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是多數人聚集於一定處所的表現活動,當其使用公共場所時,即有可能與公益或他人的自由權利產生競合、衝突或緊張關係,而集會遊行法即是以調節該等多元價值與權益為重要目的之法律規範。本書作者各依其研究專精領域,擇集會遊行法條文加以釋示,兼顧理論與實務,且就相關增修草案規定提出比較或意見。至於採用逐條釋義之體例,並不限定統一格式,期能發揮個別論述的特色。本書除可供執法實務及法律研習參考外,亦應有助於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深化工作。
作者簡介:
李震山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司法院前大法官(2007.10.1-2015.9.30)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黃清德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兼科主任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李錫棟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李寧修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陳正根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許義寶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作者序
初版序
集會遊行自由(下稱集會自由)是保障人民得以集體行動方式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不僅是可以防禦個人免受公權力侵害的古典自由權,也是廣義表現自由的一種形態,類似言論出版自由而具有滿足自我實現的價值,即塑造個人與發展自我思想和人格的權利,尤其被認為是保障想法不同的少數人集體表達意見的重要手段,從而被理解為「集體表達意見的自由」。
本於主權在民理念,集會自由也具有自我統治的價值,保障人民得基於自決自治原則,主動以集體的方式表達意見,並提供國民接觸各種意見和訊息,相互交流傳達意見與訊息,乃至與政府或社會進行溝通對話,並經由民主程序參與國家意思的形成,或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的制定,係實施民主政治極為重要的權利。
國家為了確保人民的集會自由,在消極方面,基於防禦權的性格,應否認國家有強制個人參加或不參加集會遊行的權力;積極方面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這種保障不僅限於外在的自由,亦應及於內在自由,俾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進行。
基於集會自由具前述的性質和功能,規範集會自由的立法,其合憲性就應以嚴格標準審查。不過,集會是以多數人聚集於某處所為前提的表現活動,所以,在使用公共設施或公共場所進行公開集會時,就有可能與他人的權利、自由發生衝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並調節權利、自由之間的相互矛盾或衝突,應特別注意衡量二者的利益輕重。在開放作為自由表現的公共論壇的處所,集會自由的價值理應受到相當的重視,其限制也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集會遊行法於民國77年制定時,容有諸多爭議,諸如事前許可是否合憲等,且先後經歷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行政院、立法委員亦分別多次提出修正草案,本書作者皆已注意及此並於相關處介述之,預作與時俱進的準備。
本書作者各依其專精領域選定撰寫條文,寫作期間定期聚會,發表成果並交換意見,期能提升品質且使內容前後貫串,惟不盡如人意之處仍恐難免,尚請讀者不吝指教。最後,必須一併感謝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提供場地、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林俊良先生熱忱協助,以及五南出版公司積極促成。
著者一同謹誌
2020年5月20日
初版序
集會遊行自由(下稱集會自由)是保障人民得以集體行動方式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不僅是可以防禦個人免受公權力侵害的古典自由權,也是廣義表現自由的一種形態,類似言論出版自由而具有滿足自我實現的價值,即塑造個人與發展自我思想和人格的權利,尤其被認為是保障想法不同的少數人集體表達意見的重要手段,從而被理解為「集體表達意見的自由」。
本於主權在民理念,集會自由也具有自我統治的價值,保障人民得基於自決自治原則,主動以集體的方式表達意見,並提供國民接觸各種意見和訊息,相互交流傳達意見與訊息,乃至與政府或社...
目錄
目錄
第一篇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台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代結語
第二篇逐條釋義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集會遊行之意義
第3條主管機關
第4條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負責人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第17條申復之效力
第18條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廢棄物
第19條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第20條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第21條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第22條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第23條攜帶危險物品之禁止
第24條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
第25條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第26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集會遊行限制
第27條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及清理廢棄物之罰則
第28條不解散之罰則
第29條執意不解散之罰則
第30條集會遊行時妨害名譽之罰則
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罰則
第32條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33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34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附錄:參考文獻
目錄
第一篇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台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代結語
第二篇逐條釋義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集會遊行之意義
第3條主管機關
第4條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負責人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