯了錯,我們還是會因為他的行事作風而為他開脫罪責。
一個無惡不作的人,可能因為他的作為不為人知,逃過了譴責,還得到了掌聲。但是,所有人都知道他經常作惡多端的行為作風,甚至在他事實上完全清白無辜的時候,也會使人懷疑他有罪。根據一般的事理,即惡行與美德能夠借由人類的感覺與意見來給予懲罰或獎賞來說,他們兩者得到了比正確無私的公平所要求的更多的獎勵與懲罰。
從這種冷靜和豁達的觀點來看,成功與失敗在這世間的分配通常所遵循的那些規則,雖然顯得完全和人類在這世間的處境相配,但是,與我們的某些天生自然情感是很不匹配的。我們天生對某些美德具有強烈的愛慕與欽佩,使我們想要授予它們各種榮譽與獎賞;甚至給予那些我們必須承認是其他某些性質的適當報酬,而為我們所愛與所欽佩的那些美德又未必總是附帶有那些性質。
我們對某些惡行的強烈厭惡,使我們想要在它們身上施加各種羞恥與不幸,甚至那些專屬於非常不同的某些性質的自然後果,也不例外地施加在他們身上。
一個人的寬宏大量、慷慨大方與光明正大,得到我們如此高度的欽佩,以至於我們希望看到他們被冠以財富、權力與各式各樣的榮譽,而這些都是審慎、耐勞與勤勉的自然結果,但是,前面那些美德卻未必和後面那些性質不可分割地連在一起。
另一方面,欺詐、撒謊、殘忍與凶暴,在每一個人的心裡激起這樣強烈的輕蔑與厭惡,以至於我們會覺得義憤難抑,我們看到他們有時候因為所附帶的勤勉與耐勞的性質而擁有他們在某一意義上應當擁有的那些好處。
勤勞的惡徒耕作土地,懶惰的好人聽任土地荒蕪。誰該收割作物?誰該挨餓?誰又該生活富裕?我們的情感到底應做出怎樣的決定呢?自然的事理,會做出有利於那個惡徒的決定,而人類天生自然的情感,又會做出有利於那個好人的決定。
大多數人都認為,勤勞的惡徒耕作土地,其品性幫他取得的那些好處,大大超過了他應得的報酬,而懶惰的好人,其品性自然為他帶來的那種窮困,似乎對他來說太過於嚴厲了。這些都是出於自然的事理。
人類情感的結論即是人類的法律。它可能讓勤勞謹慎的叛國者的生命與財產遭到沒收,可以獎賞不顧將來且粗心大意的好公民,為他們的忠誠與愛國心給以特殊的報酬。
在某種程度內,人在自然的引導下,改變了自然原本已經做出的那種獎懲分配。自然為了這個目的,引導人們遵循了一個與其自身所遵循的不同規則。它授予的每一種美德以及每一種惡行,對兩者都不是很相配,它只注意這個問題,沒有考慮到美德與惡行在人的感覺中具有的那些功過程度是不相同的。
人有時候可能只考慮到一點,並沒結合前後兩點共同考慮,並且努力使每一種美德或每一種惡行的報酬或報應,變得和他自己對它懷有的那個程度的喜愛與尊敬或輕蔑與厭惡準確地比例相稱。而它所遵循的規則適合自身,它遵循的那些規則也適合人類。但是,這兩種規則都是來促進同一偉大的目的的,都是來促進這世界的秩序,以及人性的完美與幸福。
當人被使喚改變了自然的事態趨勢,任其這樣發展,做出的那種獎懲分配,雖然像詩人筆下的諸神那樣,袒護美德,反對惡行,盡力撥開射向正直者的箭,並盡力加速毀滅之劍揮向邪惡者,然而,他可能不知道,這兩者的命運變得完全符合他自己的感覺與願望是不可能的。
自然的事態趨勢不可能完全受制於人的虛弱努力,這宛若湍流的自然趨勢太急也太猛,人根本無力阻擋;引領這趨勢的那些自然的規則,雖然是為了一些最賢明與最善良的目的而設立的,然而,有時候他們所產生的結果卻震驚了人的一切自然的感覺。
強者當然勝過弱者,大團體當然勝過小團體,以及那些做好所有必要的準備去從事某一事業的人,當然會勝過那些毫無遠慮與準備的人。這每一種目的當然只能以自然確立的獲取方法來獲得,這個規則不僅本質上是必要與不可避免的,而且為了鼓舞人類的勤勉與專注,甚至也是必要的與適宜的。
也許,這個規則會使暴力與計謀勝過誠實與公正,從而激起潛在每位旁觀者心中的義憤;激起對無辜者的受苦而感到悲傷與憐憫;以及激起壓迫者的得逞而感到強烈的憤怒。
我們時常發現,我們完全無力糾正對邪惡所造成的傷害同感悲傷與憤怒。當我們無法遏阻不義之徒得逞的力量並感到絕望時,我們自然會祈求上蒼,希望偉大的造物主在來世,完成所有他為了引導我們的行為,而賦予我們的那些原始的性能,激勵我們嘗試甚至要在這塵世完成的那種獎懲分配;希望他將完成他自己曾經這樣鼓舞我們著手執行的計畫;並祈求我們在今生的所作所為應給予的報酬能在來世得到。
我們被人性中各種弱點、希望與恐懼所引領,也被人性中最高貴與最美好的那些原始性能所引領;更被愛好美德與厭惡邪惡不義的高貴情操所引領,我們就這樣被引領,相信另一個未來的世界。
決定行為的是非功過的普遍規則,被認為是某個全能的存在者所確立的法律,而這個全能的存在者又在監視著我們的行為,並且將會在某個未來的世界裡獎賞遵守他們,同時懲罰違逆他們的行為時,一種新的神聖意義,他們必然會在這樣的考慮中獲得。
我們行為的最高準則,是我們對神的意志的尊重,只要是相信神存在的人都不會懷疑。對人來說,反抗或忽視神以其無限的智慧與無限的力量下達給他的那些命令,是很荒謬的。
不尊敬他的創造者以其無限的仁慈命令他遵守的那些訓誡,而違背它們不受到任何懲罰,就是對它的創造者的不虔誠與不感恩。我們的合宜感在此獲得最強烈的自利動機的充分支持。
我們也許可能逃避人們的觀察,或者我們的身分地位已超出人類的懲罰範圍,但我們的所作所為逃不過神的監視,並且任何不公不義的行為一樣會受到這位偉大的復仇者的懲罰,這一想法,能夠抑制最頑固執拗的激情動機,熟悉這個想法的人都很認同。
宗教信仰就是這樣驅使人們遵守自然的義務感。正因如此,深懷宗教情操的人,通常會比較信任他們的誠實正直。
這種人的這種行為,除了受到節制其他人的那些行為規則的約束外,還多了一層束縛。對於宗教信仰的人與一般人,行為合宜與否以及名譽的顧慮,還有對他自己以及別人的心裡是否有掌聲喝彩的顧慮,都有同樣影響的動機。
信仰宗教的人,他還處於另一種約束之下,除非他覺得自己完全暴露在最後將按照他的所作所為獎懲他的那位偉大的制約人面前,否則,他絕不會隨意採取任何行動。因此,人們對他的行為的規則性與正確性有更多的信賴。
當自然的宗教信仰情操沒有受到某種腐蝕敗壞時,其首要義務就是履行一切道德責任。此時,人們也沒有被教導需要把無聊的宗教儀式視為比公正與仁慈的行為更為重要的宗教義務,人們仍能以各種道德準則行事。總之,我認為,具有宗教信仰的人,他的誠實和公正,是值得人們充分信任的。
道德評論
在哲理時代到來之前,人們借助宗教表現出了對各種道德準則的認可,宗教要求人們按責任感行事,這非常有助於人類的幸福。是非之心在人類本性中是起支配作用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是在與造物主一起共同促進人類幸福的實現,如果我們違反了是非之心的原則,就是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類幸福的實現。我們遵循著上帝的規則來判斷人們行為的是非功過,我們相信上帝始終在注視著我們,並且會在來世對我們進行公正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