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序
民法親屬編由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公布後,逾五十年始為第一次修正。惟因近年來我國社會快速發展,人民之社會習慣及價值觀念有了重大改變,兩性平權問題不僅日受重視,而且成為婦女團體推動修法之主要訴求,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因而更為頻繁。
筆者赴美攻讀親屬法期間,正值美國各州已完成或正進行普遍修改離婚法。回國後,見我國雖完成民法親屬編之第一次修正,但修正後仍有許多男女不平等條文,因而參與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嗣獲聘為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修正委員會之委員,針對親屬編之不平等條文再做修正,只覺修法之事不僅爭議極多,而且難有止境。後來又有感於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再赴美從事家庭暴力專題研究,返國後草擬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立法委員潘維剛及現代婦女基金會之推動下順利完成立法,此法對於親屬法有許多特別規定,也引進監督探視權等外國制度。
本書係以筆者在大學講授親屬編之心得及從事家事及民事審判工作、監察委員之案件處理經驗撰寫而成,對於外國及本國之各家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均儘量翔實摘錄,使讀者能深入瞭解法律之規範精神與實際適用。
由於法律之修正越來越快速,實務見解亦不斷增多,本書對於新舊法之適用,以及實際案例之解析,務求掌握最新修法與實務動態,隨時更新資料。
親屬法之法源不限於民法親屬編,其他法律如有關於親屬之重要規定者,例如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工生殖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法規,本書均加以論述,期使讀者對於親屬法有整體概念。
關於最高法院判例依法選編之判例,依108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1條規定,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此修正條文施行後,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判例回歸裁判之本質,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裁判效力相同,僅有裁判之效力。因此,本書將該院依法選編之判例改稱裁判,但加註「曾為判例」。
筆者學識淺薄,因本於一股對於親屬法之熱愛,故願繼續努力研究親屬法,將本書呈獻社會,難免有謬誤之處,敬祈法界前輩先進多多指正。
陳教授棋炎先生,是筆者之親屬法啟蒙恩師,雖與世長辭,感懷其教導恩深,令人難忘。馬大法官漢寶先生與林教授文雄先生對於筆者之教導提攜更是不遺餘力,承蒙兩位恩師推薦,筆者始得以進入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接受親屬法名教授即前法學院院長Herma Hill Kay之指導,奠定研究親屬法之根基,本書才得以問世。恩師Kay教授於2017年6月離世,其風範與教導長在我心,永難忘懷。師恩浩瀚,謹以此書獻上最衷心的感謝與祝福!
高鳳仙 謹序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