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危險及危險管理基本觀念
學習目標
讀完本章,讀者應該可以:
1.了解危險的意義與本質。
2.分辨危險的種類。
3.了解衡量危險的基本觀念。
4.了解危險造成的社會成本。
5.了解危險管理基本意義。
6.了解經濟單位確認危險的方法。
7.了解衡量危險的基本工具。
8.了解危險管理方法之分類方式。
9.了解危險管理中危險控制型方法之種類及其意義。
10.了解危險管理中理財型方法之種類及其意義。
11.了解選擇危險管理方法之基本原則。
12.了解危險管理之整個過程。
第一節 危險的基本觀念
第一項 定義
危險(risk,或稱風險),其定義甚多,例如有將其定義為「危險為結果的可能變動」(risk is potential variation in outcomes),這是一種以可量化為取向的觀點,「可能變動」即是一種不確定性,可能較原先預期為好,也可能較差,故可視為較廣義的危險意義。
不過許多探討危險與保險(risk and insurance)的教科書比較著眼於「損失」層面,認為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 of loss),初習者不妨先認定此定義,就此定義分析,損失的不確定性應包括下列幾個內容。
1. 損失是否發生不確定,亦即是不可預期的或不可預見的。
2. 損失發生的時間不確定,亦即具有未來性。
3. 損失發生原因不確定。
4. 損失發生結果不確定。
在現實世界中,要構成損失的不確定性必須有三個要素,第一要有標的物,標的物是損失發生的客體,例如各種有形的財產或是人身;第二要有危險事故,危險事故為損失發生的原因,例如火災、沉船、疾病;第三要有財務損失或經濟上的損失。
第二項 危險的本質
危險的本質,主要在於探討下列流程:
危險因素(hazard)→危險事故(peril)→標的物之損失(loss)
茲就上列三名詞說明如下:
一、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代表一個源頭,以一種狀況或是條件存在,例如建築物之內的材料或是建築物之內的一堆木材,或是身有宿疾之人。此種狀況或是條件易於使損失的次數增加,或是在損失發生後增加損失的嚴重性。因此,可將其定義為「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性之條件或狀況」。危險因素可分為有形危險因素與無形危險因素,前者稱為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後者包括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與心理(或稱怠忽)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茲分述如下。
1. 實質危險因素
實質危險因素最主要的特性是「有形」與「具體」。此是明顯存在於標的物本體之本質或內在,或標的物所處之環境,足以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之實質條件。例如,保險標的物所在地(location)、建築物之四周環境(exposure)、房屋之建築情形(construction)、建築物之消防設備(private fire protection)、建築物之使用性質(occupancy)。又如人之身體狀況、從事之職業等等,均是實質性的危險因素。
2. 道德危險因素
道德危險因素主要之特性在於「積極性」、「故意性」、「毀壞性」。主要起因於一個人的不誠實、不正直之行為或企圖,故意的、積極的促使危險事故發生,致使損失次數增加或在損失發生之後擴大損失幅度。這是一種故意的、積極的、發諸於個人內心之作為,為一種惡意之心理態度。亦即,凡促使被保險人意圖不當得利而故意使損失發生之條件,即為道德危險因素,如為保險金而縱火、謀殺均為其中之典型。
3. 心理危險因素
心理危險因素主要之特性在於一個人心態之「消極性」、「冷漠性」、「事不關己」,一般是指個人之不小心、冷漠、缺乏注意力,而致增加危險事故發生之機會或在損失發生後坐視損失擴大之嚴重性。此種危險因素,通常與一個人之品性、操守、性情及行為審慎之態度等因素有直接關係。就產物保險而言,有人因有保險而疏於保險標的物之維護與管理為其典型。心理危險因素有時是不經意的,如菸酒過度、熬夜、不良習慣等屬之。
二、危險事故
危險事故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危險事故可能是屬於自然性質,也可能歸屬於人為性質。前者如颱風、地震、洪水、颶風、冰雹;後者如竊盜、戰爭、罷工(strikes)、暴動(riots)、民眾騷擾(civil commotions)。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保險實務上簡稱SRCC。
三、損失
損失非僅指有形損失,無形損失亦包括在內。有形損失通常為經濟損失可以衡量,無形損失不一定可以評估,因其可能有經濟損失亦可能有精神損失,前者如火災發生後營業中斷造成之利潤損失,根據會計報表及某些推論基本上仍可量化衡量;後者則難有客觀價值無法衡量。一般言之,保險中所謂可保之損失,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一種非吾人所願或非計畫中之經濟價值之減少或降低。
第三項 危險的分類
危險分類為一複雜問題,可由不同方向探討,下列幾個為常見的分類:
一、依是否可衡量分為客觀危險與主觀危險
1. 客觀危險(objective risk)
客觀危險是指實際損失經驗與預期損失經驗的可能變量(variation),此定義常為一般危險管理與保險學教科書所引用。此種危險通常可以觀察,因此也可以衡量。例如,現實世界中可以觀察一個地區(例如大台北地區)一段期間(例如5年)一定房屋棟數(例如100,000棟)發生火災之次數,即可發現每一年平均發生多少次火災(例如100次),成為一種預期損失經驗,一般係以百分比表示。不過,在經驗期間內每一年發生火災的實際次數一定有高低之分,有些較高(例如110次),有些較低(例如90次),此種情況之下相對上有差異(即10次),就是所謂的客觀危險。同樣情況亦可用於其他特定社會事故,例如竊盜案件。
2. 主觀危險(subjective risk)
主觀危險是基於個人的心理狀況或精神狀況而產生的不確定性,此定義亦是一般危險管理與保險學教科書所常引用者。一般而言,是因對某一特定事件的一種疑惑或是憂慮,常因個人的心理狀況或精神狀況而有所不同,所以,同樣一件事,有些人可能過於保守而感到悲觀,有些人則反而是樂觀。
二、依損失之性質可區分為純危險與投機性危險
1. 純危險(pure risk)
純危險是指某一事象(event)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一旦發生則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之危險,因此,亦有將此種危險稱之為純損危險,如火災、火山爆發、地震、颱風、洪水等等均屬之。純損危險的種類甚多,通論歸納為財產上的危險(property risks)、人身上的危險(personal risks),以及責任上的危險(liability risks)三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1) 財產上的危險
個人或企業擁有財產不同權利的同時,也暴露於財產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損害之可能性的威脅之中。財產當然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至於損失則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因受到各種不同危險事故而遭受之實體或物理性質之毀損滅失,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毀損之後連帶產生的關聯性損失,大部分是直接損失發生後費用的增加或是營業利潤的喪失,例如,火災發生後為了清理火場產生的殘餘物清除費用,或是臨時住宿費用;又如電子產業在大地震發生後,因為生產設備受損或電力供應不足之營業利潤喪失,前者性質上屬於營業中斷損失(business interruptionloss),後者則屬連帶營業中斷損失(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loss)。綜上,可將財產上的危險定義為「發生於財產上的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的不確定性。」
(2) 人身上的危險
是指與個人之生命或健康有關的一切危險。簡言之, 其範圍不外乎生老病死傷殘以及就業之問題;質言之,則包括早死的危險(risk ofpremature death)、老年的危險(risk of old age)、健康的危險(risk of poor health)、失業的危險(risk of unemployment)等幾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① 早死的危險:早死主要之危險非在於亡故者本身,而是其扮演家計負擔者之角色所牽引的家庭經濟或財務之困境。蓋其所造成之損失有下列四項:
(a) 人類生命價值(human life value)之喪失:人身價值為一個人未來收入之現值,未來收入取決於多項因素,例如,倫理道德行為(ethical behavior)、職業類別與企業類型(occupation and industry)、良好的健康(good health)、年齡大小(age)、工作意願(the willingness to work)、居住環境(resident)、教育程度(education)、情感處理圓熟度(mobility)(類似EQ)、經驗(experience)、投資意願(willingness to make an investment in the mind)、創造力與判斷力(creative ability and judgment)、其他尚有天賦能力、毅力與雄心等等。
(b) 額外費用之產生,主要是指亡故者之喪葬費用、遺產稅等等。
(c) 家庭收入來源之喪失。
(d) 非經濟損失,係指配偶之精神痛苦,或是兒女在成長過程喪失最直接與最基本的成長指引。
② 老年的危險:老年的危險是多方面的,大部分與經濟有關。老年之健康問題也是老年危險之一,在性質上同樣是嚴重的經濟問題,因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等均非常驚人。在一個社會安全制度不完善之地區,更突顯老年危險之嚴重性。在高齡化之社會中,老年危險是一般升斗小民普遍的威脅,也是生命尊嚴的威脅。
③ 健康的危險:只要是人,均存在健康的危險。許多病痛是突發的,許多病痛是慢性的,更有許多病是無年齡層之分的,癌症即為典型。總之,除了精神痛苦與肉體折磨外,健康的危險最具體者表現於龐大的醫療費用與喪失所得能力兩個問題。
④ 失業的危險:經濟學謂失業之原因有多種,今日工商社會瞬息萬變,科技一日千里,結構性經濟之變動已成常態,人生在世,失業的危險已難避免。
(3) 責任上的危險
責任上的危險是指對他人之財產或身體造成傷害,依法對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性。責任上的危險較財產上之危險及人身上之危險更為重要,原因有三,茲說明如下:
① 責任的損失難以預估上限:一般言之,責任因素較為複雜,既不固定也缺乏客觀性,舉凡發生責任的地區、社會風氣是否好訟、受害人傷害之嚴重性,特別是體傷情況、法院之判決一般情況、是否有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等等均是,此與財產原則上有客觀價值可以評估完全不同,所以責任的損失無法預估上限。
② 責任危險可能使吾人喪失現在的資產或未來的收入與資產:經法院判決發生之巨額賠償金額,倘無責任保險保障或是保障不足,負責任者勢須以現有之資產賠償,甚者,如現有資產不足者可能被判令以未來之資產或收入以對。
③ 法律訴訟費用甚為可觀:涉及責任事件,進行抗辯自須委任律師,其收取之專業服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對於經濟單位言之,亦為一筆不小之負擔。